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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与技巧

2018-10-17王匡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摘 要 实务经验和技能的总结与传授问题是整个实务界需要高度重视并要着力解决好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与讯问技巧,认为检察官通过讯问可以最真实的了解案件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纠正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以核实案情,进而增强内心确认,完成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采信。关于讯问技巧,文中从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制定系统的讯问提纲、设计高质量的“问题”,保持恰当“姿态”、拉近对话距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审查逮捕阶段 讯问价值 讯问技巧

作者简介:王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52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

(一)最真实的了解案件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纠正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某时某地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警察出动,历经一番侦查的辛苦,终于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并凭一张刑事拘留证将其羁押,之后案卷第一次离开公安局,送到检察院,如果不去看守所提讯,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只能通过书面审的方式了解案情并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实际工作中,公安侦查层面的确存在部分问题,比如业务不精,该取证的未及时取证,比如责任心不强,该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比如办案人员有倾向性,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有利证据不搜集、不记录,甚至,明明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却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最后还要提捕,将问题推给检察院。

因此,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而言,最真实的了解案件情况的方式就是讯问(询问被害人、证人的价值也在于此),通过讯问,可以倾听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可以了解到是否存在关键证据尚未调取等情况。实践中,的确存在这么一种情况,提捕案卷中展示的证据和事实是一个样子,在看守所听完犯罪嫌疑人辩解后了解到的却是另一种情形,较为典型的罪名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强奸(发生于熟人之间的)。一份合同、一套会计账目、一位关键证人、数页微信或者短信对话内容均可能直接扭转整个案件的定性,而这些最关键的信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并未出现在提捕案卷中,如果没有亲到看守所倾听、耐心的记录,细心的甄别,可能就会错过、进而误判。

所以,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审查逮捕阶段亲自讯问可以帮助检察官最真实、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及时纠正侦查中的问题,从而公正的作出决定。

(二)通过讯问核实案情,进而增强内心确认,完成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采信

“五听”虽起源于几千年前,但却包含了高深的司法智慧。对于犯罪嫌疑人狡辩、不供或者翻供的案件,检察官通过讯问面对面的接触犯罪嫌疑人,借助提前设计好的一连串的发问,细心观察犯罪嫌疑人,对方答案内容的合理程度以及回答时的表情、语速、姿态、逻辑等等总会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一些问题,在剔除偏见的情况下,检察官通过讯问所观察到、了解到的各种信息,对研判证据有一定帮助。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案件,讯问任务更多的是通过对细节的核实,完成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

二、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技巧

实际工作中常会碰到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罪行,狡辩、给办案人员编故事,之前做过有罪供述但在检察官提讯时出现翻供等情况。针对这些难题,笔者尝试着对讯问技巧做了一下总结。

(一) 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孙子兵法》中讲“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作为检察官要了解自己,更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在实际办案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案件、各种特点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提讯前,应该借助阅卷、联系办案民警等方式,提前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其姓名、性别、年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何时犯过何罪,作案手段等等)、是否吸毒、有无不良嗜好、户籍地、现居住地、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学历水平,其对公安机关讯问的内容有无敏感地带或过激反应等等。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个整体、系统的了解,对开展讯问、设计问题帮助很大,下文还要展开讲这一点。

(二)吃透案卷证据,制定系统的讯问提纲,设计高质量的“问题”

1.检察官要想在整个提讯过程中做到泰然自若、胸有成竹,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吃透案情,对提捕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都能做到了如指掌,进而可以站在高处俯瞰全局,对全案证据有一个清晰的梳理、系统的归纳,无论在讯问中涉及到哪一个细节,都可以快速、準确的作出反应。

2.结合前期阅卷发现的问题或矛盾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设计高质量的、具备一定“杀伤力”的问题。检察官在讯问中所提的问题要能戳准犯罪嫌疑人的“软肋”、问到其“痛处”,直指其尴尬而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比如贩卖毒品的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办案人就应该直接提问,“为什么公安机关会在你身上(住处)搜查到大量毒品?”“为什么你会出现在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毒品的现场?”比如有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否认到过现场,但公安机关却在案发场所提取到该名犯罪嫌疑人的DNA或指纹,我们也可以直接但有所保留的提问,“为何会在现场提取到你的信息?”这里强调“有所保留”就是防范有的犯罪嫌疑人极为狡猾,如果我们过于坚定的依据某个具体证据向其发问,结果会导致该名犯罪嫌疑人更为狡诈的辩解,其会用更多的谎言编织故事应对我们所坚持的具体证据,所以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包括审查逮捕环节)不宜在讯问中过多向犯罪嫌疑人明示办案机关认为足以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具体证据,应根据具体情况掌控所提问题的信息范围。

3.从机动角度讲,讯问没有固定的章法,更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套路。有些案件,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可以设计的中性些,让犯罪嫌疑人觉察不到讯问人员想要探知的重心,但是在完成基本问题的核实以后,就可以抛出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比如强奸案件,一开始可以只就二人是否认识、认识多久、当天是否在一起、如何在一起、二人是否发生性关系等进行讯问,当逐步进入到犯罪嫌疑人不好回答的地带后,马上直接切入我们存有疑问的问题,比如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自愿、如何表现的自愿,实际办案中,还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进一步设计问题再追问。

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难以掩盖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比如某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谎称已在某地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诈骗被害人出资在该地开发某个项目,经公安机关核实村委会人员,该犯罪嫌疑人的确签订过租赁合同但却从未支付过租金,村委会早已把之前合同涉及的土地发包给其他人,针对这种情形,提问时应该逐步推进式提问:“(1)是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是否支付租金?(3)何时支付租金、以何种方式支付、将租金支付何人?有何凭证?(4)合同中所涉及的土地,由谁在实际经营,具体在干什么?”这种层层推进式的连续追问,自然有利于检察官在讯问中观察、审视犯罪嫌疑人的回应状态和内容,有时还可以问出之前公安侦查人员未曾达到的效果,从而帮助检察官完成内心确认。

(三)保持恰当“姿态”、拉近对话距离

要想取得好的讯问效果,检察官的“姿态”(讯问口吻、风格、方式)十分重要。“谈话”、“沟通”、“讯问”绝对是一门高深的技巧,越是阅历丰富、积淀深厚的检察官,越会拿捏犯罪嫌疑人的心思和特点,越能顺畅、有效的开展讯问工作。

因此,在提讯时既要保持检察官应有的严肃认真、浩然正气,又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机动,既要有必要的威严和震慑力,又要有适当的温度和亲和力。检察官在提讯中,就应该在前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快速找准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心理、思想等特点,尽快确定以怎样的“姿态”与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必要的时候可以先聊一些外围的话题、聊一点细枝末节,拿捏准了犯罪嫌疑人的心思和承载力再铺开自己的讯问。如果检察官的“姿态”定位不准,可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不配合、搞对抗等尴尬局面。

(四)搞好讯问不仅要有智慧,还要有足够高的“情商”

客观的讲,干好任何工作都离开不“情商”,而笔者觉得刑事司法工作尤甚。提讯接触的犯罪嫌疑人,多数要被法院审判、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是被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群体,有些不仅罪行令人发指,态度还极为恶劣,有的顽固至极,有的胡搅蛮缠、胡乱狡辩,更有甚者威胁、恐吓、辱骂办案人员。站在法治精神的高度,检察官不应该带有任何感情偏见,但检察官也是人,有些案卷看过,里面记载的种种罪行的确让人难以平心静气。

但不管怎样,检察官在整个提讯过程中都应该保持理性、文明,保持清晰的判断、足够的克制,尤其是善于调控个人的情绪,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面目、言语而冲动发火、乱了方寸。相反,无论遇到多么难以沟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都应该保持内心的平静,尝试着去驾驭讯问过程,用自己的方式将讯问进行下去,尽可能引导犯罪嫌疑人改变“姿态”。

参考文献:

[1]王昊、粱将、王永兴.论刑事侦查中讯问技巧.法制與社会.2015,7(上).

[2]闵丰锦.审查逮捕讯问嫌疑人翻供现象探究——以“每案毕讯”为分析样本.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27(4).

[3]黄明高.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说服教育讯问方法的创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