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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差异

2018-10-20王汉博

新生代·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西方中国

王汉博

【摘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时候,感到西方的制度不能很好的在中国生根发芽,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要了解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分析各自不同的形成原因,然后才能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时候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因此,法律移植不是盲目的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有效地吸收西方法律文明中的适合我们的精华。

【关键词】:中国 西方 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目前主流的法律文化有两种,一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二西方先进国家法律文化。为了探索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我们需了解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文化,即农业文明型法律文化和自然经济型法律文化。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主要特点是礼法合一,儒家思想对中国历史文化影响及其深远,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礼治”。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从一定程度上说礼和法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深厚的儒家思想文化之下。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大致有五个特点:

1、言为法,权为主。儒家思想指导下,治国之中起决定性的是最高统治者即封建社会的皇帝。封建社会都把王发布的诏令、制度做为最重要的法律,其成文法律一般都位居其后。于是很多人就认为官大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便产生了家长制的观念。

2、级别特权制度。即官级的大小。如天子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反而经常改写法律,甚至破例,后来便有了《唐律疏议·名例》的“八议”和“官当”。

3、民附刑。封建社会的法律一直都是统治者治国的工具、方法,所以大部分法律都是各种刑罚,即刑法。封建社会法的编撰属于诸法合体,民附于刑,刑民不分。法的作用完全就是为了保护职能,而不是为了调整职能。

4、人民的法律思想的错误认知。上千年的封建统治主义以及法的家长制的影响,对于百姓而言,就是他们最基本的守法义务,只是一味的守法,从来不知从法律中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便成了法即是义务。

5、固稳求不变。祖宗之法不能变的观念深入人心。历史上也有商鞅变法等,一开始得到了成功,但是后来因为侵犯了贵族的利益而被车裂,其中也有一些导致失败的原因就是也侵犯了百姓的利益。

二、西方法律传统文化

法是定分止争的工具或手段。范忠信教授认为,“最初的犯罪,可能大多是因物而犯罪,不是人对人的犯罪。”西方国家对法可以说是一种信仰。古希腊法的民主与法治精神,在思想和传统上为后来的所有西方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基石。古罗马对古希腊理性法思想的接受同时也包括了他们对法治精神的摄取。他们还认为,理性要求人们不受感情影响的并且公正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律就是公正的代表。中世纪,古代的自然法借助于宗教开始发展,也成为了衡量世俗“人定法”和世俗权力善恶的标准。不论是对教会还是对世俗政权,他们始终认为专制、人治是人世间一切不幸的起点。

权力在本质是恶的,特别是专制的权力总是把人变成非人,可是权力又是无法消失的,因此减轻邪恶、维护人权的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通过废除专制而限制权力,以权力控制权力,而控制权力的力量必须是体现出民意的法权,因为这个力量具有最普通但是有最强大的控制力和道德基础。由此便推出了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统治的模式那就是法治,于是思想家们便创造出了三权分立,这个制度将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变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并通过法律确保分权和制衡,最终保障人权。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已”,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这其中蕴含了法的目的为公共福利之意。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的洛克,是从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契约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来推理探究法律的意义。洛克把法律的目的限定得很窄,但不无“公共幸福”的道理。

三 结论

任何一种文明的形成,必然离不开其所处的具体时空环境。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部分,其生成自然而然也与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有关。法律以调整人类社会的有效运行为目的,其调整对象是人的社会活动。因此,其要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就必须与人所在的环境相协调。孟德斯鸠在其论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了法律和气候、地理、土壤以及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一般关系,其认为各国的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时候应适当考虑这些因素。所以他们认为完全的无为就是最完善的境界,也就是他们的欲望的目的。印度的立法者佛顺从自己的感觉,使人类处于极端被动的状态中。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受的和平状态来考虑人类,而是从适宜于履行生活义务的行动去考虑人类,所以他们使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都合乎实际。客观的讲,孟德斯鸠将影响法律文化的因素由一般人们关注的社会环境、哲学思潮、立法者的主观态度、神的旨意等因素转移到了对法律形成的地理环境等诸多更为开阔的客观因素的考虑,这就开辟了法律文化研究的新视野。简单来说西方把法作为像一种神一样,是神圣的,是信仰的,是可以带来美好生活的。而中国从古到今一直都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工具,人民还没有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西方法律的先进,中国需要从中需很多经验来总结出一个适合中国适用的法律,孟德斯鸠说过法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当下我们的法治现代化不能全盘否弃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并完全继受西方传统权利文化,应当明确因不同背景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内在特性,并理性对待其客观存在的问题,以克服其各自内存的困境并比较借鉴各自的优势,以为我所用。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人类社会共同体制下的中西方法律文化,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实现人的价值。

【参考文獻】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M]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

【2】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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