预付式消费法律监管研究
2018-10-22胡兰玲
胡兰玲
[摘 要] 随着我国步入消费社会,预付式消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该消费具有先付款、后消费的特点,实际上是一种预约消费。由于这种消费模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法律监管。为促进预付式消费活动顺利进行,首要应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预付卡的发行进行规制,并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监管,通过这些监管手段来保障预付式消费模式得到良性运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达到平衡。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法律风险;监管主体;监管方式
[中图分类号] F5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8-0137-02
一、预付式消费容易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钱,随后按约逐次享用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相比传统的钱货两讫的消费方式,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只能由经营者的诚信给予保障,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经营者会背信弃义随意侵害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该诚信为本,遵循相应的准则1。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不遵循准则,利用预付式消费先付费、后消费的特点行诈骗之实,采取各种手段向消费者收取高额预付款,甚至恶意圈钱逃跑,很多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分为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其费用和优惠程度各不相同,其中年卡的折扣率最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更具有诱惑力。但是,在实际消费中,有的经营者不顾及场馆设施的容纳能力,一味的想吸引众多的消费者,结果使服务质量大打折扣,消费者无法愉快地享受服务。
二、应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预付卡的发行进行规制
针对各种预付式消费纠纷,为了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衡的对立关系,必然要求对消费者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因为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明确经营者的义务
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者按约服务的义务,没有后续可操作性规定。有必要明确经营者履行的义务:申报义务。经营者依法律规定,应就预付卡的发行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并对售卖情况进行报告。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有义务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关于预付卡的发行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标识和信息披露义务。标识义务是指在预付卡上必须标注相关事项,在此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即在预付卡上记载相关事项(即发行人名称、使用方式、面额、发行人履约保证等事项)。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項则不得随意进行标注,如未使用完的预付式消费卡余额不得消费、限制使用地点、范围、发行人片面解约之条款等事项。在预付式消费中,信息披露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将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予以公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者应将预付式消费的宣传资料置放于经营场所,供消费者进行查阅。第二,在预付卡有效期内,若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在营业场地的醒目位置明确作出公告。信息披露必须准确、及时、完整,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醒和告知义务。经营者应该在消费到期之前的一定期限内,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期限,防止由于过期而导致不能消费的情况发生。当经营者主体发生变更或者经营不善时,要及时向消费者予以报告,此乃告知义务。
(二)对预付卡的发行进行规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已进入消费社会3,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预付卡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凭证4,目前我国消费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非常混乱,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经营者,主要存在于服务行业,消费卡也是名目繁多,如保健卡、美容卡、健身卡、就餐卡、洗车卡等。很有必要从源头上对这种经营者自主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行为,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不得随意发行。具体的条件应是: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规模、经营者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数量、经营者从业时间以及员工的配备、经营者在发卡前一定时间内的营业额度和利润空间,对于这些条件应需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还应对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方式进行必要限制。市场上现在流行的预付式消费卡,从客观形态上看,有纸质卡片和可充磁的IC,从功能上看,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特定的场所可代替人民币。对于经营范围比较单一、发行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而言,多采用的纸质的卡片,其成本低廉,不需要使用电子结算终端设备,此种方式值得规模较小经营者采纳。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
针对我国市场上已出现的各种预付式消费纠纷,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以促进预付式消费活动顺利进行。
(一)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目前关于预付式经营的监管主体并不明确,由于监管职能的重叠,会导致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5。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市场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应将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经营者的资格审查、核准、登记等职能,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以内,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都有权进行统一监管。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经营者不同性质、种类和从事的行业,设定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只有符合注册资金条件的经营者才能从事预付式经营活动。明确了监管主体,就可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具体程序如下: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首先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关于自身资质和具体计划的资料,工商部门依法对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进行审查后,如果各方面资质合格,则允许其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另外法律赋予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职能,如有权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有权对发行人的重大错误给予警告、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这样可以对预付式消费中潜在的隐患实现防范。
(二)明确监管方式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所收取的预付款不能由经营者自行管理,这样对消费者来说风险太大,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方式:可以明确规定由监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从而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管制度。经营者应先把消费者所付的预付款,存放在托管的商业银行指定的账户内,商业银行负责监管预付款的合理使用,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要定期向托管银行报送预付款项使用情况报告。我国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先留存一定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存放在所指定的托管银行指定的账户内,然后在收到消费者的预付款达到法定额度时,应存放在所指定的托管银行指定的账户内。当然,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经营者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相应的确定其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和留存预付款的多少,这样可以根据市场做出灵活处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随后可根据其发展状况追加保证金。明确了监管方式就可以应对类似由于经营者经营不善、资金短缺、携款潜逃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用保证金对预付卡的持有人优先受偿,在保证金不足的,再以托管资金偿付,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确保预付卡的持有人的权利实现。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预付式消费是以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授信为基础,“消费者的预付消费是消费者给予企业提供的长期信用”6,因此经营者的商业信用十分重要。一般而言,经营者应该具备了较高的商誉后,才有资格发行预付式消费卡,但是,如何衡量经营者的商誉呢?消费者仅仅凭借自己的消费经验进行判断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估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即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由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做出的评价是客观的、公正的。該体系必须开放透明,因为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关键要靠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保证。现今的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信用,不注重商业信用的经营者,本身也是很难走远的。
行业信用评估体系的构建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业信用评估标准应该是依照行业自身设定全国统一标准,所有的经营者应是平等一致;二是行业信用评估应是分层次管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实行分层次的行业信用评估更为有效,更符合我国国情;三是行业信用评估应是公开透明的,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要建立专用的行业信用档案,定期予以曝光,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公布于众;四是由行业协会负责行业信用评估。通过建立完备的行业信用评估体系,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监管主体可以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在对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之时,尤其要对经营者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并设立行业失信惩戒措施。主要是对失信经营者给予警告、予以曝光,将那些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纳入黑名单,这些信息可以在经营者内部共享,此做法可以防止不法经营者“流窜作案”,如果经营者存有诈骗行为,行业协会则可向工商行部门建议取消其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资格,情节较轻的,勒令其限时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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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