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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少数民族村寨“口传教育”活动的文化价值分析

2018-10-20杨俊

西部学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云南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所特有的知识体系的传承主要是通过口述与文字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传递方式来完成的。对于有文字的民族来说,文字记录或文献流传是他们传递知识最主要的方式,而对于没有文字的民族而言,其文化传统主要靠“口传教育”来进行传承。所以,云南少数民族村寨“口传教育”活动是一种民族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传承方式,是一种统一的教化、导向系统,对族群整体及个体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云南;少数民族村寨;口传教育;文化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7-0094-03

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所特有的知識体系①的传承主要是通过口述与文字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传递方式来完成的。在有文字的民族中,文字记录、文献流传是传递知识最主要的方式,这种传递方式大多是由在民族社会中居于支配或主导地位的阶层来完成。如此就使这种记录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所以,文字记录、民族文献传统上一直被视为有文字民族记录与传承本民族知识的主要方式。同时,随着文字记录的扩大、传播,这些有文字民族的口述知识传递传统就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即或偶有出现,也很难为民族主导阶层所把持的主流社会文化力量所认同。当这种主流社会舆论反作用于口述者后,口述者也很容易就放弃自己对知识的传承与坚持。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口传教育”活动的文化价值进行分析,有一定难度,但也很有价值。

一、云南少数民族社区“口传教育”活动是一种民族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传承方式

对于无文字民族而言,口耳相传的口述方式就成为这些民族记录自身知识最主要的方式。在我国有一半以上的民族没有自身的民族文字,所以这种口述传承的方式在民族知识的传递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也应该注意到,在没有文字的民族中,并不是每一个民族社会成员都是本民族知识的传递者,在他们中间,真正起到民族知识传承者角色的人物,往往是巫师、酋长、长老、歌手、能工巧匠等。这类人由于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资源,因而在民族知识体系的传递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这种传递不乏附会和自我再加工,但其主体的客观内容通常却是真实可信的,现已成为研究无字民族知识体系的重要参考。

由于各个无文字民族传统不同,即使是同为口头传承,各民族的表述方式也会因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明显差别。在北方游牧民族地区,他们记录知识体系的主要方式是史诗,如柯尔克孜族歌手演唱的《玛纳斯》 等。而历史上曾经生活于北方,其后又大举南迁的苗、瑶等族,其记录自身民族知识的方式则主要是以吟唱为主,通过吟唱更容易背诵与记忆,更容易“寓教于乐”将民族知识体系相对完全地传递下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传统的吟唱内容更加广泛。故事常常从开天辟地、始祖诞生、创造人类、建立秩序说起,全面展示出苗民族筚路蓝缕的艰难创业过程,是研究这些少数民族发展历史的不可多得的“活”材料。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基督教传入少数民族社区以后产生的宗教仪式化活动“口传教育班”中,口传教育班的活动仅是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以吟唱为主的“口传教育文化”中的一个片段,是少数民族村寨社区文化变迁中的一个环节。由此可见,在无文字的少数民族社会中,民族历史文化知识体系的传播、传承主要是通过民族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吟唱者通过口传教育活动来完成的。

深入考察少数民族村寨社区的“口传教育”活动,就会发现“口传教育”活动并不是一个单纯吟唱者或吟唱的过程与活动,这个活动还常常承载着一个民族科技成果展示与传承的重要角色。例如口传教育活动参与者所穿的服饰,就体现了少数民族高超的织造印染技术,特别是刺绣、挑花、织锦、蜡染等著名工艺。少数民族刺绣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和技巧,其针法很多,有平绣、辫绣、缠绣、堆花等十几种。千百年来,少数民族群众用自己的双手,在自种、自织的麻布上,不断继承和发展传统工艺,美化自己,美化生活。通过口传教育活动,将自己民族最优秀的技术文化以“活态”的活动传承下去。不可否认,少数民族村寨社区的“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扮演着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表演者与传播者的重要角色。少数民族村寨社区现存的少数古歌、劳动歌、仪式歌、时政歌、生活歌、情歌、儿歌等多种反映少数民族过去、现在及将来展望的歌谣、故事、传说等等,以及服饰、织造、刺绣、蜡染等技术方面成果的展示,正是通过参与活动的人们一张张巧嘴、一双双巧手积淀、传承下来的。

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口传教育”活动对传统文学艺术的积淀与传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本民族表演艺术及其内涵的传承,二是对本民族传统工艺技术的展示与传承。两者虽然都根植于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但表现方式却不尽相同。前者强调的是通过口头及肢体语言,以非物质文化的形态来表达、传递民族民间审美情感、行为规范、伦理道德等观念,后者强调的是通过色彩、线条以及造型等有形的物质文化形式来传达少数民族村寨社区所取得的物质文化成就,分属于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文化类型。“口传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对于各少数民族创造自己的民族文字,丰富自身民族口述文学、表演艺术、改善自身的生存环境、发展自身民族文化的特点以及传统手工技艺,发挥了重要作用。没有“口传教育”文化活动的路径开辟先导效应,少数民族村寨社区的生产生活不可能变迁得如此顺利、迅速。

二、云南少数民族社区“口传教育”活动是一种统一的教化、导向系统

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的“口传教育”文化活动,通过众多咏唱者的参与,在传承少数民族独特的物质文明过程中,也在不知不觉中承载与传承着少数民族自身特有的精神文明。例如,他们在吟唱一则则故事歌谣,咏唱一部部古代史诗,穿戴着一身身民族服饰,使用着一把把民族乐器,让参与的人们产生审美愉悦、放松的同时,也将自身民族中的机智、善良、团结、勇敢、正直、互助、谦恭、忍让、助人为乐、舍己救人等美好的伦理道德品质,潜移默化地灌输给了每一个受众。如此,就使得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的“口传教育”活动获得了民族精神与传统伦理道德忠诚教育者、传播者与捍卫者这样一种特殊角色与社会功能。这种与官方主导的学校教育不同,民族民间社会教育几乎没有通过规范式文本完成。此外,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受教育对象自身所具有的认知、文化水平层次,决定了这种大众化社会教育只能通过表演艺术、民间文学、民间工艺等形式来完成。寓教于乐的群体性活动,如口传教育活动,便成为少数民族村寨社区社会教育的主要范式。“校外的诸种教育实践活动正是因为其不集中进行、缺乏系统性、无专职教师、计划性和目的性不强等看起来似乎是不利的特点,才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1]2“学校外的教育正是因为其天然地、极为和谐地寓于人类的一切活动之中,它才是无时无刻不在以最佳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在完成其教育功能,因而也是最隐蔽、最有力、最持久,最具有支配作用的,从而也是最无法从根本上替代的。”[1]3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根植于自身历史、生存环境、生活方式、社会活动及教育传承形式等基础,形成了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民族文化,在民族文化体系当中有与本民族(或民族支系)价值取向标准和行为规范要求相符合的伦理道德观念。这些伦理道德观念在他们协调民族内部与民族外部之间的社会交往特别是冲突行为时,发挥着特殊的规范作用。在民族个体成员与民族共同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的人们往往只是用“好的”或“坏的”“自己的”或“别人的”“商量的”或“霸道的”“有好处的”或“有害处的”“圣经的”或“邪恶的”等朴素直观的道德观念来作为行为评价的标准,只要认为是“好的”“商量的”“圣经的”“自己的”就支持、赞同就身体力行,反之就谴责、就贬斥、就漠视。在这种朴素的道德行为判断的背后,几乎都有“应该如何”与“不应该如何”“这样做合理”和“那样做不合理的”的伦理价值判断,体现着少数民族村寨社区所特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这些观念与规则,通过文化、习俗、宗教等表现出来,反映在云南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少数民族村寨社区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很深切地感受到,当某个成员在处理个人与村寨、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在对待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在处理和其他民族摩擦及利益矛盾时,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这种带有民族共同体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标准的伦理道德观念及伦理道德规则来理解、认识、指导与调适的。

三、云南少数民族社区“口传教育”活动对民族群体与个体的影响

就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的个体成员而言,自身的情感、意志、信念及实践(生产生活实践)等道德活动都包含伦理因素,自身品格、品质的形成,良心、义务感的培养,好坏、是非、善恶及荣辱观念的确立,个体价值观、生死观、幸福观、婚恋观、人生观、公私观等,都离不开民族共同体的道德行为与观念(或民族共同体的伦理观念与规范)的指导与参与。就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而言,由民族社区个体成员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汇集而成的民族共同体伦理,体现的是这个共同体中民族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是在这个共同体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这种伦理性的关系[2]47的性质,黑格尔在《精神現象学》中有过最经典的描述,“善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同一(Gleichheit),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一(Ungleichheit)。”[3]54这里强调的“客观实在”用在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当中就指实际存在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管理等与社区密切联系又相对外在存在的社区事实,如村委会形式的管理、口传教育班活动、生产生活习俗、生产生活活动的物质保障等,在黑格尔理论中用“国家权力”[3]55与“财富”[3]56这两个概念来代称这种“客观实在”,在与“国家权力”及“财富”这种“客观实在”相联系中形成“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3]57与“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意识。”[3]58

由此可见,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的伦理观念、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不是抽象的,而是极其具体的,它构成了该民族共同体的重要意识形态。这不仅反映了建筑在物质经济利益活动基础之上的民族共同体伦理倾向,也展示了该民族共同体中个体成员,对民族共同体伦理观念及规则的贯彻程度及自身个体的实际道德风貌及水平。可以说,教化在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当中,就是这个民族共同体伦理观念与规则的现实化、具体化,同时也是这个民族共同体自身精神世界的现实化、具体化,通过伦理观念、规则的指导、引导、评价,透过“国家权力”与“财富”这两个“客观实在”的世俗形态的中介,个体道德与自身属于的这个共同体的伦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们对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兴衰、对一个民族共同体中成员的素质、对一个民族共同体整体的文明程度、对一个民族共同体文化的变迁、对一个民族共同体中个体的家庭、事业、身心发展等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注 释:

① 各民族所特有的知识体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体系,又称为本土性知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知识观念体系进行再反思的产物之一。

参考文献:

[1]张诗亚.祭坛与讲坛——西南民族宗教教育比较研究[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

[2]樊浩.道德教育的“‘精神形态”与“中国形态”[J].教育研究,2013(2).

[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79.

作者简介:杨俊(1972—),男,云南昆明人,博士,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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