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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的法律必修课

2018-10-20刘志鑫广东中耀律师事务所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28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食品药品

□ 刘志鑫 广东中耀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合作框架。在执法机关的摸排及阿里巴巴大数据技术的协助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广东省公安厅,以及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多方密切配合,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于2017年11月1日端掉一个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团伙,捣毁湛江市一个销售伪劣产品的仓储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俊、陈某奖、陈某激、陈某祝等7人,现场查扣涉案假冒“康宝莱”保健食品一批。同时,根据广东省推送的线索,江苏省公安部门在同一天收网,一举端掉江苏省苏州市1个假冒产品生产窝点,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扣假冒“康宝莱”保健食品一批和假冒“康宝莱”保健食品生产原料一批。据初步统计,该案涉及非法所得及涉案产品货值近3000万元。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律师观点

上述案情反映的是不法分子假冒正规食品企业的品牌产品,再通过互联网销售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例。目前,网络食品经营已成为重要的食品经营方式之一。除了案例中有意制假、售假的违法者之外,大多网络食品

经营者都能做到诚实经营,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常因疏忽大意而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所以掌握网络食品经营的法律知识,树立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是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第一要务。

知识延伸

当前,网络食品经营一般分为食用农产品、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服务等。在法律义务方面,不同的经营类型,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以下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相同点:

①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标准的要求。

②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③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④在第三方平台上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⑤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标识须一致。

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比如《广告法》中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⑦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不同点:

①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②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③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保健作用。

④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须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⑤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⑥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中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必须一致。

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专家介绍:

刘志鑫律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食品专业律师之一,现为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方食品药品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首席研究员,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讲师。刘志鑫于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他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香港知名品牌衍生集团等多家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系知名杂志《食品安全导刊》法律视角栏目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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