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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视频侵权的法律问题

2018-10-19何瑶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视频侵权技术新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尤为重要。分析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迫切需要在新的侵权形势下有新的法条来调整现状。本文通过分析现今立法的不足,尝试提出我国最新的视频侵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和相关法律完善。

关键词:视频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著作权罪

一、 对视频侵权的法律规定

在当今中国加入WTO及经济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的情况下,我国在知识产权法条上已经逐渐完善,并适应国际环境。中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少,如在《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应的条例用以惩处、限制著作权侵权,这些对于著作权的规定虽然越发的完善。但是细论到视频侵权这一方面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不全面且惩处力度不大,造成侵权成本不高,这样的法条无疑隔靴搔痒,不能很好的惩处犯罪。对于视频侵权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责任。但是,我们从这几年关于视频侵权的案例也可以看出,每个具体的视频侵权案例,都大多以民事或者是行政的法律角度去解决案件,且赔偿金额显著不是很高,没有能够完全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在这些案例中适用刑法的,甚至是判刑的微乎其微。对视频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低,这显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减少犯罪,不利于遏制视频侵权的产生。

在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保护方面,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时效保护期限和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时效保护期限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时效保护期限,民法规定是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自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间起三年之间,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侵权赔偿只能从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开始推前3年来计算,其实诉讼时效时间过短这对权利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若果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将此类犯罪认定为,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时,依据刑法的追诉时效保护期限,刑法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法定追诉期有五年,这样也可以提高著作权的追诉期。因此,运用《刑法》对此类视频侵权案件进行保护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的侵权救济。

二、视频侵权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网民侵权行为追责、监管不到位。

在新型视频侵权案例中,决定案件影响大小和权利人损失轻重的大部分因素都落在了网民对该案件的参与程度上面,也就是说侵权网民其实对视频侵权案件的侵权是最直接、严重的。但是,首先想要追究这一类的网民的侵权责任,由于追责成本远远高于侵权赔偿,追责困难;其次,控制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在视频侵权案件发生之后事态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二)对单位犯罪惩罚过轻。

网络存储服务商的侵权行为一般是单位犯罪,但是依据《刑法》第220条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对于侵权案件的单位责任人等可以另行依照219条法条进行判处。但相对于个体的侵权罚金来看,这笔罚金偏少,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起到震慑单位犯罪,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作用,单位对权利人的侵权影响深度和广度都比个人要大很多,虽然也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刑事处罚,但因为网络储存服务主体导致的侵权,其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微乎其微。

(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重大损失”的界定不明。

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中,不得不面临因为对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不清晰而导致难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追究部分侵权主體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在现实社会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下列几种情况难以认定重大损失,其实际明明对侵权主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却因为追诉情形受限而无法追诉。包括:(1)虽然该视频侵权行为给视频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明显,但是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却造成了不好的后果,但是这种后果却无法在现如今的条件下用价值去衡量。(2)具体损失金额没有达到规定的“50万元以上”。(3)视频侵权行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认定上存在争议。(4)视频侵权人造成权利人降低竞争胜算、减少消费者等严峻影响的认定,难以证明。这些都导致追究视频侵权人的形式十分困难。

三、完善方案

(一)加强百度网盘等云端存储服务商的安全保护责任

虽然法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给网络存储服务商免责,使其即使没有对侵权视频监管到位,但依然可以免责。但是为了提高我国视频等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将视频侵权的损害降低,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法,用以加强和细化百度网盘等云端存储服务商的安全保护责任,只有对视频侵权的途径进行严密的把关、限制,才能将视频侵权一类的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二)为了更好地保障视频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救济,应该对《刑法》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增加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就是侵权行为人是在主观上有意识的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的商业中不对外泄露的信息。然而对于过失泄露商业中不对外泄露的信息的从而造成的权利人实际经济利益减少的情况,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增设一条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的法条。规定在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时,如果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的情况下,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的罚金。

2、提高法定量刑和罚金。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可以适当的提高,如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将刑期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刑期提高到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罚金。量刑的提高必将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只有让侵权人清楚意识到违法成本是远远大于违法所得的,才能起到真正预防犯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马宏霞.视频侵权案件主体[J].《法制与经济》, 2015.

[2] 王萍.侵犯著作权的救济[J].《中国人大》, 2015.

[3] 陶品竹.浅谈云视频侵权[J].《河北法学》,2014.

[4] 崔丽.影视作品侵权对经济的影响[J].《生态经济》, 2015.

作者简介:何瑶,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