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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2018-10-19高万里

企业文化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公证遗嘱

高万里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也是重要的形式之一。公证遗嘱因其证明力、优先效力等特点,成为了遗嘱形式中的重要部分,不容分割。本文通过对公证遗嘱的概念理解,分析其法律效力,并介绍了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对公证遗嘱作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效力

一、公证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是最能真实反应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不论是形式上还是程序上,都要比其他遗嘱形式的要求更为严格和谨慎。总的来说,公证遗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公证遗嘱中的公证,并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作公证,而是必须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遗嘱是在律师事务所中进行办理的,但这并不属于公证遗嘱,而只是律师代书遗嘱或对遗嘱进行律师见证。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有管辖权限的公证机构办理,最常见的是立遗嘱人当地的公证处。

(二)亲临原则和回避原则

首先,在原则上立遗嘱人应亲临公证处进行公证,若立遗嘱人行动不方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遗嘱工作。除此之外,为维护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要求公证人员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如果公证员遇到与自己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作遗嘱公证时,应该进行回避,否则,其作出的公证遗嘱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三)再次公证原则

在公证遗嘱首次成立之后,若立遗嘱人对先前成立的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应当再次公证,否则,变更的行为不会对先前产生的公证遗嘱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因为先前成立的公证遗嘱仍然保持优先效力。对公证遗嘱再次公证的要求,反映了公证遗嘱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公证遗嘱的权威性。但是,如果立遗嘱人不愿意进行再次公证,也可以对自己的财产直接进行现实的处分。

二、如何保障公证遗嘱效力

确保公证遗嘱生效是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时首先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前所述,公证遗嘱的效力有赖于遗嘱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公证程序要件的合法性。而实践中,很多公证员将公证书的效力混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认为公证书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这是不正确的。公证法将公证定义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则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要将证明活动与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机统一结合,以完整合法的公证程序,证明真实合法的遗嘱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一)完善遗嘱的做成方式

遗嘱的做成方式,是指将遗嘱制作成什么样的形式,并使之符合该形式的成立要件要求。由于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且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为保证遗嘱的内容,各国法律无不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遗嘱是否有效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其中的一种。虽然公证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但本质上,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遗嘱,其本来的面目应为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之一。事实上,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如遗嘱人身体条件允许,应立其他遗嘱形式代替,故公证遗嘱真正的做成方式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二)完善遗嘱公证审查方式

在遗嘱公证中,公证员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对于确定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公证审查原则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分,英美国家普遍实行形式审查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实质审查原则。不同的审查方式决定了公证员审查义务履行标准的高低,决定公证员责任标准的不同,也是对审查程序的界定。违反了审查义务,公证证明力自然会出现瑕疵,效力受到质疑或推翻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公证的审查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采取实质审查方式,但在公证实务中,完全做到实质审查是有难度的。比如,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为无效,但是审查财产的权属,如果要达到真实合法的证明要求,仅依靠遗嘱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显然是不够的,但是如果由公证员展开调查,则极有可能违反遗嘱保密原则。因此,筆者主张对于公证遗嘱的审查方式,应当采取适当审查原则,偏重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尽可能让遗嘱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应的规则进行审查判断,从而做出事实认定。如果遗嘱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影响到公证员的事实认定时,则要在确保遗嘱保密的前提下让当事人补充或由公证员进行核查。总之,遗嘱公证的审查程序以公证员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为原则,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大认定事实范围,加重公证员责任和职业风险。

(三)完善遗嘱公证办证程序

在遗嘱公证中,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公证规则办理公证,确保公证程序完善合法。实践中,由于遗嘱公证办证时间较长,程序繁琐,稍有疏漏,便会产生程序方面的瑕疵,因此,公证人员特别是负责承办的公证员要非常熟悉《遗嘱公证细则》的要求,切实把握其中的重要程序和关键节点,并且都要在公证卷宗中留有记录。

三、结语

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虽然统一民法典的修订有可能对其优先效力作出限制,但是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办理遗嘱公证仍将是广大群众订立遗嘱时的优先选择。遗嘱公证程序虽然严谨而繁琐,但只要公证人员出于公心认真办理,其实风险是可以掌控的。作为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全面而长远地审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和社会价值,完善办证程序,有效防范风险,不断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遗嘱公证法律服务,真正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公主岭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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