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式研究 ——以湖南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为例
2018-10-19沈坚
沈 坚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式研究 ——以湖南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为例
沈 坚
(湖南省财政厅 文旅基金管理中心,长沙 410015)
为防范政府股权投资基金风险,以湖南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为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构建设立目的与基金规模、管理架构、让利措施之间的正确关系。具体措施包括:正确计算地方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适当确定政府出资比例、合理调整管理费提取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等。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风险控制
一、政府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一种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在成功募集资本后,以盈利为目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股权投资机构内的专门人才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约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完成获利。[1]
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欧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早于我国,其研究的核心主要是法律支撑体系的建设、基金的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政府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财政投资性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受到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关注,其研究的核心是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因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也形成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和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研究成果。而对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建立上,或是如何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的引导和拉动上,但对政府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和风险防范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2]
正因为理论对实践工作指导的不足,近年来各级政府片面地看到了股权投资基金能够聚集资金和促进被投资未上市企业快速成长的作用,主导设立了一大批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中不乏总规模达千亿级的中央或省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但在大发展的背后,应看到在国家严格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情况下,某些地方政府将政府股权投资基金错视为另一个政府融资平台,从而不顾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盲目追求基金规模和随意插手基金投资事务等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如何正确地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防止政府肆意妄为和风险防控,也就是本文所要探究的内容。
二、“三位一体”理念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正确建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照“三位一体”的理念建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即设立目的是核心,基金规模、管理架构、让利措施围绕设立目的进行制度安排,[3]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三位一体图
设立目的成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核心的原因是:市场上一般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目的根据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定义可知——盈利、就是获取经济效益,而政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却比一般市场上股权投资基金多一项社会效益。[4]社会效益即政府希望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本地急需发展的产业加快发展或者是本地具有优势的产业继续发展壮大,带动本地产业升级,从而在就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税收增加得到回报。政府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就是看重社会效益,是其主要目的,经济效益是其次要目的,顺带获取罢了。而作为社会资本在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不管是作为一般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目的均是获得经济效益,区别仅在于一般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在获取基金管理费的同时希望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取超额收益;有限合伙人是将自己的资金交由专业人员管理希望获取稳定的回报。参与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决定了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区别于市场上的一般股权投资基金,如果处理不当,各方利益无法协调统一,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无法设立,或者各方为着不同利益取向陷入争斗,导致基金无法运行下去。要做到协调统一,推动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健康发展,就必须将设立目的作为其核心,将规模、管理模式和让利措施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正确处理好核心和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下面就如何处理核心与其组成部分——也就是设立目的与基金规模、管理模式和让利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没有正确理解其关系所导致的问题一一说明如下:
(一)设立目的和基金规模之间关系
1.确定基金规模所需考虑的因素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性决定了其基金规模应与其投资区域内的行业规模相匹配。政府的目的是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本地急需发展的产业加快发展或者是本地具有优势的产业继续发展壮大,带动本地经济升级发展,其引导性包括地域性和方向性两个方面。很多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投资本区域内的企业必须超过基金总规模的三分之二或一半,同时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属于基金扶持的行业之内,正是由于地域性和方向性的双重限制,也就使得基金规模必须适当,而不是越大越好。社会资本参与基金的经济效益导向要求基金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基金预设的规模太大,资金无法及时投放——形成资金闲置——资金收益下降,社会资本的参与度就会大为降低。
2.基金规模的确定模式
在此笔者提出针对某行业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计算公式: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本区域内行业总市值规模×10%(可投资企业占比)×10%(占被投企业平均比例)/必须投资本区域内企业比例
也就是说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中限定投资于本区域内的规模不应超过本区域内该行业总市值规模的1%,如果基金可投资多个行业则基金规模为各个行业基金可投规模的总和。
可投资企业占比的10%:是因为企业因运营模式、管理团队、发展阶段等因素,适合基金投资的企业占整个行业总比例不会超过10%。
占被投企业平均比例的10%:是因为单一基金投资一个企业所占股份比例,基于基金自身需要分散投资来控制整体风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需要多轮融资,创业者不能因此丧失控股权而影响企业发展等因素,一般投资比例控制在10%左右。
必须投资本区域内企业比例:地方政府发起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时,出于引导本地经济发展升级的需要,往往会要求基金应投资本地企业达到2/3或一半以上,只允许少量资金可投入本区域以外的本行业优秀企业。
由此公式计算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有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太大。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指出: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万亿。[5]按照以上公式可推算出要将此3万多亿的基金投资出去,需要的是超过300万亿的资产规模,而我国A股市场经过近30年的发展,股票总市值目前还不到60万亿。
现有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预设规模太大会形成两个问题:一是导致资产价格太贵,如此大规模的目标基金规模已导致了“钱多、好项目少、泡沫严重”的状况,好的项目造成基金管理机构疯抢,过去基金在一级市场能以10倍以下市盈率获取资产份额已很少见,现在动辄20倍、30倍的市盈率的价格拿到市场份额成为常态,很多基金业大佬都发出“行业将会进入一个剧烈洗牌的过程”“洗牌的过程也是行业资源集中的过程,越来越多的资源向优质机构集中,在集中过程中百分之八九十的基金日子会很难过,特别是几个亿的中小基金和新成立的基金,将很难生存下去”的声音;[6]二是导致基金无法投放出去、形成资金闲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显示,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13项政府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中,有1 082.51亿元(占30%)结存未用。抽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现,通过审批的206个子基金中,有39个因未吸引到社会资本无法按期设立,财政资金13.67亿元滞留在托管账户;已设立的167个子基金募集资金中有148.88亿元(占41%)结存未用,其中14个从未发生过投资。抽查地方设立的6项基金发现,财政投入187.5亿元中,有124亿元(占66%)转作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7]审计署的结果进一步说明,不适当的资金规模造成社会资本的不愿介入和财政资金的闲置。
3.政府出资与社会出资的比例确定原则
某些地方政府错误地将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视同为另一种政府融资平台,从而把基金规模设得很大,但政府自出资的比例很小,政府的杠杆率太高,有些杠杆比率高达1: 10或1: 20,最高的达1: 30,高杠杆的存在,导致无法将政府投资的发展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社会效益诉求和社会资本的经济回报要求相协调统一,致使社会资本不愿介入,基金迟迟无法启动运作。那么政府出资与社会出资的比例应如何把握?
图2 设立目的与政府出资比例关系图
笔者认为,政府出资比例应如图2所示情况来设定,也就是政府设立目的和出资比例成反比例关系,即: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越注重实现其社会效益,也就是政府的目的是发展本区域内现在存在短板的、急待发展的行业,收益相对其他行业来说较低,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不太高时,政府出资比例越高,如健康养老业、农产品流通业等;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是注重快速发展的行业的经济带动效益,社会资本参与度本来就在积极参与,政府出资重在为股权投资基金增信,这类基金政府出资比例可以较低,如互联网、新材料等行业。如果不按照此原则来合理确定政府出资比例,社会资本不愿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可能无法成功设立,或者只剩下政府自己“自娱自乐”了。
(二)设立目的和管理架构之间的关系
股权投资基金为避免双重征税、较好结合激励与约束、灵活的融资方式以及从制度上隔离管理人和出资人,基本上采用有限合伙制。[8]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出钱不出力,普通合伙人出力不出钱(或少出钱),出钱的人一般不参与日常管理,出力的人全面操控企业经营。[9]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架构一般由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两层组成。合伙人会议为有限合伙制基金最高权利机构,即可按照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决定其投票权重、也可采用合伙人一人一票的管理模式,对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基金投资的日常事务,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少数人员也可由有能力且出资额较大的有限合伙人委派,有限合伙制基金实质上是专家理财。
政府在股权投资基金建立过程中,主要应承担保障投入资金安全性和完善市场的责任。有些地方政府因只熟悉有限公司制而不了解有限合伙制,先入为主的认为基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政府就可以指挥基金运作,从而要求对基金有一票否决权、或者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政府委派的成员要占多数、或者采用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模式,在政府委派的成员之外选定一两个外部专家作投委会成员等等。这样的设置造成权责不清,违背了有限合伙制基金委托专家理财的模式设计初衷,如果强制推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很容易互相扯皮,导致基金无法运作下去,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后,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不愿参与其中的原因。
实现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不能用干预其日常管理的方式,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顶层设计,在制度上进行规范
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基金允许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禁止发生的行为、本区域内投资总额占基金总额的最低比例等。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7种禁止投资的行为,政府应该抓的就是对这7条禁令的执行情况和对合同相关内容的监督以及对业绩的考核,而不是直接干预基金具体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投资经营。这才能实现权责分明,防止政府越位和基金管理人乱作为的发生。
2.合理设立管理措施,实现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
1)考察基金管理公司和其投资经理过往的投资业绩
基金管理公司的过往业绩往往说明其投资实力,尤其是有过拟设立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涉及的行业的成功投资案例更是能证明基金管理公司在这些行业进行过深入研究和投资,交由这样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这些行业继续投出好企业的可能性更大。过去没有成功投资案例或者业绩的基金管理公司就一定要谨慎对待。
2)调整基金管理人出资额度
基金管理人出资1%的市场惯例,是指基金管理人的最低出资额度,并不是说基金管理人一定是只出1%,其上限并没有惯例可循,这往往成为不良基金管理人用“惯例”来忽悠政府之所在。所以政府在设置基金管理人选定条件时可以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出资越多可实现将其与基金的总体利益深度捆绑,防止基金管理人出现不当行为。
3)调整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一般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确实是按照2%收取基金管理费,但这是基于基金管理人良好的市场信誉和投资能力,且是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而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由政府发起设立,政府提供了启动资金,减轻了基金管理人的筹资压力,其制度设计是可以有别于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可将基金管理费提取方式调整为按实际投资净余额提取:
管理费=第个项目投资净余额×提取比率×实际投资发生天数/365
这种方式充分地体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在基金管理人向政府争取基金管理权不是总是说自己投资盈利能力如何如何强吗?基金管理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就能充分证明其投资实力,如果不将资金投放出去基金管理人就不能拿到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不能靠按基金总规模提取基金管理费的方式躺着就把钱赚了,要想拿到基金管理费就要尽快的投项目,越短的时间将资金投放出去符合政府加快投资进度、实现社会效益的思路,实现将政府谋求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投资人追求的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3.建立防范基金管理人乱作为的管理措施
1)熟悉游戏规则,不被错误“惯例”误导
某些抱有不良企图的基金管理人在政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对政府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都一口接应,比如一个县区每年的财政收入仅仅1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也只有100来家,却要发起设立几亿甚至上10亿的基金,而且要求基金都要投资到本县区范围之内;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政府委派人员占多数等等。基金管理人仅仅要求按市场惯例:按承诺出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作为普通合伙人按1%承诺额度出资。其原因就是这些不良基金管理人看中政府不太了解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以行业惯例为幌子,希望空手套白狼,他们就是利用传统惯例来赚取大量钱财。他们所提的承诺出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1%的出资额度确实是市场惯例,但这是基于发起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过去良好的投资业绩,并以其雄厚的资产对基金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来实现的。而这些捞一把就走的基金管理公司过去缺乏业绩,他们的想法其实很简单:先拿1%的出资,基金成立1年我就拿到了2%的基金管理费,实际上等于连本带利都收回来了,后面年度都是赚的,所以基金总规模越大越好;管理模式政府要深层次参与更好,这为我以后弄不下去提供了一个扯皮的理由:基金运作不好就是你政府在瞎指挥。对于他们来说,政府提供了基金的启动资金,这些资金足够玩一阵了,而筹不筹得到其他社会资本、投不投得出好项目,这并不是我关心的问题,实在弄不下去了我拍屁股走人就是。
2)避免惯性思维,合理设置管理机构
按照政府的一般做法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时往往会设置专家顾问委员会,以提供政策咨询或决策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时,会将专家顾问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加入基金管理架构。但笔者在此反对这种做法,其原因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建立时间并不长,真正懂得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人并不多而且基本上还留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内,而政府的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往往来自于各高校或研究机构,这些专家在自己所专攻的领域是技术专家、权威,但如何将技术与市场相结合却不是其所擅长的。而基金投资是要做到技术与市场或者是创意与市场的最佳结合,其对投资管理团队要求有快速反应能力,投资机会稍纵即逝,没有敏锐的投资感觉无法投出好的项目,在基金管理机构中人为加长投资决策路径并不能有利于基金实现其设立目的。如果一定要保留专家顾问委员会,也应该将其作为政府的政策咨询或决策支持机构,为政府是否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提供支持,而不是将其作为基金管理架构的一部分。
(三)设立目的和让利措施之间关系
政府出资在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只占一小部分(10-20%左右),基金管理人需从市场上去募集其余的钱,基金管理人可获得政府信誉背书的同时,但要接受基金投资领域、地域或其他条件的限制,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不自起炉灶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更看重的就是政府出资的让利措施。如前所述,政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以实现其社会效益为主、顺带获取经济效益,而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经济效益,将两者相统一的关键措施就是政府的让利措施。政府要掌握的原则是:有约束也要有让利。否则社会资本不如参与完全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因为那些基金不受约束,可以把资金投到任何行业、任何地区的企业去,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一般是基金收益超过门槛收益时,基金管理人提取20%的收益后,其余80%收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政府的出资作为出资人是享受其投资收益的,但获取投资收益并不是政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目的,因此为吸引基金管理人和社会投资者积极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完全可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政府应得收益中的一部分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社会投资者;甚至可以将一些经济效益较差而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应得的所有收益全部让渡,提高基金管理人和社会投资者的收益回报率。
在给予基金管理人收益让利措施的同时,政府还可以给予基金管理人声誉奖励。收益让利可以满足基金管理人的短期收入欲望,而声誉奖励可以为基金管理人带来长远的收入。[10]与一般股权投资基金相比,政府的公信力更强,如果基金管理人将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得好,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政府给予的声誉奖励会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极高的信用背书,为其今后的经营带来极大的便利。与之相反,基金管理人管理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出现问题,政府给予的绩效评价为差评的话,其在市场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概率也将减小。
三、“三位一体”理念指导建立的实例——湖南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湖南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是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发起设立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流转,加强运营机构建设,支撑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基金总规模约6亿元,存续期限暂定9年,主要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具有知识产权优势、拥有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或其它知识产权的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以及有特色的细分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11]其中,政府出资7 500万元(由湖南文旅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向社会募资5.25亿元,2016年底开始筹备,2017年11月正式成立并顺利完成第一笔投资,期间完成基金管理人公开招标、合同谈判、基金前期备案审批注册等所有程序,截至目前已完成4个项目的投资。
(一)协调设立目的和基金规模之间的关系
1.合理确定基金总规模
由知识产权基金设立目的可知,知识产权基金主要投资于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和工程机械业,也可以投资于湖南省有特色的细分先进装备制造业,其政策允许投资的行业比较多。虽然湖南的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和工程机械业的资产市值没有直接统计数据,但查询湖南省2015年统计数据可知,规模以上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产业所有者权益就超过2 000亿,即使不考虑任何估值溢价,仅仅以这三个行业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按照笔者所提出的计算公式,也能容纳一个20亿左右的基金,更何况知识产权基金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属性,只要有知识产权的行业都可以投资,而且基金方案设计上考虑到要为省内吸引外省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允许基金投资省外知识产权项目不超过基金募资额的50%。综合考虑这些行业同时有其他基金在参与竞争、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没有将这些行业所容纳的基金最大量作为本基金规模,初始规模仅定为5亿,从而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优中选优、选取最好的知识产权项目进行投资。基于同样的认识和看好湖南这些行业知识产权项目未来的发展,基金管理人中标人——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时主动将基金总规模提升到6亿。
2.合理确定基金中政府出资比例
在政府出资比例占基金总规模的问题上,考虑到基金定位的投资领域是市场上比较受欢迎的行业,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比较高,因此政府的出资比例可以不太高,在初始方案中确定的是政府出资15%,最终招标结果进一步降低了政府出资比例,政府资金发挥了7倍的乘数放大效应。
(二)协调设立目的与管理架构之间的关系
1.过往业绩决定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评分按照总分100分设置,谁的评分最高谁中标。在设计知识产权基金方案之初就明确是选择专家来进行投资理财,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将决定基金的成败,判断投资能力的重要依据就是基金管理人以往相关行业的成功投资案例,因此对基金管理人以往的投资管理经验成为招标过程中的重要评分点,在招标总评分100分的设置中,对投标人过往的基金相关行业投资经验、拟配备的基金经理的投资成功案例等方面的打分额占到40分,其权重非常高。而是不是湖南企业、是不是国企并没有成为招标考虑的因素。从评标的过程来看,正是这样的评分设计拉开了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最后得分,充分体现了过往优良业绩对招标结果的影响。
2.规范设置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层架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出资人组成,采取一人一票制行使表决权,对涉及合伙人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但不干涉基金的日常事务。投委会的设置上也充分体现了专家投资理财的初衷,七个投委会委员中的六个由基金管理人推荐,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湖南文旅基金管理中心只派出一名委员,这个委员的作用是体现政府监督,而不是左右对项目的投资决策上,因为投委会投票的规则是一人一票,只要2/3以上的委员投票通过,即可形成决议,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事务负完全责任。在此之外设立了监督员制度,即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派出一位代表列席投委会,没有投票权,但对基金投向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非知识产权项目和投资湖南省外的资金有没有超过基金募资总额的50%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基金没有设置专家顾问委员会,这样的设置保证基金按照既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
3.创新管理费提取方式
知识产权基金的设立是希望带动湖南省内的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为达到此目的,基金管理费提取方式上采用了全国首创设计:打破按2%左右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方法,投资省内项目按2.5%、省外项目按1.5%提取管理费,拉开投资省内和省外项目的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差距,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杠杆撬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大投资本省企业和项目的力度。同时为促进基金管理人加快投资,实现政府尽快拉动经济的目的,打破按实缴出资额或任缴出资额为基数计提管理费的行业惯例,按照前面所提到的公式以实际投资净余额为计提基数,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4.突破惯例,提高管理人出资比例
为防止基金管理人谋求快速获取管理费而不顾项目质量盲目投资,在招标之初,就打破现行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1%出资的通常做法,要求基金管理人至少出资3 000万元,将其利益与基金深度捆绑,基金管理人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认可这种做法,投标时主动将劣后级出资提高到7 550万元,加高了政府出资的安全边际。
(三)协调基金设立目的与让利措施间关系
根据“三位一体”的理念可知,湖南省发起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的目的是重在其社会效益,是希望带动湖南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盈利性是居于次要地位,因此在知识产权基金设立时确定了必须将50%以上的募集资金投放到湖南省内和必须投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两个约束条件,而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基金的目的非常明确,是要获取经济利益。根据有约束就要有让利的原则,要将两个不同利益目标的主体协调统一到一起的手段就是政府出资部分获取收益时对社会资本进行让利。为此,将政府出资定位在中间级并制定了相应的政府出资让利制度,即:基金年净收益率低于8%时,劣后级和优先级出资人先提取收益,直到他们拿到8%的年收益时,政府才提取剩余收益;当基金年净收益率达到8%-20%时,劣后级与优先级出资人同等享受10%的财政资金让渡收益;超过20%的年净收益率,政府出资不再让利,这些让利措施增强了劣后级和优先级出资人的出资意愿。
由以上论述及实例可知,政府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如果按照“三位一体”的理念,在尊重各参与方真实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政府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投资者谋求的经济效益的实现,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才能顺利的设立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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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Mode of Government Equity Investment Fund: Taking the K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peration Fund of Hu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SHEN Jian
(Hunan Cultural and Tourism InvestmentFund Management Center, Hun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Finance, Changsha, Hunan 410015, China)
To guard against the government private equity funds risk and to take the K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peration Fund of Hu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it must be to build the corr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und goal and the fund scale, management structure, profit transferring of the government private equity fund. The specific measures include: it is correctly calculating the scale of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f local government, determining the propor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reasonably adjusting the management fee extraction method, and improving the proportion of fund manager investment.
government private equity funds; set up; risk control
2018-06-15
沈坚(1972-),男,湖南长沙人,硕士,湖南省财政厅文旅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研究
F 832.48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8.04.008
2096-059X(2018)04–0043–07
(责任编校:彭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