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
2018-10-21苏宇
摘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学者们都从不同层次对被害人过错进行了研究。本文从敲诈勒索罪的角度探讨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纳入量刑考量范畴。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认定
一、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现状
在对100份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研究过程中,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裁判文书52份,被害人过错主要表述为有过错、有一定过错、存在过错、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部分裁判文书对被害人过错程度进行表述,有明显过错、重大过错、严重过错。
体现被害人过错的不当行为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盗窃被告人财物、被害人赌博作弊、被害人私自改变所租用林地用途、被害人毁坏财物等,主要集中体现在前三种类型。[1]
立法上,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尚未形成完整的量刑体系。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提及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裁判文书中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主要表述为酌情(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但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被害人过错程度予以具体量化。
二、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被害人过错认定具体的论证过程
法院对被害人过错认定多数简单表述为鉴于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他们从轻处罚。
裁判文书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缺乏说理论证,且在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大小上缺乏充足理由、无说理分析,就认定了被害人的过错。至于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也没有相应分析,直接做出对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使得诉讼中的当事人既不知道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也不知道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影响的程度。这样做出的判决说理不充分,但是实践中关于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有关判决均如此,不可不谓是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2]
(二)缺乏被害人过错程度的区分
虽有被害人过错相关表述,如过错、明显过错、重大过错、严重过错。被害人具体体现在其实施了不当行为,如何区分过错程度,而非受到社会一般的否定性评价。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与犯罪互动中,对犯罪者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因其不当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也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的裁量。被害人的过错如何具体量化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上?与过错程序相对应的量刑标准?
(三)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统一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情节以及这些被害人过错情节对具体的刑事量刑的影响,都由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来决定。然而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尽相同,对待同一个案件或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人员也将会作出不同的审判结果。[3]
例如,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中被害人过错,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以此事对外宣扬相威胁等内容敲诈被害人财产。法院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另一种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法院不认定被害人过错的理由包括:一是,被害人虽与被告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理由;二是,被害人虽在其婚姻关系中存有过错,但该因素并非系被敲诈勒索的过错,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三、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的路径
(一)理解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抽象概念,且在评价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时还需将其置于犯罪构成体系和量刑体系这两种不同层次的体系中去研究,因而增加了在个案中对被害人过错进行准确认定的难度。
要想准确对被害人过错予以认定,需要建立在对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上,包括被害人过错是客观行为、被害人不当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与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关联性、过错方应是被害人等方面。
(二)全面检索类案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承办法官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并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比对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提到的全面检索本身都是发现案例的过程,制作检索报告则是将所发现的案例汇总并初步研究。类案的检索有利于法官对于相似案件予以研究,敲诈勒索中被害人过错应予以参考与借鉴,全面检索、发现案例、研究案例。
(三)类刑化研究
类型化是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当事物的抽象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覆盖该事物的多样表现形态时,我们可以事物的特定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属划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立体地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弥补法律概念抽象化的不足。此外,对被害人过错的类型研究也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一是,这种研究并不是以穷尽每一种被害人过错行为为前提,它并不期盼无懈可击地掌握每一种被害人过错行为对其进行个别判断,取而代之地是将其以某一特定标准为轴线,抽取每一种类型的实质为一般特征,并按照该特征将被害人过错进行类型判断。
结尾
有些敲诈勒索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存在,犯罪行为就本来不会发生,是否认定为被害人过错,将会影响到被告人量刑。准确对被害人过错认定有利于准确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公正。
参考文献:
[1]苏宇.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基于100份裁判文书.当代人.2018
[2]《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现状及分析》黄洁玲律师
[3]洪晓亮,江红仙.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9(中)
作者简介:苏宇,1983年出生,女,籍贯黑龙江省穆棱市,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