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亚洲范式研究视角下学生的法律正义观调查分析
2018-10-20王澍宜
王澍宜
【摘要】:法律在处理犯罪后果以及对刑罚的设置上从古至今都是争议性很大的问题。我国的法学家大多呼吁要进行法制改革,尽快使我国法律摆脱“重实体轻程序”的评价,而严格的程序是否就意味着真正的正义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大学地区针对高校的在校生进行了简单的问卷调查和深度訪谈,试图了解普通民众眼中关于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到底是怎样看待的。在讨论到他人的犯罪与刑罚时,受访者大多希望法律能够依据严格的程序秉公处理保护社会,但是说到他们自身遇到的小型纠纷或越轨行为时,则有许多人认为“不用求助于法律了,我们自己商量着处理又快又觉得公平。”
【关键词】:法律 犯罪 程序 实体 正义
一、我国的法律及司法判决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概述
1、程序正义
在我国的定义中,程序正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讨论。
狭义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在司法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这一司法程序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该立案,立案条件有规定,按规定办就行了;二是审理,审理是对案件的回放,对案件的回放主要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去伪存真,将证据组成一条符合逻辑的证据链,以还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决,法官根据审理过程获得的证据链,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司法过程的每个环节,为了体现公开公平正义的原则,事先都进行了具体的程序设置,审理过程判决过程都有具体的程序设置,辩护律师根据程序设置,也参与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和判决过程,进行维权辩护,为判决结果加了一道维护正义的防线。一般来讲,只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来办案,其结果是正义的。即使法官在最后判决和选择适用法律时个人有理解的差异从而有可导致结果的差异,但离结果的正义也不会相差太远。除非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受到了外界某些因素的干扰,最终导致判决的偏差过大。
广义的程序正义是指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部门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广义的程序正义也包括属于中国国家本身的经济实体以及社会团体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凡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的组织,都应该有既定的工作程序,都应该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就是广义的程序正义。广义的程序正义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升学、就业、婚姻、出国等公民权利,国家都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如果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就没有程序正义。另外,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各项自由的权利,在执行的时候,也应该一视同仁,都应该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予以保障。
本文所讨论的法律和司法判决的程序正义主要针对狭义的程序正义定义。
一般来说,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正义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2、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也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接受和贯行。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扩大到一切对裁判有意义的事实、证据”。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曾说,“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 德国学者亨克尔教授也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注重,一定程度上是历史传统的侵染和影响的产物。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是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而纠问式诉讼是当时的宗教裁判法庭的发明。出于维护宗教教义的考虑,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实性”要比任何所谓“人权”更为重要,诉讼程序的各个要素都必须服务于确定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法官为此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注重裁判结果的正义从而相对忽视了对程序过程正义的关照和追求,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传统由来已久的精神取向。但是对于实体正义的过度重视,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为世界其他国家所诟病的一点,如过度追求结果的审讯方式(如严刑拷打,诱导式的发问以及以前审判中未加排除的非法证据)等等,因此针对这一点,我国近些年出台了许多强调程序正义的法律措施,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等等。
二、高校大学生眼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问题探究——以宁夏大学为问卷调查地
大学生作为一类对于社会问题较为敏感且思想活跃常有创新见解的社会群体,笔者认为他们对于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问题的看法很值得研究,因此选取了宁夏大学的在校生作为问卷调查样本,通过简单的问卷,试图概括性地得出此样本对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问题大致的看法,作为研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问题的经验性资料积累。
问卷调查的样本集中在宁夏大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样本容量240人,其中230人为在读本科生,10人为在读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中都包括法学专业的以及非法学专业的学生。
抽样方式为简单抽样,学生年龄层次从19岁至26岁不等,被抽样学生的家庭环境、经济条件、籍贯等等没有进行具体的分类。
问卷内容:
从问卷回收的效果来看,发出的240份问卷其中233份均按照要求清晰填写,结果有效。
1、谈及被测样本是否理解在犯罪与刑罚处理抑或是司法行为中的“程序”“实体”以及“正义”所代表的含义问题时,233份问卷中有190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表示不关心的有31份,表示不理解的只有12份,那么表示不关心和不理解的总和是43份,在问卷总数中所占比重不大,我认为可以视为被测样本能够理解所填写问卷要探讨的法律对待犯罪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问题(图表1)。
2、在所有的有效问卷中,超过60%的问卷都认为程序正义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中、以及在法律设立的理念中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他们认为罪犯所遭受的刑罚处罚即便会影响到自己乃至家人的生活,也不值得同情。并且无论是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只要有了杀人的行为,都应当判处死刑。这一点和之后作者所做的访谈相吻合,当与被访谈者讨论到现在出现的一些被证明当时不正义的判决时,认为即使因为技术原因造成错误的后果,当时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判决,更勿论是确有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人。
在问卷所反映的结果中,认为激情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份数为193,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份数为40,因此可以看出认为因判死刑的人数远远超过认为罪有可恕的人数(图表2)。
在谈及预谋杀人是否应当判死刑的问题时,问卷结果所反映的态度变得更加明显,其中210份问卷认为应当判处死刑,23份问卷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图表3)。
3、此外,在问卷直接询问被测样本“如果正义地依据法律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判,带给案件受害人和被害人乃至整个社会的结果是否正义”时,233份问卷中有183份表示正义的判决会带来正义的结果,50份表示正义的判决不一定带来正义的结果(图表4)。
具体问卷数据分析请参见另文 《犯罪学亚洲范式视角下大学生的法律正义观调查数据解析——以宁夏大学本科生为问卷调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