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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改革的法理求解

2018-10-21孙同锋

名城绘 2018年12期
关键词:土地规划

孙同锋

摘要: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在实践运行中呈现出失灵状态,须对其作理性地检讨,并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两大维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完善方案。综观现有理论和实践,立足于“权利—权力”平衡的规范语境,从系统论、制度联动效应等视角出发,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宜践行以下“一揽子”方案:在理念上应建立多元利益诉求均衡实现的制度样态体系;在逻辑前提上应积极推动我国土地规划模式由“增量”向“存量”的转型;在关键内容上应突破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封闭运行结构;在技术路线上应创新“两个总量指标控制”的实现方式,力争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弹性化目标;在配套跟进上应有效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法律制度建设。唯有如此,方可有助于突围这一制度运行失灵的困境,有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一重大战略目标。

关键词:土地用途;管制失灵;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土地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引导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轮土地规划的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层次分明、制度健全的规划体系,成为我国重要的空间规划之一,为我国的耕地保护和快速城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耕地和生态空间保护压力增大等问题,国家从顶层设计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规划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土地规划需要在传承中有所变革。

1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五级规划编制内容大同小异,乡级规划编制深度不够

我国五级土地规划分别对应五级人民政府,层级清晰。但五级土地规划均定位总体规划,使得各級规划编制内容大同小异,全国、省级、地(市)级土地规划重点是层层分解指标,最终传导给乡级土地规划并落实布局。县、乡级土地规划往往同步编制,乡级汇总后形成县级规划,使得县级规划成为过程式规划,作用较弱。各级政府编制同级土地规划,可以较好地发挥政府的责任意识,使其重视土地规划,但规划层级过多,规划内容趋同,增加了规划编制成本,却并未取得明显的效用。

1.2与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功能有重叠,但彼此间缺乏有效衔接

土地规划是全域覆盖的规划,在主要指标的约束下,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是对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明确基本农田布局,安排城镇、乡村、交通水利等用地。城乡规划重点是对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进行布局,根据预测的人口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边界与内部结构。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均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差异在于土地规划是上级指标约束下的建设用地安排,城乡规划是地方需求导向下的建设用地安排,从学科发展、理论方法、技术力量、实施监管来看,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更为科学,土地规划的管控更具成效。由于编制主体、技术标准的不同,两个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完全统一,时常出现符合一个规划不符合另一个规划的情形,项目不符合土地规划,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不符合城乡规划,无法办理“一书两证”,既降低了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也影响了城市空间格局。

1.3土地用途管制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滞后于非集中建设区发展需要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对象重点是耕地,对非耕农地、生态用地等管控力度不够。规划布局为建设用地,即可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导致部分居住、工业和公共设施类项目布局在山水资源保护敏感区域,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同时,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布局管制的方式过于理想化,特别是城市非集中建设区内的项目用地普遍较小、布局分散,实施的不确定性较多,一般到建设阶段才能准确定位,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使得其往往不符合土地规划,甚至于占用基本农田导致无法实施,既增加了规划调整的成本,又影响了合理的项目落地。

2土地规划如何变革

2.1构建“国土规划+空间规划+功能区规划”三层次土地规划编制体系

处理好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土地规划应弱化建设用地布局,强化土地用途管制,通过用途管制,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研究提出建立“国土规划+空间规划+功能区规划”的层次分明、传导清晰的土地规划编制体系,国家层面编制国土规划,省、市级层面编制空间规划,县、乡级层面编制土地利用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以政策性、宏观性为主,重在对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做出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国土开发强度等主要指标。

2.2明确不同层级规划编制深度,加强强制性内容传导

不同层级的规划定位、不同的比例尺决定了规划编制深度不一样。其中省、市级规划均涉及划定“三区三线”,但划定的深度有所差异,省级空间规划主要是明确划定的技术标准,制定“三线”管理规定,在省域层面做好统筹,确保市级空间规划汇总后“三区三线”结构合理性;市级空间规划固化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基本农田红线。区级规划划定一级功能区,乡级规划在一级功能区基础上划定二级功能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国土开发强度、生态用地比例等作为约束性指标逐级传导至区级规划;基本农田、城镇用地、生态空间面积、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作为乡级规划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由各级规划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2.3创新区乡级土地规划编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

县、乡级土地利用功能区在市级空间规划基础上,统筹衔接城乡、农业、交通、旅游、环保等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功能区分为一级功能区和二级功能区,一级功能区8个,包括城镇建设区、村庄建设区、重大设施建设区、休闲农业区、粮食生产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区、生态维育区、风景旅游区。二级功能区17个,包括城镇允许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村庄允许建设区、村庄有条件建设区、郊野公园、农业公园、蔬菜种植区、粮食种植区、林果种植区、畜禽养殖区、水产养殖区、水域、水源保护区、山体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其他生态区。

3结语

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建议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解决非集中建设区准入项目因占用基本农田不能落地问题。生态保护红线考虑由地(市)级人大立法管理,生态红线内的项目建设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其次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多事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全部由省级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计划、督查、执法等。

参考文献:

[1]董祚继,吴运娟.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理论方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大地出社,2008:90-91.DongZJ,WuYJ.ModernlanduseplanninginChina:theory,methodandPractice[M].Beijing:ChinaLandPress,2008:90-91.

(作者单位:沂南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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