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 可以诉讼单位吗
2018-10-22
北方人 2018年20期
《北方人》编辑部:
两年多前,我与一家经贸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班后不久,公司把我从业务部门调到办公室工作,工作比较杂,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且没有午休时间,周六日休息时,公司也经常打电话让我去上班。公司规定,任何人要加班必须先填写加班表,由人事部批准后才能算加班,否则单位不予支付加班费,我虽然加班了,却从未得到一分钱的加班费。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我该怎样维权?
小赵
读者小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如果您所在公司有关加班制度履行了上述法条规定的相关程序,那么,首先该制度就不违法,公司的员工应该遵照执行。如果您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同样依据该公司的加班制度,如果加班未被批准,您也应该有权拒绝加班。
最后,需要指出该公司有关加班制度确实有漏洞,且显然不太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岗位。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公司协商修改完善,或者根据办公室的工作性质设置更符合该岗位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该公司潜在的这种劳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