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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之辩

2018-10-22贺雪峰

决策 2018年5期
关键词:村社财产性经营性

贺雪峰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股金分红占比达15%~20%,证明了改革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显著促进作用。从全国来看,农民收入四大构成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仅为3%~4%,欠发达地区尤其偏低,表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潜力和空间甚大。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切切实实增强获得感”。

这种观点在学界和政策部门具有广泛代表性,也是当前国家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来源。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意见》特别强调:“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从中央发布的《意见》可以清楚看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开展。之所以要在这些村镇开展,是因为“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性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存在是进行改革的前提。而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其他一般农业型农村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集体经营性资产。

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城中村、城郊村,繁荣的城市经济产生了对建设用地的强烈需求,村社集体通过在村社集体土地上搞建设,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解决资产收益分配的问题,成功获得城市经济附着在土地上的增值收益。村社集体有了集体收入以后,可以为农民分红,农民也就有了所谓的财产性收益。

实际上,發达地区农村、城中村、城郊村之所以可以形成集体经营性资产并因此获得集体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二三产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这是最基本前提;二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前,村社集体拥有一定程度的将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的自主权。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但现实的情况是,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都是一般农业型农村地区,普遍缺少二、三产业发展条件,也基本没有二、三产业。在当前国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下,对于这些既缺少集体经营性资产,又没有对建设用地需求的广大中西部一般农业地区来说,也就不存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与可能,更不可能给农民分红以及增加农民所谓的财产性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寄希望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切切实实增强获得感”,显然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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