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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研究

2018-10-17武汶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摘 要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案件侦查的措施,由于它所侦查的案件范围的局限和特殊,从而使得运用这一手段所获取的材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能否转化为证据在法庭中使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监听、网络监控、卧底侦查、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的一些秘密手段。之所以研究这些秘密手段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主要是考虑到侦查行为自身与证据之间的转化问题。让侦查环节和起诉的环节相接,从而使得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案件的审判的效率。

关键词 技术侦查 证据转化 秘密侦查手段

作者简介:武汶君,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07

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过程中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之一。尤其是当一些犯罪比较特殊的时候,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一些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使用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第一手的材料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将他们绳之以法。那么,此时就应当讨论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以及作为证据的证据资格的问题。侦查行为的合法,侦查程序的合法以及在合法侦查的情况下收集的材料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成为了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

自从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强调了它的范围和具体的相关规定之后,公安部也发布了程序规定,并在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技术侦查的相关证据使用问题。在第二百五十九条中,明确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一条的规定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了范围,就是最基本的问题。我们使用它将其作为证据不能用在其他的方面这就体现了我国对于技术侦查的严格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这一条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于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程序的严格,另一方面,体现了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法律中明确说明了运用技术侦查的手段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相對于以前来说,程序更加完善,这也是我们法律对于侦查人员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的要求,经过这样的改革和具体的措施的提出更有利于我们侦查行为的进行,并且为下一个环节起诉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使整个诉讼程序都变的高效起来,提高了诉讼的效率,这也是我们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进步的体现。除了上述条款的规定以外,要求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用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对于无关的材料要求要及时的销毁。这也体现出了公安机关对于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的运用严谨的态度。

最后就不得不强调对于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规定。因为这两种的具体技术侦查措施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隐藏了警察的身份,必须考虑到侦查人员的身份暴露的时候,就会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这也是隐藏警察身份的弊端,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因为毒品犯罪本来性质的特殊,贩毒人原本都是亡命徒,他们将自己的生死早已置之度外,但同时将侦查人员的性命也当作儿戏了,因此,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的卧底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就成为了目前风险最大,但是却是切实有效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有效方法。因此,侦查人员冒死收集到的材料在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明确说出了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必要的时候,还要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的保护方法保护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法条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技术侦查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无关的材料应当销毁这些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还有对于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相关规定也是基本一致的。这是公安机关具体实践操作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吻合的一些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证据转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收集到的材料合理合法转化成证据的重要规定。除了首先强调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一点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样,还强调了一个审判人员的庭外证据核实的问题。这也是对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相连接的一项规定。庭外核实的方法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有效将材料转化为证据的方法,但是这个规定只是笼统的,并不具体,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由于现实的因素往往阻力较大,甚至可以说法官在很多时候不得不采用庭外核实的证据,法官基于对案件审判的考虑,有些时候必须接受庭外核实的证据并加以运用,否则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这一块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补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的合法性的强调,让材料合法,让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减少了有“证据”而不能用的尴尬局面。

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和要求。但我们也能看出站在不同的立法的角度对于技术侦查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地方。对于实务性很强的公安机关的规定中,我们能够明显的感受到公安机关希望将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更多的作为揭露犯罪所需要的证据,强调证据转化的重要性,而对于刑诉法的规定而言,它更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刑诉法对于技术侦查获取证据使用方式的限制。 所以两者所倾向的内容不同。这也是之所以对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详细的规定的原因。这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