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的“进化”
2018-10-18苏露锋
苏露锋
官场有两套规则,一为明规则,一为潜规则。明规则是有正式明文规定,合法化乃至制度化的规则。与之相反,潜规则是没有明文规定,但被一些人遵守的隐性规则。潜规则的蔓延和泛滥,势必侵害明规则的权威,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由是观之,明规则似乎与潜规则水火不相容。其实不然,潜规则也可能“进化”为明规则。
中国古代是官本位社会, 因此人们对仕途趋之若鹜,卖官买官是普遍现象。但大多数时候只是官场私下的交易,是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皇帝卖官,为其成为明规则迈出关键的一步。
首开皇帝卖官先河的是秦始皇。有一年逢蝗灾大疫,他下令每交纳1千石粟(价值现在的10万元人民币),可以授予爵位最低一级为“公士”爵,更高的爵位所需交纳粟的数量依次递增。
秦始皇以粮换官似乎还羞羞答答,汉武帝干脆直接收钱卖官。连年征战,穷奢极欲,导致国库空虚,为了弥补用度,汉武帝允许买官。价格从最低一级17万铜钱(相当于现在150万元人民币),每级多加2万铜钱。
汉灵帝是将买官卖官市场化的“第一帝”,他在皇宫西园开办了一个官吏交易所,明码标价,公开卖官。他亲自制定了卖官的规定:地方官比朝官价格高一倍;官吏的升迁也必须按价纳钱。除固定的价格外,还根据求官人的身价和拥有的财产随时增减;卖官推行了竞标法,求官者可估价投标,出价最高的就可中标上任。
唐玄宗登基后,曾大力整顿卖官鬻爵的潜规则。表面上卖官现象减少,但是私底下,背着皇上,官员卖官鬻爵现象越来越严重。但这些都只是个人的私下行为。唐朝中后期,战乱频繁,中央收入锐减,皇帝把买卖官职当成弥补财政困难的途径。潜规则又堂而皇之地变成了明规则。唐肃宗规定,凡出100千钱者可以得到明经出身(唐朝科举考试中的一种),如果不识字者,增加30千钱就行,把科举功名卖给目不识丁的文盲。
到了清朝,卖官鬻爵有了正式的名称“捐纳”,中后期“捐官”进一步合法化、制度化,卖官买官可以名正言顺了。朝廷明文规定,除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优伶等不得“捐官”外,其他人只要有錢,不管是偷、抢还是合伙凑的银子,也不管是市井无赖还是地痞流氓,只要够数,便可一手交钱一手交官职。
清朝有个“5人承包知县”的典型案例,可以从中看出卖官买官现象的猖獗。浙江山阴县人蒋渊如看到当官有利可图,便想买个知县。他苦于资金短缺,就与唐某、陈某、王某、吕某等朋友商量,5人集资捐了个最先得缺的候选知县。他们议定:5人分工,蒋任县令,唐任刑名师爷,陈为钱粮师爷,王为钱槽家丁,吕为转递公事的家丁,以防肥水外流。贪赃按集资多少分配。数月之后,他们乘机换了一个肥缺知县。上任以后,按所定分工,蒋以县令高坐大堂,待唐、陈以幕宾之礼,视王、吕则如奴仆,各无怨言,同力合作。5人团伙贪赃枉法,年收人达20余万两银子。
从秦始皇首开皇帝卖官之恶例,到清朝的合法化、制度化,从整体上而言,中国古代史是卖官鬻爵的潜规则变成明规则的历史。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官员的私下行为上升到皇帝的意志;二是朝廷的权宜之计变成国家的制度设计。
官员的选拔与治理,事关国家的兴亡。可以说,卖官买官潜规则的合法化、变成明规则的过程,也是王朝政治和专制制度的合法性逐渐流失、走向衰亡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