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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证明法在法律论辩中的独特作用

2018-10-21高维静

大东方 2018年7期

高维静

摘 要:现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型,法庭审理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被提升到重要地位,因此独立证明法的运用在法庭辩论中应予高度的重视。独立证明法有自己独特的逻辑结构,可以从不同方面揭露案件事实,这是其他的证明方法做不到的。因此,对于独立证明法的运用不仅要在书面分析案情上予以关注,更要在法庭论辩这种临场的分析中加以运用,这样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独立证明法;法庭辩论;直接证明法;审判中心主义

一、忽视独立证明法在法庭论辩中作用的反思

独立证明法(间接反驳)就是建立一个与被反驳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反论题,通过证明反论题的真实,并根据矛盾律的要求(两个否定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从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的虚假性。[1]

在法庭论辩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控辩双方的利益,使对方信服己方的观点,我们会运用到各种各样的论证方法,其中包括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在法庭论辩中的作用在这里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直接证明方法很容易理解以及运用,而独立证明法在理解上比直接证明法更加难一点。但是由于案件存在复杂性,所以仅仅运用直接证明方法去发现案件事实是不够的,还需要运用独立证明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其应有的论证作用。[2]

二、独立证明法的证明过程

第一步,设立反命题。该反命题应与要证明命题之间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

例如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这个命题与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这个命题之间就存在矛盾关系,这个反命题是设立成功的反命题。

第二步,独立证明反命题的真实性。为了得出我们所想要证明的命题的真假,我们要独立的证明所设命题的真假。

以上面的例子为例,我们需要证明是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这个时候发现有些之前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经过刑事审判最后被做出无罪判决,所以得出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这个命题是真命题。

第三步,根据矛盾律,由反命题的真从而确定被反驳命题为假。

从上面的例子看来,通过证明,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这是个真命题,因此就可以得出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这个命题是假命题。

三、独立证明法在刑事案件法庭辩论中的应用

不管是从保护被害人还是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角度出发,在法庭辩论中各种各样的逻辑论证方法将会被用到,而独立证明法在法庭论辩中也被广泛运用。下面举一个案例分析独立证明法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这就是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

此案件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的论辩理由如下:

控方: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由于和黄洋意见不合,采取投毒极端的做法将黄洋杀死,现有毒药和作案工具作为支持,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条件并产生了死亡的后果,因此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推理的过程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演绎推理,也是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推理方式。这是这个案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在具体的事实认定上,控辩双方均运用到了独立证明法。

(1)关于导致黄洋死亡的是否仅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这个唯一原因这个争论。

辩方:辩方律师提出直接导致黄洋死亡的不是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因为这个药物已经过期,并且这个药物已经挥发,这样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不足以导致黄洋死亡。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原液不是导致黄洋死亡的唯一原因。

控方: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控方作出如下的意见,黄洋的死亡是由于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药物的摄入而导致的。经过医院的鉴定,黄洋体内有大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其身体功能也是由于此药物而受损的,由于身体功能的受损导致了黄洋的死亡,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摄入是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在这里控方就运用了独立证明方法分析如下:

被反驳命题p: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摄入不是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

设非p: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摄入是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与p相矛盾或者相反对判断)。

证明:经过推理论证,黄洋的死亡原因仅仅是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摄入,不存在别的可能性,即非p真。

所以p为假: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摄入不是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假(根据矛盾律)。

(2)针对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是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还是有故意伤害的动机这个争论。

控方:控方提出林森浩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在这个案件中林森浩曾经用小白鼠做实验,求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是否能够导致死亡,也是在求证这个药物能够导致死亡的情况之下而使用药物的,如果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林森浩可以选择其他导致人受伤的药物,而不选择使用甲基亚硝胺原液,因此他是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的。

辩方:针对林森浩是故意杀人的动机还是故意伤害的动机这个争论点,辩方提出来林森浩只是故意伤害的动机,在这个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毒之后出去散步,后来又在饮水机里面加上了水,对于加水这个动作,律师认为,林森浩想要稀释毒药,只是想要伤害被害人,没有想要导致被害人死亡。林森浩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经证据证明,他回来将毒药稀释,这样就只会导致黄洋受到伤害,而不足致死。所以控方所说的林森浩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不成立。

分析如下:

被反驳命题p:林森浩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设非p:林森浩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仅具有故意伤害的动机(与p相矛盾或者相反对判断)。

证明:经过推理论证,林森浩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即非p真。

所以p为假:林森浩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为假(根据矛盾律)。

四、独立证明法在审判中心主义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整个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必定会运用各种各样的推理方法。独立证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推理形式,其作用是其他证明方法不能代替的,尤其在反驳控方观点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上,很容易将辩方的理由以及搜集到的证据用到自己的辩论意见上,这样做会比较有针对性。作为辩方在审判过程中本身就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也会进一步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莘等:《逻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5页。

[2]徐彬:《探讨独立证明法和归谬反驳法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载《新闻与传播》2013年10期

(作者單位: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