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小伙儿梦断煤矿法院“执行”解其苦衷
2018-10-17赵红巧
赵红巧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比较严格,一般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存在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的故意。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正是这个条款,让一个身心饱受折磨的小伙儿重燃生命之火。
上班15天,80后小伙儿梦断煤矿
刚刚而立之年的80后小伙儿刘杰,本应努力工作孝敬父母、供养孩子,然而,他却很难成为家里的顶梁柱。因为他腰椎、右手等多处被砸伤,构成二级伤残,生活大部分需要护理,行动需要助动式截瘫步行器。而这一切都源起于刘杰工作15天时的一起煤矿坍塌事件。
为缓解家庭生活的拮据,让父母妻儿过上好一点的生活,刘杰放弃在家经营的小生意,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一家煤矿工作。工作的第15天,刘杰像往常一样到煤矿上班。然而,就在他下矿两个小时左右,煤矿发生了坍塌,刘杰被砸伤了。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他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腕关节脱位;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杰本次事故受伤程度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费用进行鉴定,出具的意见为:致残程度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建议配置助动式截瘫步行器15800元/年(含训练费)、轮椅4000元/5年、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750元/人/月。本想做这份工作多赚点钱能过好点的生活,没想到,工作才刚刚半个月,噩运就来了。
雇主未履约,矿工起诉维权
事故发生后,煤矿矿主王青支付了刘杰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生活费。刘杰出院前一天,王青找到刘杰之妻郭丽,与之协商刘杰受伤的赔偿问题,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王青)一次性给付乙方(刘杰)人民币43万元作为以后所有费用。2.乙方收到甲方现金后,乙方以后有任何情况,与甲方无关。因在刘杰住院期间,王青曾先后两次给付刘杰各种费用10万元,因此,达成协议当日,王青又向刘杰出具了一张欠款33万元的欠条,载明一年内给清。
然而,距签订协议一年半时间过去了,王青始终没再出现过。无奈之下,刘杰爱人去找王青协商赔偿问题,王青却一再以没钱为由拒绝赔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杰将王青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青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费、法医鉴定费和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15024元;撤销王青与刘杰之妻郭丽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撤销维正义
庭审中,王青对于刘杰在其煤矿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对刘杰的诉讼请求均持有异议。具体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刘杰到煤矿工作并非是自己雇用的,而是原告刘杰的姐夫武威雇用的,因为是王青把工资给了原告姐夫武威,再由武威给原告刘杰。二是王青与刘杰之妻郭丽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然不是原告本人签订的,但是当时原告也在场,郭丽系原告刘杰之妻,从法律上来说,形成了表见代理,因此,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法院查明王青开办煤矿并没有取得煤矿开采的资质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杰在工作中身体受损伤,虽然王青否认与刘杰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对此王青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刘杰与他人形成劳务关系,又刘杰从事采煤工作的煤矿系王青个人开办,故本院认定刘杰与王青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王青又未提交刘杰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故应对刘杰在从事劳务工作中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王青虽然与刘杰的家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但根据协议刘杰可以获得的赔偿款与刘杰自身遭受严重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差距过大,显失公平,故原告请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根据相关证据以及相应标准予以计算,确认刘杰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最终判决王青应支付刘杰各项损失130万元(其中护理费40万元、残疾赔偿金50万元)。
王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
执行过程多坎坷 拍卖房产实现正义
判决生效后,王青并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是刘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立即启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青名下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发现财产线索后,案件承办人立即前往相关国土资源局进行房屋查封,执行法官认为有这套房在这个案子就算有了保障。随后,执行法官联系王青,向其告知已将其名下房产查封的事实,并要求其到庭谈话,否则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将该房产处置。王青虽答应来说明情况,但却一拖再拖,起初执行法官还不知道他葫芦里卖的什么药,直到有一天执行法官收到执行异议要求移交查封房产相应材料的通知才明白王青的心思。
原来王青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与其妻宋某离婚,并协议将房产归宋某所有。他们以为凭着离婚协议以及离婚证可以去房管部门做产权变更,孰料因房产被查封而无法做产权变更,这才想到通过执行异议来实现自己的心思。执行法官在了解到王青的心思后,再次约谈王青,并一再强调希望能和其妻宋某一起过来,这次王青倒是没有推脱,按约定和宋某一起来法院了。借此机会,执行法官向王青和宋某释法:一是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他们是无法完成过户的;二是其离婚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他们夫妻处置财产的协议的效力会因生效法律文书的存在而受影响;三是其财产处置之行为明显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嫌。王青之前一系列行为都在一环一环向着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方向靠近。这些行为无非就能拖延一点时间,最终的结果一定不会向着他期望的方向发展。
同时,执行法官还向王青和宋某说明了刘杰当前的生活状况,本是年富力强的年纪,却连自理都困难,平时在家不借助轮椅,就只能在地上爬着行进。说到此,执行法官就反问王青:请你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处在刘杰的境地,作何感想?
谈话结束后,宋某留下来跟执行法官说:“我不提异议了,房产你们处置吧,我不想做这不积德的事儿。”最终,法院将房产拍卖,考虑到刘杰的身体状况,执行法官到刘杰家里去做的结案手续,在给刘杰送去执行案款的同时还给刘杰家带去了一些执行法官自己购买的米面油。在执行法官即将离开时,刘杰已泪流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