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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

2018-10-19王姣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审查核实比较法

王姣

【摘 要】在公证活动中,对当事人以及公证事项的审查与核实对于公证书的真实、合法性具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公证审查和核实的联系,对公证的审查和核实的比较法分析,并结合我国公证审查和核实的若干现状对我国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进行应然性探讨,并对规范我国公证审查范围和履行核实义务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查;核实;比较法;应然性

审查和核实在公证活动中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实现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另外在出现公证责任纠纷时,公证事项的审查和核实也是决定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因素。而公证事项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方式,采取实不同的审查方式,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不同的。而由于公证事项的审查方式不同,也必然导致了核实活动的启动存在较大的区别。如何在公证立法以及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是公证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公证审查和核实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书的出具条件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审查和核实在判断上述问题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证审查,是指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检查核对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工作。公证核实既是公证机构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证核实是公证审查的重要环节,广义上公证核实的甚至贯穿公证审查活动的始终。

二、公证审查方式的比较法分析

由于法律理念、立法以及法律实践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同,在不同的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采用的审查方式是不同的。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审查方式:一种是单一主义,分为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另外一种是混合主义,即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在法国。

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一般是基于各国长期的法律实践、现实国情以及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英美等国长期以来崇尚私权自治、契约自由,注重效率,对于当事人法律行为约束较少,诉讼制度较为健全,而现行法律对于冒名顶替、虚假陈述等相关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较为明确,故多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反之,在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长期的传统中,国家公权力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介入比较深,故公证机构一般是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存在的,故倾向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实质审查方式。我国公证活动中多采用实质审查,限制形式审查的滥用。

三、我国公证审查与核实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的审查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核实的规定不是特别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作为一种预防纠纷的法律制度,公证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更好的预防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便利当事人。然而近年来,我国公证行业却被媒体以及当事人推到了风头浪尖,被质疑、被误解,有人认为公证就是花瓶,也有人认为公证是保险箱。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证行业备受质疑?笔者认为主要是公证审查和核实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不合理之处。

我国公证审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种:⑴在我国公证实践中,一味强调形式审查而任意缩小审查范围的情况大量存在。曾经在某一段时间,笔者在受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收到了不少这样的公证书,公证书内第一页是委托书,第二页公证书證词中公证事项赫然写着“签名”。

⑵过度强调实质审查。一些公证机构把自己放在法院一样的位置,一味追求实质审查,认为实质审查就必须要求公证事项的所有内容都必须真实、合法,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在对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曾经有当事人反映,某公证处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当事人先在房产所在地办理房产证的公证。

无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过度地运用都不利于公证的长远发展,而忽视或者太过重视也将导致一定的问题。随着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公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也逐渐规范起来。但是,我国公证审查和核实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四、公证审查范围以及核实义务的应然性分析

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公证审查和核实的原则和制度,使公证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坚持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准确界定公证事项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有利于明确公证员的责任,对于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角度来讲,公证的审查范围越广泛、核实义务越深入,公证文书的可信度就会越高。在我国社会现状下,公证机构还是应该根据不同的办证事项进行审查,具体是采取实质审还是形式审,应当按照办证规则确定。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笔者认为合理确定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标准,确定其程序、方式、方法,事关是决定公证行业生存基础的关键。在此笔者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证审查的范围以及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建立起完善的公证审查和核实程序规则。

三、适当引入公证员的自由心证。从我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核实的规定看出,公证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也就意味着公证从业人员存在自由心证。然而在公证审查和核实中,对自由心证的规制是有必要的。例如,判断证据材料证明力有无时,应当适用我国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应当遵循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

第四、加强公证宣传、增进民众对公证的认识,从而在公证核实过程中得到相关机构更好的配合以及协助。公证和公证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认可,而同其它的法律制度相比,公众对公证的认知远远不够,在客观上造成了公证核实活动存在着一些阻力。因此,公证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多进行一些宣传活动,从而使社会对公证进一步了解、认可,并在公证核实活动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结语

公证从业人员和公证机构都应该充分认识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的重要性,在公证工作中审慎地审查、适度核实,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保全公证行业的形象,进而取得职业和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法律出版社,2007.

【2】赵秀举.发达国家公证制度[M].时事出版社,2001.

【3】陈伟东.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D].复旦大学,2009.

【4】潘丽丽.“花瓶”还是“保险柜”——被曲解的公证[J].中国公证,2002年第2期.

【5】刘穗梅.形式审查不宜滥用[J].中国公证,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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