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水旱灾害及救灾恤政制度论略
2018-10-20罗翔宇
摘要:明清时期徽州水旱灾害频发,官方实行灾害救恤措施,以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在分析明清时期徽州水旱灾害危害的基础上,研究了官方实施的救灾恤政制度,重点是水利、仓储、蠲免、赈济等恤政制度。研究结论是,这些救灾恤政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情的影响,对于稳定灾害时期徽州的社会环境,对灾区的恢复和重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值得参考借鉴。
关键词:明清徽州;水旱灾害;救灾恤政制度
中图分类号:P426.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7-0051-03
受亚热带季风气候的影响,徽州地区降雨量季节分配不均且集中于夏季,加之多山的地理环境,雨水难以集聚和疏导,从而导致徽州地区的水旱灾害频发。从明洪武至清末近500年的时间里,徽州地区水旱灾害发生频繁,大约每十余年的时间内便会发生一次水旱灾害。[1]因“隘斗绝,厥土驸刚而不化。高山湍悍少潴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2]13
面对徽州水旱灾害频发的现状,实行合理有效的灾害救恤措施就成了当务之急,明清时期徽州便已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备的救灾恤政制度。据弘治徽州府志载:“在昔圣皇明王之御天下。穷民无告则先以仁政,水旱阻饥,则申以荒政,死无所归,则著掩骼埋胔之令后世。若汉文帝赐田租省繇费。唐太宗置漏泽园,宋仁宗减贡物,孝宗行朱熹社仓法。皆盛德举也。我太祖高皇帝统一四海即诏天下郡邑,立养济院,立惠民药局,立义冢立预备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无所不至……也爰志恤政”。[3]救灾恤政制度是中央及地方政府为缓解灾情、救助灾民、稳定社会环境所制定和施行的灾害预防及救助措施,被认为是仁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徽州水旱灾害发生时,救灾恤政制度的有效实行有助于灾后徽州社会的重建与恢复。
一、明清徽州水旱灾害的危害
徽州水旱灾害频发,对当地人民的危害也是直接而剧烈的。水旱灾害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发生于乾隆五十三年的祁门大水,就导致当地六千余人的死亡。“乾隆五十三年五月祁门大水,溺死六千余人。”[4]其灾害之剧已达到“从来未有之灾”的程度。水涝灾害同时也会摧毁桥梁、城墙、堤坝等公共设施,“顺治五年绩溪大水冲圯桥梁数处,及田千余亩。”“崇祯八年夏婺源大雨县堂圯山崩,居民飘荡。”“康熙五十三年五月祁门大水……城中洪水陡起,长三丈余。县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学宫水深二丈八尺余。冲圯樵楼、民田、庐舍、雉堞数处,乡间梁壩皆坏。”“嘉庆十一年绩溪大雨雹,东岳庙西诸司座尽坏,大木拔者无算。”[5]清顺治、康熙、嘉庆等时期,徽州均有水灾导致学校、宗庙、道路、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被毁的记录。大量桥梁及水利设施的损坏,对徽州人民的生产、生活均造成了诸多危害及影响。
水旱灾害会导致山体滑坡、沙尘、瘟疫等次生灾害的发生。“景泰乙亥夏秋祁门旱,丙子黟县水旱,四月祁门大水,山崩石裂。”“万历三十六年五月歙大水,山崩压死居民三十余人”“万历三十年五月婺源大水,高数丈,山飞入田,田变为阜。压损房之湮溺人畜无算。”[3]卷十·祥异旱灾发生的同时也易导致沙尘灾害,“崇祯十二年休宁大旱。雨黄沙,日昏翳霧,屋室积若尘土。”[3]卷十·祥异旱灾所导致的饥荒还会引起瘟疫的流行,“康熙四十八年绩溪大旱,饥大疫死者无数,且多举家疫死者。”[5]卷十六·杂记·祥异因饥荒而导致的瘟疫肆虐,甚至出现了全家患瘟疫而死的情况。
水旱灾害的发生对徽州农业生产也会造成严重影响,轻则使得农业欠收,重则颗粒无收。明清时期徽州祁门、休宁、歙县等多地均有因旱灾而导致严重饥荒的记载。“正统戊午祁门大旱大饥。”“弘治元年,休宁旱,是岁黟大旱饥。”“康熙十年大旱。十一年歙旱荒,民掘蕨根地肤以食。”[3]卷十·祥异因水旱灾害所导致的饥荒,还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妥善缓解水旱灾害的不利影响,中央及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救灾恤政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明清徽州应对水旱灾害的救灾恤政制度
频发的水旱灾害对徽州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从徽州官方及民间对水旱灾害的应对措施中来看,明清徽州在应对水旱灾害的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规范化的恤政制度。
(一)重视修缮水利设施
水旱灾作为徽州发生频率较高且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一直是徽州地方政府及民间重点防范及治理的重点。“徽处万山之中,无水可灌,抑苦无田可耕,壌埆之土仅资三月之食,而水利之不可不亟讲者……又郡地势高俊,骤雨则苦潦,旬日不雨又苦旱。自皖民开种包芦以来,沙土倾泻,溪堨填塞,河流绝水利之源为害甚大。六邑均之言水利者,可勿规其永久乎。”[5]卷四·营建制下·水利正由于徽州水涝灾害的频发性、严重性,而完善的水利设施有利于减轻水旱灾害所导致的生命及财产损失,故而徽州地方政府、民间一直十分重视其水利设施的建造及修缮。
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徽州水利设施的修缮,具有官民结合的特点,即由官方发起或组织水利设施的修造,并由民间商人出资赞助其工程项目的最终完成。以明代徽州的歙县为例,史书中就有不少民间人士出资赞助水利设施建设的记录:“国朝取勘塘七十二所。堨三十五所,有永丰新堨,洪武间民人胡筹卿,承县檄,设策修筑鑿渠,溉田三千余亩,知县李珊作记……中鹄乡有新塘者,岁久淤塞,成化八年,里人胡仕义捐资鹄工,开濬周三十余亩,深五丈,积水溉田五百余亩。……弘治六年都人王廷修捐资贾田二十亩,鑿石筑池,灌溉充足。乡人德之……大圣塘,乾隆二十三年里人汪允佑重修并建開源,菴其侧,郡守何公达善有记……詹塘溉田五百亩,后淤塞,丰南乾隆年间吴邵基捐千?挑濬。”[5]卷四·营建制下·水利利用拥有雄厚财力的徽商群体出手解决水渠、堤坝等水利设施修造及维护所需经费,极大地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保证了徽州水利建设这一持续性恤政措施得以顺利施行。
(二)实行仓储制度
古时的自然灾害发生大多是难以准确预测和规避的。当灾害发生时,如何赈灾和救治灾民,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就成了重中之重,而在明代徽州就建立起了一套专门用于救灾应急的仓储制度体系。
仓储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宋代徽州便已出现专为应对水旱灾害导致饥荒的仓储制度,并为北宋理学家朱熹所称道。“按旧志言歙仓有预备、常平、惠济诸名,久仍其制……社仓之法,盖师朱子诚善制可为后式也。”[6]宋代的仓储制度为明清继续沿用,明代徽州又设立预备仓,“休宁预备仓:仍明之旧,康熙中凡直省郡县积谷备荒。二十八年宪委通判沈弼清查各仓积谷,知县廖胜另造新仓清贮。”[7]清代徽州又在明代的基础上增设多个仓储以应对水旱灾害所导致的饥荒。雍正乾隆年间又设立多个仓储:“徽州府惠济仓:在城府天宁寺前,乾隆十六年旱饥,太守何达善勤闔邑,绅士醵金糴运济民又札募歙人士之商于淮者。轮其力之所及。得六万金贾谷贮建仓六十间。遴才干之士经纪之。”“歙县社仓:雍正二年知县蒋振先奉抚院李公面谕勤输积谷贮蓄于丰年。取资于俭岁俾民,食有赖而荒歉无忧。”[5]卷四·营建制上·仓局正是通过在徽州各县所设立多个仓储,才使得地方政府在发生灾害后能够及时赈济灾民,同时可以“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糴以利农,谷贵时而出。”[5]卷四·营建制上·仓局即通过低价出售仓储中粮食的手段,调控抑制米价上涨,从而减轻水旱灾害所引发的粮食问题,以达到减轻灾害影响的目的。
(三)蠲免灾区赋税
明清时期,水旱灾害发生的年份,百姓生活困苦,难以缴纳足额的赋税。为缓解灾区人民的赋税压力,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较为直接的措施便是减免灾区的赋税,与民休息,保证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能够得到恢复与发展。道光徽州府志中载:“旧志按蠲赈甚略,今按有明一代史不绝书。而我朝泽及民生,湛恩无外尤为历朝所未有。盖恤灾赐复一代之仁政在焉。是不可以不详也。”[5]卷五·食货志·恤政明清时期的方志资料中就有大量关于水旱灾害而蠲免赋税的详细记载。
明清时期徽州发生水旱灾害时以免征和减征赋税的记载最多,为蠲免的主要形式。免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免除将要缴纳的赋税,如“洪武十三年蠲本年田租,洪武十五年蠲本年田租。按明史是年免南畿被灾秋粮,以舊志核之,徽郡其一也……天顺四年秋,江南北大水,免征被灾州县粮草有差……康熙十七年江南各属水灾,蠲停地丁漕项银两有差……康熙五十六年蠲免安徽宁池太庐凤等府。属旱灾州县卫共银一千二百万七千三百八十余两,米麦豆共六千五百二十余石。”[5]卷五·食货志·恤政二是免除先前所欠之赋税。“顺治十六年江南大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康熙恩旨念江南水旱频,仍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立停征九年以前未完钱粮。”[4]413总体而言,明代徽州发生水旱灾害时以免除将缴纳赋税的方式以主,而采取免除之前所欠赋税的方式则以清代居多。
明清徽州官方的减征方式主要是按比例减征,对受灾地区的赋税进行减免。“万历十年祁门水灾,知县张季思申免税粮十分之三……顺治八年旱,改折秋粮三分之一……九年江南旱,奉旨灾八九十分着,免十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康熙十年江南大旱,蠲免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外耗漕米惧奉蠲免……上谕江苏、安徽等处夏处,夏旱免本年漕粮三分之一俟。”[5]卷五·食货志·恤政减征赋税的力度虽不及免征,但也有减轻灾区人民压力的作用,亦是徽州水旱灾害官方的主要应对措施之一。
缓征赋税在明清时期的徽州虽不常见但亦有记载。“乾隆元年五月徽州大水损坏田亩,府县详请缓征按亩登发开垦。”[5]卷五·食货志·恤政乾隆元年徽州发生水灾,其地方政府便申请缓征赋税,以便对被损坏的田亩进行恢复性开垦。
总体而言,徽州应对水旱灾害蠲免赋税的方式主要有免征、减征及缓征三种方式。这三种蠲免方式相辅相成,在实践中以免征及减征为主,构成了明清徽州灾害恤政措施的重要一环。
(四)赈济制度
徽州作为灾害多发地区,水旱灾害的频繁发生往往会导致大面积饥荒的出现,面对这样的燃眉之急,政府发放钱粮对灾区进行直接援助,就显得尤为重要。明清时期政府对灾区的赈济已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程序,首先由当地政府长官奏报地方灾情、申请赈济,由中央或是皇帝下诏的方式,批准执行。如万历年间的祁门水灾,“万历十六年祁门水灾,监司令隅都各设靡赈饥。”[4]卷十四·食货志·赈饥再如乾隆九年徽州发生水灾,“乾隆九年徽州水灾,巡抚奏赈。”[5]卷五·食货志·恤政以及康熙年间发生的江南水旱灾害,“康熙恩旨念江南水旱频,仍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立停征九年以前未完钱粮。是年安徽各属发粟,按籍分赈。”[5]卷五·食货志·恤政由中央划拨专项资金或利用地方府库仓储中的积蓄将赈灾所需的钱粮分派给受灾地区的灾民。
从对徽州地区发放赈济的方式来看,有折银兑米的,“弘治七年江南水灾,准以存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十万石,分赈各属。”[5]卷五·食货志·恤政有直接输粟的,“是年安徽各属发粟,按籍分赈……康熙五十六年蠲免安徽宁池太庐凤等府。属旱灾州……照例动支常平仓粮散赈。”[5]413也有发银对受灾田亩及房屋进行开垦、修缮的,“乾隆十二年免本地地丁钱粮,夏五月大水损坏田庐,封旨给饥民口粮并发银开垦田亩,修盖房屋。”[5]卷五·食货志·恤政根据水旱灾害类型的不同,政府赈济的措施往往也会有所区别。总之,不论通过哪种恤政措施,其减轻灾害引发的不良影响、缓解社会危机、消弭矛盾的目的始终都是一样的。
三、结语
从修建水利设施、建立仓储、蠲免赋税及赈济等救灾恤政制度的实行,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官方的恤政制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又具有官民结合的特点。总体而言,明清时期官方所制定的恤政制度有很多值得研究借鉴之处。需要指出的是,明清时期人们对于自然灾害发生的认知还停留在较为主观的阶段。如《徽州府志》中就将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归结于阴阳及天地人道的失衡,“和气致祥,乖气致异。人事感于天,则变动于上。盖天道曰阴阳,地道曰柔刚,人道曰仁义。究极言之天地人之道一阴阳也。郡邑吏民戴天而履地率仁由义则阴阳之气和,不仁不义则阴阳之气乖。祥异之至岂无其故。”[3]卷十·祥异可见其尚未完全建立起科学的生态环境意识,这就使明清恤政制度的制定与实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需要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全面客观地研究水旱等自然灾害的危害及影响。同时,对明清时期的灾害恤政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总结出徽州水旱灾害治理的经验教训,从而为我国新时期自然灾害应对、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吴媛媛.明清徽州水旱灾害研究[J].安徽史学,2008(4).
[2]张海鹏,王廷元,唐力行.明清徽商资料选编[M].安徽:黄山书社,1985.
[3](明)彭泽,汪舜民.徽州府志[M].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刻本.
[4](清)周溶,汪韵珊.祁门县志[M].清同治十二年(1862年)刻本.
[5](清)马步蟾.徽州府志[M].清道光七年(1828年)刻本.
[6]石国柱,楼文钊,许承尧.歙县志[M].民国二十六(1937年)排印本.
[7](清)方崇鼎,(清)何应松.休宁县志[M].清道光三年(1823年)刻本.
作者简介:罗翔宇(1991—),男,安徽合肥人,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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