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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10-21彭小雪苏状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8年16期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

彭小雪 苏状

摘要:近年来,政府拨付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我国政府和高校开始关注支撑美国各大学发展的大学教育基金会,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以上海市杨浦区高校基金会为例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是由于经济发展和文化差异会导致大学基金会发展具有地域效应。通过分析后发现我国大学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信息获取便利度较低、信息披露的程度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高校基金会缺乏独立法人地位以及专业能力的缺乏所导致的。因此,解决措施主要从两方面来着手,外部要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构建基金会信息披露道德规范、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作用;内部则要从加大基金会的自主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意识以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促进信息披露的发展来真正促进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关键词: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非营利组织

一、大学教育基金会及其发展现状

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的一种,它是由高校设立发起的,以服务高校为目的、面向海内外的非营利性的筹款与捐赠管理机构,主要为大学各项教育活动和开展教育资助筹集资金。近年来,我国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8年5月3日,我国共有6530家基金会,其净资产截至2015年底达到1203.51亿元(由基金会中心网公开数据得出),其中涉及教育领域的基金会数量高达2792家,占基金会总数的42.8%,由其发展趋势看,比重还将不断加大。此外,根据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到2018年5月全国普通高校中,已有576所高校成立了基金会,普通高校已建立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总数占比达到普通高校总数的40%,其中“985高校”、“211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教育基金会。

二、上海市杨浦区高校教育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大学教育基金会总数量为33个,本研究主要选取了上海市杨浦区大学城的上海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及上海海洋大学为样本进行分析。通过进入各个高校的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网站,可以发现有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自2006年1月20日起实施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下载这五所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的年度报告可以发现,只有同济大学的年度报告为2015年的,而上海理工大学甚至还只公布到了2012年的年度报告,明显呈现出了信息更新不及时的缺点。上海海洋大学的教育基金会,甚至只能在互联网上查询到关于其成立的批复,再没有别的任何相关信息。由此可看出,在如今信息化时代高校自愿性信息披露并未引起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关注。

(二)网站设计不合理,信息获取的便利度低

通过进入这五所高校的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可以发现,只有上海财经大学的网站进去后有很明显的“信息公开”窗口,其余高校的“信息披露”栏都隐藏很深,需要很费力才能找到。如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就是要在“首页——关于我们——基金会年度报告”,需要访问者每个栏目都要点开才能找到信息公开栏。这种网页设计对于访问者来说极不方便,大大降低来访者获取有关信息的时效性和便利度。

(三)信息披露程度不能满足法律要求

近年来,随着基金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出台多项政策法规,对基金会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做出具体化的明确规定,如关于基本信息的法规就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关于项目信息的法规有《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条;关于捐赠信息的法规《公共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然而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程度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基金会对理事的主要来源单位进行披露,而在杨浦区这五所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只有同济大学披露了理事的来源单位,而其他高校只写了其理事会的相关成员,并没有注明来源单位。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监管不足导致信息披露程度不够

虽然近几年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基金会的规范发展与透明运作,但是在监管依据制定方面,最高级别的监管依据仍仅为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而后出台的管理依据是以“办法”、“指导意见”、“指引”和“规定”的形式出现,这就导致基金会信息披露监管的方面,缺乏有力依据。

监管执行力度不足也是导致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不足的原因。虽然各项条例办法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都有了一定的要求,但对于不进行信息披露的基金会的处罚和惩戒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只是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将信息披露的部分内容与年检结果相挂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来考核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情况。

(二)社会地位原因

按照法律规定,高校教育基金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应与大学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只是作为大学的一个行政部门存在,或者尽管对外声称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学校内部来说是作为学校筹款的一个行政部门。同时,高校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主要是由校内人员兼任,这也导致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执行等都将受到高校的制約,由于运行经费、工资福利都来源于学校财务,基金会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利,也使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偏离了自身的宗旨,财务管理上也会造成疏漏。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专业能力缺乏妨碍信息披露

大学教育基金会专业能力缺乏主要是指其专职人员和运作能力的缺乏,这两点是影响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因。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多与校友办等其他部分合署办公,一人兼任校友会秘书长和基金会秘书长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高校基金会的理事是由高校的高层管理人员、毕业的企业家、官员等校友担任的,不少工作人员也是校内的员工,他们工资薪酬不与基金会利益挂钩,导致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是兼职办公,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员工缺乏专业知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一方面难以有效推动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大学教育基金会行政化发展,项目设计粗略,运作简单。

四、完善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要想进一步推动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就必须从内外两部分进行着手,外部如加强政府部门、独立机构、行业平台的倡导和规范,内部大学教育基金会提升自身意识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进程。

(一)外部推进方面

1.政府加强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管力度

大学教育基金信息披露不足有一部分的外部原因在于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政府应当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并对其披露成果进行监督。完善政府对教育基金会的主要措施有:

(1)立法强制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前我国《慈善法》对公募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非公募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这方面则相对较为缺乏。因此,应当完善法律规定,如强制要求公开其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捐赠信息等内容。同时,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规定信息公幵的范围、程序等细节性的问题,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监督体系保障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由财政、民政、税务、司法和审计部门共同组成的基金会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各监督主体之间要彼此配合,分工明确,以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要细化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及标准,改变以往监管形式化的现象。

2.构建基金会信息披露道德规范,约束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行为

道德与法律是从两个层面上对其进行约束,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因此,高校教育基金会在内部构建一种讲诚信、守道德的文化氛围,要能对员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当基金会违背道德与诚信时要受到道德层次上的制约。

3.借助第三方机构推动信息披露

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第三方机构在基金会信息披露中的经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了独立的信息披露组织和第三方评估机构。

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有自己独立的信息披露平台,例如基金会中心网、中民慈善信息捐助中心,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为基金会提供了审查信息披露情况的指标,并通过评审排名提升基金会对信息披露的重视,推动社会大众的关注。第三方评估机构,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该中心从2008年起连续6年对北京市市级注册的年度内成立满3年,或评估满5年的基金会进行评估,通过材料报送、实地评估和访谈等环节,了解基金会的发展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对基金会进行1A-5A的评定。评估结果在3A以上的基金会才能申请免税资格,同时评估等级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联。

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完善需要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推动,独立的第三方在我国仍是起步阶段,除了要健全和完善自身发展外,还需要政府、社会和基金会的支持。

(二)高校基金会自身强化方面

1.高校基金会应当增强其自主性

上文说到影响高校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一个原因在于他本身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作为非营利性公共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必须要具有自主性,要与高校拥有同样独立、平等的地位,同时认清真正的服务对象,这样在决策以及执行过程中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也能获得捐赠者的信任并更好地获得捐赠资金。

2.高校基金会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意识

由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界定和章程可知,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宗旨和目的是为大学筹集资金、吸纳社会捐赠,以助学、助教等形式来推动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北京大学为例,其工作为“紧紧围绕服务北大战略、坚持科学发展,加快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步伐的总体目标,锐意进取、团结协作,通过设立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励基金、讲席教授基金、学术科研资助基金、基础設施建设基金等,为学校发展的各个领域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成为北京大学发展进步的财政支柱之一和重要推动力量。”由此可见大学教育基金会用大学的品牌和自愿来获取社会的捐赠,同时又将捐赠用于学校的发展建设。因此,大学应清楚大学教育基金会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大学教育基金会则要明晰自身的根本属性和重大使命。

大学教育基金会要明白加强信息披露对教育基金会发展壮大的意义,提升信息披露的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积极向外界进行宣传,才能够展现组织的能力,才能让更多的校友、企业、社会公众人士等相信自己,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

3.利用信息技术弥补专业能力不足问题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技术可以将工作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弥补基金会人员专业能力缺乏等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且信息化在高校基金会信息披露中已有成功应用。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发的高校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具有项目筹资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使用管理、统计以及网站信息管理等功能,除了可以按项目资金的到账及使用情况自动生成相关表格外,还能与官方网站的最新捐赠部分相连,不仅提高了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还使相关信息更加系统,便于使用者查阅。上海市高校基金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开发设计或者引用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来弥补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不足。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

作者简介:彭小雪(1993~),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形象与媒体管理。

参考文献

[1]冯辉.公募基金会的法律监管问题初探[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99-101.

[2]杜娇娇.南京市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治理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6(6):73-74.

[3]韦岚,闵慕.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6(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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