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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环境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8-10-17汪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公众人物法律保护隐私权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是伴随着信息的爆炸性增长。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网络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好像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成为大众一个关注热点。本文首先对公众人物及隐私权作出初步概念的定义,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一般隐私权作对比从而暴露出一些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学习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并针对我国目前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的现状,提出一些看法和见解。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公众人物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汪杨,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16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距离已经不再是人们沟通的限制性因素。简单的一个按键就可以随时知道世界各地所发生的事情。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交流十分便捷,这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对信息隐私权利的保护。正如美国学者查尔斯·费里德(Charles Fried)所说:“没有隐私权,人就失去了成其为人的重要要素。”所以说,隐私权的保护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十分的重要。由于公众人物本身是网络环境下的特殊群体,他们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更是备受关注。现在笔者就对网络环境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认识和建议。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公众人物的概念

“公众人物”一词应该是来自外国的,大多数在美国,如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定的,在中国“公众人物”在我国的出现是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中。事实上,对于公众人物的具有界定,国内外学界也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政府官员是否应当属于该范畴。在笔者看来,应该将政府的主要官员包含在内。

在权威的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公众人物的解释是,由于个人的职业、成就、声誉、生活方式,他们的个人隐私难以维持。简言之,它是人格权的概念及其保护。它属于民法范畴,也属于新闻学的概念。

(二) 公众人物的特征

第一,公众人物的社会性。较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的隐私更能激起人们的兴趣和引发更大的社会反响。例如前段时间在“抖音”上的宅男女神温婉,被人爆出是拜金女,挥霍无度,很多网上的文章都透露着温婉的隐私。使得最后抖音不得不封杀温婉。

第二,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公共利益是区分一个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的一条标准,这是学界公认的一条标准。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就更难以保全。

第三, 与知情权的冲突性。众所周知,知情权是每一个公民都有获取信息、了解信息的权利。且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性质而言本身就是具有冲突性。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信息有其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因而,就性质来说,二者相互冲突。

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在美国,主要运用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自律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通过自律和行业内的限制来保护隐私。

美国的行业自律主导模式主要采取的形式有下列几种:

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简单来说,所谓建设性行业准则是指具有隱私政策内容的组织,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守组织的行为准则,以保护隐私权,以实现能够形成保护互联网隐私权的模式。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缺陷,他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因此也无法考证该组织内部成员是否遵守行业指引。

2. 网络隐私认证

网络隐私认证简单来仅仅是规范建设性行业的指导方针,完善了建设性行业指导方针的缺陷,并对网络隐私认证进行监督,因为有了后续的监督保证所有用户可以放心的将隐私交于网站。

当然,它也是有其自身缺点。这种监督只是行业内部的行为,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违反规定那么也仅仅就是认证标志被取消,但是不会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

3. 技术保技护软件

美国微软公司IE10最新版本就可以通过用户开启反cookies功能来阻止别人收集个人信息从而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目前市场是类似于此类软件也开始增加起来。因为大多数用户都不是电脑专家,很多时候类似于IE10这类软件就会使人们保护隐私便捷了很多。当然,这类软件也存在其缺陷。这种保护软件是否会通过保护人们的隐私而形成另外一种变相的收集个人隐私也是令人担忧的一件事情。

(二)日本模式

在日本,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法研究来保障公众人物隐私权。就判例法而言,日本已经确认了隐私权的保护规则,但是在日本的法律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日本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措施十分的强而有力,并且不断扩大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实施范围。虽然日本在民法的保护上十分的强而有力但是在网络上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其实并不是十分突出,但是众所周知日本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却十分到位。日本采用的是通过教育来引导人们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这也是日本擅长的事情。通过教育引导使人们产生敬畏之情,从而保证人们在网络上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也敬而远之。以此种方法达到网络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通过上述的两个国家对于网络方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发。因此,接下来笔者将通过自己对美国和日本方法的理解,进一步了解我国网络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对于我国网络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监管

(一) 通过完善实名制注册,建立全网透明监管

提到实名制,大家都不陌生,如今在我国已经全面推行的火车票、汽车票、高铁站等实名制,其实,还有许多大型网游以及QQ、微信等聊天软件都已经实名制。由此可见实名制在我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并且有着较高的社会认可度。那么我们何不学习美国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实名制网络,每一人的ID均可以只注册一次,也就是一个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通过这种方式,网络监察部门就可以看到何时何地是谁发了哪些内容。建立起一个透明的监管,人们依旧可以在网络上散播任何信息但是也必须要考虑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也充分发挥了法律指引与预测作用。防止了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传播负面信息使得公众人物的名誉遭到损失。

(二)加强思想教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前文中也提到了,日本虽然在网络对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并不是十分突出,但是依旧保护得十分到位。我们为何不想想,我国作为一个教育大国,教育方面怎么会弱。如果从小教育要求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将法律后果说明,那么教育作用的指引作用也将发挥其巨大作用,让人们心里也对网络上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敬而远之。另一方面国家监管部门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对于网络言论监管体制不够规范,以及缺乏有效地执行。所以完善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權的相关法律法规很有必要,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网络环境,更好的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三) 加强对语言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完善举报投诉机制

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等违规内容的及时处置,加强加强言论内容的审核管理,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尤为重要。对此笔者建议,应该成立言论监察机构,对于违法的言论应当让发布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仅仅是监察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加强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办理并且回复用户的举报和建议然后完成整顿。

当然,还应该对真实有效举报不良信息用户给予一定奖励,对举报内容恶意不真实的用户给予如警告批评、且对被举报人声明道歉并赔偿损失等相应地措施。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联系

防止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等违法行为。QQ、微信、新浪微博等嫌疑人经常利用的通讯工具应建立网上实名制,每个账号背后一定要有实名注册,同时建议在通讯工具会话框内增加举报功能,与网上公安机关相联系,受骗者在受骗后可以通过通讯工具立马进行举报立案,腾讯、新浪等企业实时的调出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发送给网上公安机关,以便立即锁定犯罪嫌疑人。

(五)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正能量

当代社会需要弘扬正确的价值观,传播正能量,而弘扬和传播的目的更多的是在于合理正确地引导社会文明风尚。所以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只是需要对负面内容进行打击,还应该积极地深入引导人们。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当然不仅仅只是监管部门,笔者建议还应该充分利用好各种网络平台,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平台中发布一些积极正面的宣传,从而达到既可以顺应社会潮流引导和谐风尚传播正能量,又可以树立政府部门权威和亲民形象。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网络媒介加强对公民遵纪守法、践行良好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从而最终达到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目的。

四、结语

本文笔者在互联网上经常看到很多恶意的言论使得很多公众人物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失。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大数据时代,很多人就因为别人的一句话而遭到人肉搜索。尽管现在的网络十分便捷,但是通过网络而使别人遭到无妄之灾是没有必要的。笔者认为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以及加强正面引导与宣传教育,公众人物的隐私在网络上的保护会越来越完善。最后,笔者希望通过此文更好的推进公众人物在网络中的隐私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天佳.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吉林财经大学.2013.

[2]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任小霞.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智富时代.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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