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反思
2018-10-21郭胜
郭胜
摘 要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而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目前的大数据技术是基于传统的数据库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在数据的收集、分析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涉及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公平等问题,这便使得大数据技术具有更多的伦理意味。文章分析了大数据技术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伦理问题,分别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数字鸿沟的扩大化,伦理责任主体不清晰;进而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主体利益的牵涉、技术乌托邦的影响等,最后针对其伦理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 N0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20-0004-04
隨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成为当前IT产业里的一项关键技术,它也由此而引发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所谓的“大数据技术”,主要是通过传感器、网络交易、电子邮件、视频、点击流,以及当前和未来可获得的其他数字资源产生的海量、多样化、复杂化、纵向或分布式数据集[ 1 ],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数据集是通过各种数据源而不断被收集起来的,并在云计算模型下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存储、快速计算及分析。大数据技术由于掌握了海量的数据信息,它在处理高度复杂的事件,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产品及服务,以及从众多解决方案中寻找最优解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意义。但是,大数据技术也存在一些诸如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漏洞,数据信息的肆意买卖等伦理问题。为此,本文希望在梳理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讨论大数据技术涉及的伦理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1 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1.1 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美国的《纽约时报》曾经报道了这样的一个案例:Target公司有一个分析的项目,能够通过数据挖掘的方式来确定顾客是否怀孕,以此来达到销售该公司产品的目的。但是该公司却将关于购买与妊娠有关物品的优惠券推送给了一位少女,他的父亲知道后,对该公司提出强烈的抗议[2]。Target公司的做法立即成为了众矢之的,因为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侵犯。这便是大数据时代下人们需要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伦理问题——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其中个人隐私信息主要包含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行为信息以及个人的偏好信息三个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是绕不开这一问题的。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越来越大,个人的使用数据也在不断增长,人们开始关心自己的数据是否会被监控、泄露,甚至买卖。
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里,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自从我国接入互联网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上网人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占比提升至97.5%。
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必须要登录设备,由此就会在设备上产生各种数据,而这些数据就会被某些公司收集和存储起来,就会形成巨大的数据流,凭借着这些数据流,公司就可以对用户的个人身份、行为偏好等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向人们推送关于各种商品的信息,数据流的巨大商业价值就展现出来了。但是,我们不禁要问,这些数据资源的收集和利用是否已经告知了当事人?是否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许可?或者是否会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显然公民个人并不能控制自己的信息,这就造成了严重侵权行为。由于大数据技术仍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目前的行业规范伦理尚未完全形成,公民个人在网络上产生的信息数据几乎是被无偿使用的,并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的情况也很普遍,这是需要亟待改变的。
1.2 数字信息鸿沟的扩大化
数字信息鸿沟是大数据领域内的一种“贫富差距”的体现,“是指在信息社会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的人群由于对社会信息资源占有和使用程度的不同而造成的‘信息落差和‘知识分隔。”[3]这是一个涉及公平公正的一个问题。在大数据时代里,每一个人原则上都可以由一连串的数字符号来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数字化的存在就是人的存在。因此,数字信息对于人来说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存在。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享受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福利,即是说希望能够享受到信息通讯技术的相关服务,以及信息的公正分配。而不仅仅只是某些国家、公司或者个人垄断大数据技术的相关福利,否则会有损于社会的公平公正,亦会受到人们的抵制。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数字信息鸿沟”正在不断的扩大,信息技术让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们深深地感受到了不平等。笔者认为在大数据技术一开始之时就蕴含着“数字信息鸿沟”的存在,因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囊括着众多的环节,诸如数据的收集、选取、存储以及分析等,这一切又都需要强大的技术和资金作为支持。这就注定了只有大公司和政府等机构才有能力完成如此复杂的链条。国家之间的数字信息鸿沟的差距也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
根据2017年末的互联网普及数率显示,加拿大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4.70%,而全球平均水平仅为47%;印度为28.30%,埃塞俄比亚为4.40%,尼日尔为2.40%。互联网普及率的不均衡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信息资源接受的不均衡,普及率高的地方能够充分利用资源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境遇,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普及率低的地方则缺乏更多改善自己生活的境遇。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个国家之所以能够富强的关键,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为此,如何克服这些数字鸿沟,是当今我们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我国,这种情况也存在,东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等都可以明显的看到。因此,必须要思考解决“数字信息鸿沟”这一伦理问题,实现均衡而又充分的发展。
1.3 数据伦理责任主体问题
大数据技术由于存储了海量的数据,如果一旦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或者存储技术不够安全严密,就会有非法利用的危险。互联网本身是受到严格管控的,但是由于数据的复杂性,人们在互联网里所表达的各项内容以及黑客技术等难以监管。这就导致了互联网中充斥着各种不良信息、网络诈骗以及语言暴力等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秩序。轻者危及个人的财产安全,重者危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民众广泛要求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存储以及使用问题,但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对数据的非法使用而引发的后果应该由哪些伦理责任主体来承担呢?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来界定。
由于伦理责任主体的模糊性,这就为解决大数据相关的伦理问题增添了难度。因为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意味着从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使用等过程中都不必遵守相关的伦理规范。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伦理责任主体需要负责呢?“某人x为行动A负责,当且仅当,是x做的A,或者说x导致了A。”[4]这就是说结果A的出现有x在起作用,如果x没有起作用,那么x就不必为此负责。在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过程中若没有对产生数据的个体造成伤害,这时便不用对x负责。但是,若由此而导致的诈骗行为等,相关机构和个人必须对此负责,而这恰恰又是目前的困难所在。数据收集涉及多个主体,诸如公司和政府,以及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数据的收集和传播过程中又涉及新的机构,如何将责任界定下来,各个机构和个人该如何承担责任,这是最为艰巨的课题。
2 大數据技术的伦理问题何以形成
2.1 主体的利益牵涉
技术本身是没有价值牵涉其中的,是中性的,但是由于主体的利益牵涉其中,这就使得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更为凸显。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每一个人都可以还原为一连串的数字符号。甚至在交往的过程当中,我们也是通过数据来加深对对方的理解,最为明显的就是在社交平台交友时,找工作递交简历时,或者在招生录取时。每一个人都会形成由兴趣、爱好、身高、特长、分数等数字组合,而这些数据汇集起来就可以精确地识别出个人的身份和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数字化的世界正在形成。在数字化的世界中,数字能够给不同的主体带来巨大的价值,这是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正如唐凯麟所说:“在运用大数据的过程中, 不同层次的组织与用户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施行动,这可能侵害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5]
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要追求利润,而海量的数据能够让企业了解到不同的人群需要什么样的产品,掌握了数据,既可以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成本,又可以精准地针对不同的群体研发新产品。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利用法律的漏洞,私自收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无视公民的隐私权,肆意买卖、共享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等。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另外,由于公民个人对自己数据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了个人隐私的泄露。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肆意窃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究其原因,这都是利益的驱动。2.2 技术乌托邦的消极影响
技术乌托邦认为,人类决定着技术的设计、发展与未来,因此,人类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来创新科技,实现科技完全为人类服务的目的。正是在技术乌托邦的影响之下,认为大数据技术是完全正确的,不应加以任何的限制,它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只是小问题,无关乎大数据技术发展。伦理问题涉及的是价值层面上的问题,价值问题若无法解决,技术又怎能被合法合规运用到实践中呢?
技术乌托邦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过分地迷信技术,这是危险的,而它所造成的价值错位之一,就是催发了技术中心主义,使人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技术之上。在这种价值错位的作用之下,人们对技术的不完善性、不完全性、恶欲性视而不见,把本不应由技术负担且技术实际上负担不了的问题都交给技术,其结果便是将技术的非善良面进一步推向新的高度,加剧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伦理危机。但是,技术在运用的过程中的联系性是极其复杂的,“人类在应用这些科学技术的同时却无法全面预知它的整体效应以及它与其他事物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6]
2.3 行业伦理规范尚未形成
大数据技术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都是依托于互联网的,因此,互联网行业的伦理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行业伦理规范尚未形成。而且大数据企业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业规范操作机制,于是,大数据企业和互联网公司就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情况,对个人隐私信息、信息安全和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显然,由于没有严格遵循统一的口径,制定出来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就值得商榷了。因为这是在多重标准之下所制定的,必然会对某一问题采取不同的行为,而企业又具有逐利的特性,必然寻求承担最小的代价,以求换取最大的利益。“道德原则的不完善……使大数据行为处于一种无规范可依据的失范状态。”[3]这正是目前大数据行业里的真实的状态,由于“道德原则的不完善”,从而造成的行业规范也就难以形成。没有行业规范,企业就可以随意的收集、窥探、买卖用户个人的隐私信息,也就不用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了。因此,必须引入法律法规监督机制,从外部倒逼大数据行业伦理规范的形成。
“近几年我国陆续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4]尽管如此,但是这也只是行政管理条例,距离真正的法治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注定了约束力是有限的,难以对大数据行业伦理规范的形成起到建设性的作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的空白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业伦理规范的形成不能仅仅只靠行业内部成员的自觉,还应从外部施加压力,才能更好地促进规范的形成。
3 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3.1 政府:建立健全保护公民个人数据隐私的法律法规
政府是大数据技术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大数据技术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为此,政府必须要着力建立健全保护公民个人数据隐私的法律法规,促进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在目前的情况之下,公民个人的数据隐私信息之所以频频被侵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侵犯成本比较低,相关的主体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行动而无需有任何的顾虑。作为产生数据信息的个人,即使知道了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侵害了,但是在维权的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个人数据隐私信息的内容明确包含哪些。例如在淘宝上的购物记录、搜索引擎以及微博的记录等,这些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侵害。是哪个机构在没有取得个人的信息授权许可时收集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呢?二是,究竟是哪一个平台应该为此负责呢?是拥有该App平台上的公司、通讯运营商还是互联网企业呢?这些模糊性都难以严密保护公民个人的数据隐私信息,而现有的法律法规的都较为泛化,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所以,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之上,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对公民个人隐私数据信息进行分类,规定在何种情况之下,企业在收集数据之前应明确告知公民,并取得同意。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使用这些信息,若是违反了这些条件,将会受到哪些惩罚。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法规的进行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企业和公民双方之间的关系,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才有可能。一旦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便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否则,只会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实现其功能。
3.2 大数据企业:坚持责任与利益并重的原则
企业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利益,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企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冲突时便要进行取舍。因此,大数据企业必须要坚持责任与利益并重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唯利是图。“在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及其应用中,专业人员、公司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该作合适的处理。任何情况下人民(尤其是脆弱人群)的利益不能因追求专业人员或公司的利益而受到害。”[2]不伤害原则是解决伦理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每个主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但是不能通过伤害他人利益的方式来获得。这就是说,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能以牺牲人类的福祉为代价,而应要向着促进人类的共同福祉这一目标前进,提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幸福。
义务论认为个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必须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必须要接受某种规则的制约,大数据企业也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笔者认为,坚持责任与利益并重的原则是协调利益的一个最佳原则。企业必须要获得利益,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企业在数据收集、分析、使用和数据挖掘的过程之中,不能完全根据自己利益来采取行动。而应要适当兼顾公民个人的利益,不能在没有取得公民个人授权或者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对其个人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挖掘,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近年来,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公民越来越意识到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重要性,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识并不是很强。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承担起这种保护的重任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若大数据企业切实承担起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在社会上便会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对企业的信任度提高了,在将来的竞争中有利于处于优势地位,从而为企业带来良好的效益。
此外,大数据行业伦理规范的形成也要求企业要遵循责任与利益并重的原则,行业伦理规范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并且不会损害企业之间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在行业内部要得到全体成员的一致认可并遵守,而且要给外界展示出一个良好的行业规范,如此,大数据行业才能为更多的人多所信任。只有得到了公众充分的信任,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挖掘等各个环节才能更有效的进行,大数据行业的伦理规范方能尽快的形成。
3.3 公民:提高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信息的意识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公民作为产生数据的最初个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大数据技术涉及的伦理问题中最为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个人的数据隐私信息,这一问题能否直接处理好关系到大数据技术能否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个人隐私数据信息与公民的利益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公民要努力提高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信息的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美国学者斯皮内洛指出:‘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是一个自明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我们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的盾牌。”[5]这即是说,互相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契约精神,更是我们人之人的一个基本规范。若个人的隐私权没有办法受到尊重与保护,则人就没有自由的可能,社会就会处于混乱的转态,这与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自然状态又有何异呢?
公民个人数据隐私信息之所以频频受到侵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意识到个人数据的重要性,缺乏保护意识。因此,当我们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交易或者社交时,必须要注意到自己的信息是否会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收集,如果有告知协议,务必要仔细阅读。涉及到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的填写时,要格外小心,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身份的关键信息。
当遇到侵权行为时,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与相关商家及时进行沟通,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情节严重时,上诉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大数据行业如此错综复杂的环境,公民只有提高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信息的意识,才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相适应,才能有力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公民也应当积极履行监督的义务,若发现有企业等机构侵犯隐私信息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只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才能够更好的减少侵犯隐私行为的发生,促进大数据行业的伦理规范的形成,从根本上解决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福利,消除数字鸿沟,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三方一起努力,只是依靠单一的某个方面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大数据技术相关伦理问题的解决,大数据技术将会迎来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参考文献
[1]王绍源.大数据技术的隐私伦理问题[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是社会科学版),2017(7):93-99.
[2]邱仁宗.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J].科学与社会,2014(4):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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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炼.伦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0.
[5]唐凯麟.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研究[J].伦理学研究,2016(6):102-106.
[6]董軍.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风险及其控制——基于国内大数据伦理问题研究的分析[J].自然辩证辩证法研究,2017(11):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