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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思考

2018-10-21左文能

大东方 2018年9期
关键词:新形势建设

左文能

摘 要:2010年10月28日,我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这一表述,首次从法律的高度正式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的法律地位及其机构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

关键词:监督委员;新形势;建设

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观察,切身感受了“村监委”建设和发展在监督村级事务、促进村民自治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加强“村监委”建设是是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抓手,是解决村级公共权力监督乏力与村民民主治理需求日益强烈矛盾的现实需要,是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村监委”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会监督甘当“近视眼”。一方面,很多“村监委”委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业务知识匮乏,对纪检监察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一知半解,工作能力远不适应工作需要,致使工作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方法简单陈旧,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部分成员对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心中没谱,什么工作都干,什么会议都参加,但是什么都发现不了,也监督不了。另一方面,一部分“村监委”委员认为片面认为农村经济不发达,经济腐败偶尔才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紧可松,可有可无,导致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二)不愿监督故意“偏心眼”。有的“村监委”委员家族、宗族观念深厚,看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不是以群众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或本宗族利益出发。认为与“村两委”干部都是同村人,“同耕一块地,同喝一井水”,有的甚至还是“一家人”。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有时办事还要有求于他们。认真开展工作,人情上过不去,容易得罪人,进而好人主义盛行,对“村两委”干部及党员违纪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跟着“和稀泥”。监督管理制度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落不在实际上。

(三)不敢监督没辙“干瞪眼”。一方面,有的 “村两委”干部都是村里的实力派,宗族势力大,甚至是村里的黑恶势力。平时在村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胆大妄为,以自治为山头。“村监委”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像是“稻草人”,工作中蹑手蹑脚,怕干部不理解得罪干部,怕惹恼群众乡亲埋怨,宁当“和事佬”,不做“对立面”,进而“在其位,不谋其政”。怕“穿小鞋”不敢监督,不敢批评,不敢反对,只是走走过场。内部监督太软,外部监督太远,监督成为真空状态。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因素。一方面,部分乡镇领导对“村监委”的监督机制认识不深入、理解不全面。认为村级组织关键在“村两委”,“村监委”建设仅仅是体制需要。另一方面,一些村干部认为建立“村监委”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村监委”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权力到受制约,有抵触情绪,忘记自己也是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致使 “村两委”和“村监委”在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工作关系上不够明晰。

(二)组织体制因素。“村监委”产生后,“村监委”成为与“村两委”并驾齐驱的实体机构,并且任期同届。村级党组织对领导 “村监委”正确积极履行职责;反过来,“村监委”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工作又有监督职能。两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实工作中,因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没有“村监委”说话的份,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不能得到采纳,所以监督工作开展难,监督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并且,大多数“村监委”主任都由村党总支委员成员兼任,也导致难以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进行有效监督。

(三)成员素质因素。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和背景下,大多数年轻人、“文化人”都外出务工挣钱,选择面相对狭窄,间接导致了“村监委”成员的选择范围和人员素质受到影响。“村监委”成员大多由退职村干部、村民组长或党员代表等担任,普遍呈现出年龄高、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低“一高两低”的特点。由于自身素质的制约,对政策吃不透、把不准、材料不会写、记录记不全、工作台账不会建,对财务管理知识一知半解,导致了“村监委”对监督工作职责认识不太深,对工作职责理解不太全,业务能力不太强,工作热情不太高。尽管有的地方每年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但是仍不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村监委”建设的几点策略

(一)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解决 “村监委”认识不高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村监委”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一是注重高度。要将建立“村监委”提升到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去宣传,大力营造支持“村监委”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注重角度。从“村监委”建立前后,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发生的变化入手,大力宣传村监会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让广大群众直观地明白建立“村监委”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引导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注重广度。要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干部集中学习等平台,以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片等形式对成立“村监委”的作用、意义进行广泛宣传。

(二)强化班子建设,着力解决 “村监委”人岗不称问题。配备“村监委”成员应从农村监督工作实际出发,不能因人设岗,而要因岗选人,宁缺毋滥,切不可“抓到筐里就是菜”。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把好入口关,坚持人岗相称、选优配强“村监委”班子。根据村民推荐或自荐情况,由村党组织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各村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再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三)强化培训指导,着力解决 “村监委”能力不足问题。“村监委”是乡镇纪委的“腿”和“眼”,是监督工作的最前沿。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履职能力。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二是要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村监委”管理协调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云南会泽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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