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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实质主义及其批判

2018-10-18张存建

江汉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形而上学性质

摘要:实质主义是一个关于性质的分析的形而上学理论,从性质的揭示和显现两个方面解释基本性质的实质,其解释接受三个基本信条,但是三者都遇到来自倾向论的批判。倾向论将性质视为倾向,接受根据性质与其他性质之间的联系来解释性质的方案,但是它不仅存在解释范畴性质方面的不足,还遇到关于倾向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因而难以替代实质主义。实质主义和倾向论关于性质的探讨引发一些新的认识论问题。在认识论之维,它们都遇到解释循环问题。深化关于性质的形而上学研究,需要重新反思已有研究的认识论预设,通过区分法则作用及其识别,进一步解读性质与其法则作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实质主义;倾向论;性质;形而上学;法则作用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互动的逻辑、认知与计算研究”(14ZDB016)

中图分类号:B0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7-0049-05

本质(essence)抑或本质性质是一个重要的形而上学话题。亚里士多德将本质视为对象失去则不能成其为自身的东西。在当代,克里普克(S. Kripke)和普特南(H. Putnam)提出一种“类本质主义”,认为属于一个类的对象具有共同的本质性质(如具有某种微观结构),对象的本质性质可以决定其非本质性质,把握一个类的本质性质有助于认识属于该类的非本质性质。然而,“类本质主义”将发现微观结构的工作交给科学的未来发展,使得揭示本质的工作遥遥无期①。关于本质主义的探讨一般预设性质的存在,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广为接受的对于“性质是什么”的解释。分析的形而上学给出对于性质的两个对立的理论解释:“实质主义(quidditism)” 和“倾向论(dispositionalism)”。概而言之,实质主义试图复兴“范畴论(categoricalism)”,主张用以刻画世界的基本性质有其实质(quiddity);倾向论亦称“因果结构主义(causal structuralism)”,主张将性质视为不可还原的倾向(disposition)。两个理论的分歧在于性质是否能够由其法则作用(nomological roles)给以完全揭示②。本文解析实质主义的的基本信条,以对性质的倾向论解释为参照,一一解读从各个信条入手对实质主义的批判,探讨解释性质的工作方向。

一、实质主义的基本信条

布莱克(R. Black)在“反驳实质主义”(2000)一文中提出实质主义这个术语,他将阿姆斯特朗 (D. M. Armstrong) 、刘易斯(D. Lewis)、埃利斯(B. Ellis)、麥乐(D. H. Mellor)等关于性质的立场一并归于实质主义,认为实质主义所说的实质是一种无需解释的原初(primitive)性质,可以解释基本性质的跨界同一③。 阿姆斯特朗将布莱克所指称的其他几位学者的立场归于一种范畴论。按照这种范畴论,“背影”、“尺寸”、“结构”等范畴性质具有内在本质(即实质)。这与实质主义最基本的立场——肯定性质有实质存在相通与相同之处。阿姆斯特朗认为,除了如蒯因(W. Quine)那样给性质以集合意义上的解释,还可以考虑性质在共相和转义(trope)意义上的存在。他对刘易斯把性质理解为共相的态度大加赞赏,主张共相意义上的性质存在于“殊型性质”之中④。共相意义上的性质是一种“类型性质”,转义意义上的性质则是一种“殊型性质”。举例来说,同样的两辆黑色汽车,两者的黑色在“类型性质”意义上相同,在“殊型性质”意义上则不同。从阿姆斯特朗关于性质的分析来看,关于性质的形而上学应当建基于对“殊型性质”的分析,性质只能是“殊型性质”,它必然在某个时空条件下得到例示。

那么,如何界定一个“殊型性质”的实质?实质主义通过区分性质的揭示与显现来加以回答。在性质揭示之维,性质具有不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跨界同一性,决定如此跨界同一的“实质”即该性质的“禀性(nautre)”、“内在方面”、“本性(suchness)”或“此性”等;在性质显现之维,性质由其发挥的法则作用给以识别,法则作用由性质与其他性质的组合关系给以表现,因而可以根据一个性质在与其他性质组合中发挥的法则作用来界定其实质⑤。进而言之,在性质揭示之维,实质主义坚持实质决定“殊型性质”的跨界同一。一个性质具有跨界同一性是说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保持不变,这种跨界同一性是该性质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唯一的实质使然。实质主义以“此性”之类的范畴解释实质,似乎没有超越本质主义,但是,在性质显现之维,实质主义给出了对于实质的进一步解释。

性质显现之维的实质主义接受一个基本预设,即性质只能通过其法则作用得以显现。法则作用这个说法源于一个认识论常识,即基础科学的研究只是给出世界的法则结构(nomological structure)。法则结构关乎人们普遍领会的事实,它们“存在识别‘如此这般法则作用的某个性质”这样的形式,可以依据性质的法则作用来对之加以揭示⑥。例如,光学研究告诉我们光的衍射现象,人们正是根据衍射获得一些关于光的时空判断。不过,实质主义所分析的性质主要是范畴性质,它强调范畴性质具有非琐碎的模态特征,不能由它所发挥的法则作用给以完全展示⑦。范畴性质之所以具有非琐碎的模态特征,是性质的实质使然。范畴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展示,则是对这样一个认识论常识的概括: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只能列出属于同一范畴的部分对象,而且只能以揭示内涵的方式概括其性质。范畴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展示,决定人们只能把握范畴性质之间的有限组合。但是,在诉诸实质肯定范畴性质具有跨界同一性的基础上,实质主义还肯定一种范畴性质组合的跨界同一,从而将范畴性质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某个/些法则作用视为其实质所在。

断定基本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实质主义已经将关于性质的形而上学延伸到认识论。但是,实质主义的支持者不希望由此接受关于性质的怀疑论,他们将性质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因果关系,将因果关系总结为规律性的东西,将规律视为对共相之间必然规则关系的概括。在刘易斯那里,性质之间的关系被解释为具有必然性的规则(regularity);阿姆斯特朗则将这种规则解释为共相之间的二阶关系⑧。这种将规律等同于规则的立场是值得商榷的(见第三小节)。尽管如此,根据实质决定性质的跨界同一,实质主义可以接受共相意义上性质之间的规则关系,通过肯定规则关系的必然性与怀疑论划清界限。

总体上,实质主义以断定基本性质有实质为主要特征,可分为性质揭示的实质主义与性质显现的实质主义,前者肯定实质的存在,后者集中于性质的组合解释实质,二者共同接受三个基本信条:(1)实质决定性质的跨界同一;(2)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3)规律是对性质之间必然规则关系的概括。不难发现,在三个信条之间存在关于实质的解释循环:在根据性质的法则作用解释实质之际,实质主义必须断定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而为了避免由此走向怀疑论,它又不得不诉诸实质解释性质之间的必然规则关系。实质主义没有给出对实质之形而上学地位的有力辩护。而围绕上述三个信条展开的对于实质主义的批判,直接促成了倾向论(见下一小节),但是倾向论也不能完全替代实质主义。

二、批判实质主义的第一个信条:实质决定性质的跨界同一

实质决定基本性质的跨界同一,这一信条不仅为解释基本性质引入“实质”这个术语,还肯定一种依据实质解释基本性质之跨界同一的立场。对于这一信条的批判也从这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批判实质主义依据实质解释基本性质的做法。阿姆斯特朗认识到实质的解释问题,在坚持共相意义上的性质由“殊型性质”给以解释之际,他写道:“如何断定真正的共相是什么?我建议将它们视为基于‘全部科学的最佳假设。”⑨ 如果说“殊型性质”具有实质,而“真正的共相”需要接受“‘全部科学的最佳假设”,那么,对于实质的揭示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的科学探究。这为反对以实质为前提解释基本性质提供了理由:如果实质主义对于实质的解释是相对的,其关于性质跨界同一性的判断就失去了根基。

部分学者将实质主义所关注的“殊型性质”视为不可还原的性质,称之为“倾向(disposition)”,认为倾向意义上的性质(如因果性)的识别既需要某个/些系列的运作(manifestation),也需要某个/些刺激条件,运作的效力由刺激条件给以识别;在一个对象所具有的各种倾向当中可能有的倾向的运作从未发生,但是这并不妨碍该对象具有这种倾向⑩。这就是性质的倾向论。举例来说,“易溶解于水”是盐的一个倾向,将盐溶于水是一个刺激条件,盐在水中溶解即是这一倾向的运作。除了拒斥新增“实质”这一实体来解释性质,倾向论坚持性质可以完全由其法则作用给以揭示。但倾向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它不能解释一些常见的范畴性质。例如,对于“三角形”、“朋友”、“兄弟”等范畴所表达的范畴性质,很难理解与之匹配的刺激条件和运作何在。而且,解释倾向性性质的方式不同于解释范畴性质的方式,前者一般需要借助对于虚拟情形的分析,例如,揭示“盐易于溶解于水”这一性质,需要根据“如果将盐放到水中,盐就会溶解”这样的条件陈述,但是对于范畴性质的解释一般不因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从倾向论所遇到的这些问题来看,以倾向替代实质并不足以彻底驳倒实质主义。

其次,批判依据实质解释基本性质的跨界同一立场。依据实质解释基本性质的跨界同一,已经预设实质的跨界同一决定与之相应的基本性质的同一。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一个基本性质的判断可能涉及其他基本性质,可能基本性质之间并非依照内在规则而彼此关联。对此的反思,促使倾向论的支持者提出这样一个方案:根据是否涉及单一类型的刺激与运作,将倾向分为“单轨倾向”与“多轨倾向”,进而认为,具有“多轨倾向”的对象在受到适当刺激时通过驱动多个性质来实现其倾向的运作;任意一个“多轨倾向”的揭示及其同一都由倾向之间的互动与合成给以解释,无需预设所考虑性质之间的必然联系。这种对于倾向的区分与实质主义解释实质的两种取向相映成趣,但是,依据“多轨倾向”对于性质的解释无需诉诸事实、性质或实体,整体上是一个在抽象观念中打转的解释方案。

性质具有跨界同一性,这是性质命题必然为真的一个判定标准,而对于真的研判必定涉及一些认识论因素,因而,对于性质跨界同一性的解释可见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两个层面,需要思考应当给以哪一层面的问题优先解答。由此看去,无论实质主义的第一个基本信条还是其批判,都存在混淆认识论问题与形而上学问题之嫌,从实质主义的第一个基本信条入手难以给之以彻底的反驳。

三、批判实质主义的第二个信条: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

按照实质主义,一个基本性质之所以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原因在于它有实质,实质不因为法则作用的显现而改变。换言之,如果性质P由某个法则作用R给以揭示,则R在发现性质P之前已经存在,P的实质已经决定了R的存在。但是问题在于,性质揭示之维的实质仅仅属于“殊型性质”,而在性质显现之维对于实质的解释中所涉及的性质不限于“殊型性质”。

法则作用之所以得以显示,在于它符合一些人们普遍领會的事实,它们不仅涉及“殊型性质”和借助“殊型性质”给以解释的“类型性质”,还涉及性质之间的组合。在性质显现之维,可以将一个性质的实质解释为该性质与其他性质的组合,但是,在实质主义的理论阐释中对于性质组合关系的解释是缺位的。那么,实质主义坚持实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的理由何在?

性质由其法则作用给以显示,是一个典型的“结构主义”立场。按照结构主义,如同水的分子结构决定水在特定温度和气压条件下沸腾,对象的性质取决于其物理结构,并且只能以法则作用的形式外化出来。实质主义的支持者对这种结构主义大加赞赏。在休梅克尔(S. Shoemaker)看来,归根到底,性质的法则作用只能来自因果作用。自然地,如果对于物理结构的探讨不能充分解释因果作用,就应当拒斥结构主义,认为性质不能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

因果作用所表现出来的关系性质主要是倾向性的性质,而实质主义对于实质的界定集中于范畴性质,因而结构主义不能为实质主义提供足够的支持。对此的反思,使得倾向论的部分支持者主动改造结构主义,从中寻求坚持性质由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所需的理由。他们主张根据倾向理解个体对象的行为,肯定对象的行为有其规律,根据世界时刻是“有规律而非混乱的”断定规律的必然存在。如此一来,就可以限制法则作用所能显示的性质,即将它们限制为能够给以规律性概括的性质。

但是,在倾向论的支持者之间存在解释倾向的分歧,使得结合结构主义与倾向论的努力难以驳倒实质主义。对于倾向的解释存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分。按照反实在论的解释,倾向是对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实际性质,只有在给定时间且得以运作的情况下才可以保证倾向的存在;按照对于倾向的实在论解释,一个对象的倾向性性质不仅实在,而且是需要“根据例示该性质的对象容易显现出来的因果行为加以概括的东西”。反实在论解释给出的是一个依据证据解释倾向之存在的进路,它不能解释倾向以多种样式得以运作和显示的情形,也无助于解释倾向发挥作用的方式。将对象显现出来的因果行为视为倾向发挥法则所用的结果则可以发现,对于倾向的实在论解释存在同情实质主义之处,那就是,它放弃性质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的立场,转而诉诸对于行为的概括来解释倾向。然而,随着倾向被视为概括对象“容易显现出来的因果行为”的结果,倾向论“性质由其因果作用给以完全揭示”的立场被弱化了。

而且,人类对于性质的理解和表达总是要借助语言完成,上述依据倾向论对于实质主义的批判没有考虑语言因素的影响。依据倾向性的性质来理解个体行为,需要使用表达倾向的词汇来描述世界的对象、性质及关系。相应地,无论解释性质与其法则作用之间的关系,还是将规律解释为关联事态陈述的规则,都需要将规则与其表达区分开来。人们根据用以确定正确实践的规则来把握这种区分,“只要有规则,就有关于规则所要求之条件的事实。如果个体能够接受规则的导引,根据规则采取行动,则该个体有能力知道所知的事实”。但是问题在于,上述对于实质主义的批判低估了语言的歧义性与灵活性,也忽视了规则与规则表述的差别。实际上,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含有同一个名称的语言陈述可以表达关于同一对象的不同规则,对于任意一个对象,可能存在与之相关的多个不同的规则,它们都是对于该对象及其与其他对象之间规则关系的表达。

四、批判实质主义的第三个信条:规律是对必然规则关系的概括

将规律视为对必然规则关系的概括,是一个随时可能走向本质主义的方案。例如,根据某种物质由铜构成以及铜具有某种实质,可以推出该物质导电,原因在于“由铜构成”和“导电”这两个性质都处于一个必然关系之上。但是,进一步追问这种必然关系,就需要关注“导电”的内涵,以物质具有分子结构之类的理由加以解释。为了避开本质主义,实质主义必须在其对于规律的解释中接受一些形而上学假定,问题是,有的介于基本性质之间的推导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成立而在其他可能世界中不成立。关于某个规则关系的判断是规律,并不意味着该判断是一个必然的形而上学事实。实质主义将现实世界中性质之间的规则关系视为规律,存在混淆规则必然性与形而上学必然性之嫌。

实质主义依据实质解释规律,如果倾向论能够给出不依赖于实质的对于规律的解释,也可以反驳实质主义。倾向论通过两个递进的步骤推导出规律的存在:第一步,肯定部分稀有的基本性质具有倾向性的本质,将对性质的倾向论解释等值于一个条件命题,如“如果给x以刺激,那么x会因此而运作”;第二步,肯定“倾向性的本质蕴涵倾向”,认为所有具有倾向性本质的基本性质都会在遇到刺激时得以运作,进而肯定必然规律的存在。这里的推导符合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现实世界中的实体不因为时间推移而轻易更改其倾向。例如,如果电子带有负电,根据负电荷的性质,电子必定被安排在某个电场中给以某种方式的加速。

肯定规律具有必然性,即是说规则关系所表达的事实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存在,如果依据倾向论批判实质主义,则必须给出对于虚拟世界中事实的解释。倾向论既没有在其对于规律的探讨中给出这种解释,也没有给出不依赖于规律的对于虚拟事实的解释。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在于倾向论的支持者深受“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影响,认为后者已经给出对于虚拟事实的足够分析。然而,“可能世界语义学”的理论阐释中充斥着大量直觉,而应否以及如何接纳直觉在哲学研究中的作用,是一个有待综合多学科领域给以深入探究的问题。

实质主义依据实质解释规律及其必然性,意在破除关于规则关系的解释循环,那么,依据倾向論对之加以批判,也应该考虑解释循环问题。似乎认识到这一点,倾向论的支持者肯定基本性质具有倾向性的本质,据此否认倾向来自于规律。例如,伊利斯(B. Ellis)提出一种倾向本质主义,认为至少部分基本性质具有倾向性的本质;伯德(A. Bird)进而提出,部分稀有的基本性质都具有倾向性的本质;对于形而上学“整洁性”的追求,使得我们有理由认为所有规律都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对于事实的解释依赖于语言,否认倾向来自于规律,则只能依据基本性质及其倾向意义上的特征给出事实的语义解释,但是问题在于,这一解释可能潜在地接受一些规律,使得我们不得不认为倾向论对于倾向与规律的解释中存在解释循环。如此看来,比之诉诸实质解释基本性质进而肯定规律的必然性,倾向论对于规律的解释并没有显著优势可言。

用倾向替代实质进而解释规律及其必然性,实则是将规律定位于管控倾向的运作,而从实质主义的角度看,这将使得世界成为一个完全由倾向性性质构成的世界。倾向论的支持者不得不为此把原因视为性质,但是他们还必须认为原因所导致的结果也具有某些性质。如果将所有的性质视为倾向,就会导致这样一系列的形而上学判断:存在具有特定倾向的殊相,它们因为这些倾向的运作而发生作用,如此作用的结果也是倾向。而由于倾向论否认对于殊相的任何还原,因而世界由具有倾向的殊相构成,其中只有倾向,再没有其他。但是,倾向论所不能解释的是,在对世界的解释中分明必须考虑殊相之间的外在关系,必须为此接纳一些非倾向意义上的性质。

五、结语

实质主义和倾向论都致力于明确性质的纯形而上学地位,在性质显现之维,二者都依据性质之间的关系来识别性质,将其对于性质的形而上学探究延伸到认识论领域。是否认可性质由其法则作用给以完全揭示,是实质主义和倾向论的关键分歧所在,但是二者都没有探讨如何澄清性质的法则作用。实质主义和倾向论都存在一个如何应对解释循环的问题。实质主义所关注的基本性质和规则关系总是相对于某个/些对象而言,如果肯定实质可以决定基本性质的跨界同一,则实质的存在不应该依赖于关于该对象的规则,而对于实质的追问往往是一些规则的权威应用所致,是权威所勘定的规则在决定着对于实质的探究,因而实质主义无法避开性质的解释循环。在倾向论的视野下,作为倾向的性质只能通过性质的运作得以显现,而性质运作自身也是倾向性的,只能通过其他性质的运作加以识别。如此一来,除非接受关于性质运作的解释循环,倾向论对于性质的解释将陷入无穷追溯。深化对于性质的形而上学探究,需要重新反思已有研究的认识论预设,通过区分法则作用及其识别,进一步解读性质与其法则作用之间的关系。

注释:

① Bence Nanay, Three Ways of Resisting Essentialism about Natural Kinds, Carving Nature at its Joints, Top-ics 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2011, pp.175-199.

② Matthew Tugby, Categoricalism, Dispositionalism, and the Epistemology of Properties, Synthese, 2014, 191(6), pp.1147-1162.

③ Robert Black, Against Quidditism,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0, 78(1), pp.87-104.

④⑨ David M. Armstrong, Sketch for a Systematic Metaphys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6-23, p.19

⑤ Deborah C. Smith, Quid Quidditism Est?, Erkenntnis, 2016, 81(2), pp.237-257.

⑥ Max Kistler, The Causal Criterion of Reality and the Necessity of Laws of Nature, Metaphysica, 2002, 3(1), pp.57-86.

⑦ Stephen Barker, Dispositional Monism, Rel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Quiddities, Analysis, 2009, 69(2), pp.242-250.

⑧ Alexander Bird, Natures Metaphysics: Laws and Pr-opert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n Demand, 2007, p.67.

⑩ Matthew Tugby, Platonic Dispositionalism, Mind,

2013, 122(486), pp.451-480.

David Manley, Dispositionality: Beyond the Biconditionals,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2, 90(2), pp.321-334.

Travis Dumsday, Natural-Kind Essentialism, Substance Ontology, and the Unity Problem: Two Dispositionalist Solutions, Dialectica, 2016, 70(4), pp.609-626.

Sydney Shoemaker, Causal and Metaphysical Necessity,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98, 79(1), pp.59-77.

Matthew Tugby, The Problem of Retention, Synthese, 2017, 194(6), pp.2053-2075.

Manuel Heras-Escribano, Non-Factualist Dispositionalism, Philosophia, 2017, 45(2), pp.60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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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 Lange, Natures Metaphysics: Laws and Pr-operties by Alexander Bird, Philosophical Review, 2007, 119(1), pp.97-99.

作者簡介: 张存建,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江苏徐州,221116。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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