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利用交通事故骗保案件的特种痕迹检验
2018-10-20杨泽声
杨泽声
当前利用各种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的案件日益增多。犯罪分子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烧毁汽车,故意让他人盗走自己的汽车等方式来进行诈骗。近年,在我国这类案件是犯罪的一个新趋势。案例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17年6 月在广东省某市区某路段一辆标志小轿车(以下简称A 车)在高架桥转弯逆行时与正常行驶的奥迪小轿车(简称 B 车)迎面正撞,B 车后一面包车(简称C 车)来不及避让,又与 B 车尾部相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三辆汽车送刑警支队技术所检验。检验要求:三辆汽车的碰撞痕迹是否此三辆车在现场相碰撞形成。
据送检的同志反映,三辆汽车相撞后,三位司机经过协商同意按责任赔偿,交警也就按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规定处理,让三位司机在处理单上签名后即将三车拖走,疏通交通。所以
送检时没有现场照片、物证等材料。但由于送检时已事隔多日,现场己被破坏,现只能通过三辆汽车上遗留下的碰撞痕迹来分析。
二、检验
首先对A 车进行检验,发现A 车车头前端正面有一处破坏严重的凹陷痕迹,在车左前灯同样发现一处破坏严重的凹陷痕迹,此两处痕迹均反映出是主要的受力点,但两处痕迹不
能在一次碰撞中形成,此点可疑。另外发现A车左侧后车门至尾部油箱盖处距地 39 ~ 94 厘米之间有水平方向的擦划痕迹。B 车在左前灯处和左尾灯处有破坏严重的凹陷痕迹,据事主反映左前灯处是车相撞形成,左尾灯处是被C车撞击形成。C 车前挡风玻璃下中部有一处破坏严重的凹陷痕迹。根据检验,若A、B 两车迎面正撞不能在A 车左侧后车门至尾部油箱盖处留下擦划痕迹,假设A、B 两车相撞后,A 车撞停在B 车左侧形成擦划痕迹,B 车相应位置却没留下相应擦划痕迹,又由于 B 车左侧尾部被A 车挡住,C 车也不能撞到B 车左尾灯处。以上几处痕迹存在矛盾。
三、讨论
(1)在本案中,判断上述事件是否真实的关键有两点:
①三车是否在现场相撞。若能判断三车是在相撞后再开到现场地点,就可确认事件的虚假。由于交警部门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只要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没有异议,交警既可快速处理。所以此事件没有从交警部门取得现场材料,并且送检时已事隔多日,现场已被破坏,无法取得留在现场的痕迹,很难有证据证明三车是否在现場相撞。
②三车是否相撞。根据痕迹检验,在三辆汽车上留下的碰撞痕迹与事主反映撞车的情形有矛盾之处并且无法合理解释,所以可以断定三车没有象事主所说那样相撞过,事主是在编造事实。在我们二次去修车场检验前,C 车事主在侦查员告知暂不要修理该车的情况下,事主由于心虚,擅自将C 车修理将碰撞痕迹破坏。
以上情况表明,事主在制造此次交通事故假象骗取保险金。
(2)通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事件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新趋势。由于交警部门实施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利用这种机会制造假象来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日益增多,利用类似手段来骗取保险金的案件也不少。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将汽车开下山崖并点燃汽车,有的犯罪分子将汽车撞坏后再开上公路上谎称交通事故等。我们应重视这类案件的勘验和侦查从而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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