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医疗机构的登记条件
2018-10-19胡安冬
胡安冬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 2018) 9-389-01
摘 要:笔者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许可相关条例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中最重要的三点内容,同时注明了在置医疗机构同时应当注意的法律条款。医疗机构的设置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同时避免违法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一年多以来,为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条例》中对于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保障做了相关要求,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出了明确指引,但是整部法规中最重要的部分,还是对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标准做了规定,笔者认真梳理了《条例》中从设立到执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做了一些归纳。
首先,对于医疗机构设置的主体,按照经营性质分为两类,分别为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间资本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做了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立主体,必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開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因此作为数量庞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主体公司或个体户,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其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符合一定的硬件标准,即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目前深圳市执行的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深圳市普通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医馆的标准。上述标准中对医疗机构的规模、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等做了具体的要求。以科室设置为例,不同级别的医院,设置的科室要求标准不同,一级综合医院至少应当有临床科室包括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等,医技科室包括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二级医院综合医院在一级综合医院基础上必须设有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等科室,医技科室则在一级综合医院基础上必须设有理疗科、放射科、手术室、病案室等。三级综合医院在二级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必须增加核医学科、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等医技科室,对于人员、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级别的提高,要求均不断提高。
最后是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名称的具体要求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已经做了详细规定,该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七条禁止的情况,包括: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7.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目前深圳市标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为:深圳××诊所、深圳××门诊部和深圳××医院等。
在办理了主体登记、满足一定硬件标准并起好相应名称后,医疗机构申请人就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办事窗口递交相关材料,申请执业登记了,在审批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可以依法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医疗机构还需要依法向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此外医疗机构进行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应当先办理主体资格变更登记,之后在变更完毕后的十五日内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执业登记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