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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时需防范的风险隐患

2018-10-21孙玥孙国瀚

装饰装修天地 2018年13期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

孙玥 孙国瀚

摘 要: 文章列举了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时,常见的风险隐患和应注意的事项,并提出了相应的化解风险措施。合同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认真审核所有条款,做到充分沟通协商,关键条款要权衡利弊,具体细节要描述清楚,最后严把签字盖章关,这才是真正减少或消除合同中风险隐患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防范;合同;条款;风险隐患

1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招投标程序后,便进入当事人签订合同环节。

签订合同原本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可是现实中却有的不尽如人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应,不认真阅读合同全文,有些关键内容表述含糊不清或缺失,有的甚至在一些条款细节尚存争议或有瑕疵的情况下,就草率签字盖章等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不规范行为,极易酿成今后合同执行中的风险隐患。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时,需要防范的风险隐患和应重视常见事项及条款。

2 合同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的平等主体,应当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只有他们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才能称之为有效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又有所不同,鉴于工程项目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对签订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常发包人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承包人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同时还要审核他的工程资质和资质等级,是否与工程项目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合同中签字盖章的发包人必须与招标书描述相一致,承包人也必须与中标人相一致。

不要与不符合主体条件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否则所签合同缺乏有效依据,一旦出现纷争或造成较大利益侵犯诉诸法律时,符合主体条件一方将有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 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也称合同条款,他是当事人之间就某件事达成一致意见,表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和内容、起止工期、材料和设备供应、质量和安全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验收与工程资料交接、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其中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价格是合同中的最重要内容。

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选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他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标准的合同文件还包括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技术标准和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预算等,这些资料应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留存。

究竟合同中需要写哪些内容,应视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践证明:事先将合同内容签订的越详细、越具体,日后运作就越轻松、越顺利。

4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无效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但是有些合同却不是这样,当事人签字盖章只能称之为合同成立,真正生效还需某些附带条件满足才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和干扰都较多,所签合同就比较适宜采用附带条件的模式,签订后当所需条件满足时合同即生效,执行完毕当所需条件满足时合同即自行终止。具体应附带哪些条件,需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中在合同中附带生效与终止的时间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这对当事人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约束。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还需注意防范出现无效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恶意串通或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利用合同非法行事等。

5 合同内容的变更与撤销

合同在履行期间,有时不可避免的需要改变原来的约定,做某些项目内容的增减或修改,这也是工程项目实施中经常要面对的现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就是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常见的变更主要有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改变;标的物的数量增减或品质改变;工作环境的变化;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结算方式的改变或价款的增减;违约金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去除等。变更合同内容并未改变原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主体地位,所变更的内容只允许在原招标文件大框架内做适量修改,新变更的内容应在当事人确认后生效,同样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一起保存备查。

若合同在签订后或执行中,有证据证明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有明显失去公平原则,合同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危难状态下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受害一方首先应主动与对方沟通要求变更或撤销,协商无果后有权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此撤销。

6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也称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它是伴随着频繁性和重复性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签订合同手续并节约时间成本而形成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大多数还是守法守规、善意友好的,为当事人快速签订合同发挥了一定作用。

由于格式条款是某一方拿出的,大都未经当事人充分协商沟通,其局限和风险隐患也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提供方往往会借机利用其主动或强势地位,在条款的设定上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有意加大对方的责任和风险,使其处在一种被动接受和不平等的状态。

化解格式条款风险的最有效办法,应该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若遇有格式条款时,签订前提供方应主动告知对方条款的内容和利弊,接受方应认真阅读全文,仔细斟酌是否能接受,对某些使自己风险过大条款应与提供方协商修改或拒签。

7 付款事项

付款事项是合同中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它对日后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有重大影响。现实中时常能见到,由于工程款项支付环节出现问题,波及到项目无法按时完工,究其原因往往与合同中有关付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有直接关系。

改变付款难局面首先需从签订合同开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与付款相关的事项,主要有采用的合同价格模式、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等内容,对此当事人应该做出明确选择和具体约定。

采用的合同价格模式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种,簽订合同时需正确选择。付款条件类似于合同生效附加条件,他是专为付款而设置的必备门槛,只有达到要求跨过门槛才可放款,付款条件细节如若签订得当,对保障资金安全和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都具有积极作用。付款方式有一次性或分期两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明确约定好如何支付和结算。

8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构成违约的基本要件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存在,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经出现的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带给对方的伤害,若造成了损失,可按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做出赔偿。

抑制违约需要综合治理,首先合同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应事先明确违约细节和认定标准,以便于日后据此监督执行。最有效的办法应该制定相应配套的违约追责条款,尤其要有对故意拖延拒不付款和不按时保质完工的惩罚措施,以告诫当事人违约必然受到追责并要付出代价的。

9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方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全部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若不可抗力只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无法履行,可以免除部分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尽量减轻由此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在合理时限内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面对不可抗力事实,有些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违约方照样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条款引起足够重视,这些条款应当清楚明确地写在合同里,以备一旦真的出现不可抗力时,能力求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到保护。

10 验收和后期服务

验收和后期服务是工程项目后期的事情,它与项目的整体密不可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项目的验收和后期服务事宜,有利于消除或减少当事人将来在这些问题上的推诿扯皮。

验收主要是约定好验收前提条件、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方式、验收标准和应移交的工程资料,后期服务主要是约定好后期服务开始时间、保修期限、响应速度、免费范围,以及应有的技术培训等。当事人在签订这些条款时考虑的越详细,条款拟定的越具体,就越有利于后期工程项目平稳过渡。

承包方在签订验收和后期服务条款时需要格外谨慎,切莫做夸大或不符合实际的承诺,已经签订在合同中的有关事项,应当不打折扣的按时、保质完成。

11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力各不相同,难免产生不同见解而引发争议,严重时会影响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此时尽快化解合同争议是当务之急。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目前解决合同争议有四种方式:即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第三方帮助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和解与调解都属于民间自行解决渠道,两种方式可同时采用。而走仲裁或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途径,受理范围、执行机构和审理程序等都各不相同,根据相关规定签订这项条款时,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两种解决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化解合同争议,首先应立足于和解或调解,因为这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最快捷、最友好的方式。对于当事人不愿意和解与调解,或者通过和解与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或法律规定去仲裁或诉讼。走仲裁或诉讼必然要增加各自的工作量和费用,当事人在决定前应慎重考虑,他只能是和解或调解无望情况下的一种最后选择。

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一件十分专业的大事,实际需要防范的风险隐患也远比上述要多。有效消除合同中风险隐患的根本办法,就是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当事人在签订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全文,要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应,规范好合同内容,要仔细斟酌关键条款,谨慎落笔签字盖章。最好能够聘请专业律师或专门人员来事先把关,将防范合同中的风险隐患管控到签字盖章之前。

作者简介:

孙玥﹙1983-﹚,男,项目管理工程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前期、工程造价和风险管理;

孙国瀚(1988-),男 ,工程造价本科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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