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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2018-10-16高琳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商法

摘 要 在近些年的互联网金融中,P2P网络借贷发展起来成为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段时间不断爆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揭示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本文从民商法的视角入手,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和缺乏监管、风险经营、信息造假等问题,在法律层面提出一些加强监管解决问题的建议,从民商法的视角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出一点探索思考。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民商法

作者简介:高琳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5

P2P,即Peer to Peer,可以理解为点对点、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是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交易对接,来进行民间借款。P2P网络借贷的存在,满足了城市居民的理财需求,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和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属性

(一)信息中介式

信息中介式,就是仅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存在,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本身仅仅起到监管的作用,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以此为主,在信息中介式的网贷平台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其一,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媒介服务或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以此来收取中介报酬的合同。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通过自身的信息便捷性,为双方提供快速对接的平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双方需要在网络上签订电子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是借款合同关系,2015年6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案,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相互的资金融通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确定了民间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信息中介式网贷平台主要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合同形式是居间合同,资金并不经过平台,关闭的原因可能是经营不善或是信用不足,但不存在资金欺骗导致网贷平台“跑路”的事件。

(二) 资金运作式

信息中介式网贷平台仅仅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流的平台,自身不参与资金的流转,但为了取得双方信任,吸引更多人进行借贷,网贷平台开始亲自“下场”,参与资金流转,进行资金保障,通过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来吸引出借人参与借贷活动。通常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则由平台向出借人承担本息,保障资金的安全。在这其中,首先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借贷平台是否能够作为担保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担保应该视为商业借款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融资性的担保必须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P2P平台大多未经过融资担保批准,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大多数不具备合法性。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承诺担保,或是在合同中规定了担保条款,那可能就涉嫌了虚假担保。

二、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交易资金缺乏监管

许多信息表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中介服务过程中,会将交易过程中所保管的借贷资金当成自身的资金,以此来进行投资、拓展业务,这一点饱受社会舆论与专业投资学者的指责。遭到指责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网贷平台对于这笔资金并不具有支配权。网贷平台中保管的借贷资金主要有几种情形:其一,违反操作流程,先筹集资金再统一借款,或是将资金拿去投资,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设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出售给投资人进行借款。这违背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其二,债权转让。与平台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取得债权,再将债权作为理财产品向其他投资人进行销售,用以收回资金,以此来进行集资。为了获取资金,还有的网贷平台会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此时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还有将借款和投资要求进行打散重新组合,利用金额与期限的错配来获得资金进行短期投资。

(二) 网贷平台进行风险经营

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减少风险,通常会采用小额交易的方式,减少失败面临的风险,但有的平台为了获利等原因,会采用一些风险经营的方式来追求更大的获利。例如平台为借款提供担保,针对是否有资格担保的问题,一般平台通常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来解释:成为保证人的主要判断标准其在出现问题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擔保法》作为民事法律,保障的是民事行为而不是商业行为,本身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会提高网络贷款的风险。而运用“大单模式”进行经营,大金额投资资产来获取利益也是常见的形式。这样虽然收益较高,但一旦出现坏账,就会造成极大损失。大单模式中的资产过于集中,只要有少数借款项目违约出现坏账,就可能对整个借贷平台造成冲击,进而可能导致网贷平台资金无法周转,平台倒闭,借款人利益遭受损失。

(三)网贷平台运营信息隐瞒造假

随着网贷平台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网贷平台的信息造假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网贷平台作为交易的中间人,本应起到信息核实的作用,但却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隐瞒甚至伪造,甚至对无力还款的人依然进行信息发布,造成出借人甚至平台自身的损失。究其原因,首先是网贷平台的故意引导。信息中介式的网贷平台收入方式是中介佣金,为了尽快获取利润,部分网贷平台就会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隐藏或是造假,提高借款人的借款可信度,隐瞒信用风险,以此来诱导出借人投资,从中获取收益。另一原因就是征信制度的不完善。不同网贷公司的黑名单通常都是封闭孤立的,并不共通,导致一些严重失信人员在某家被列入黑名单后,依然能去其他平台进行借款。甚至,为了行业内的竞争,有些平台会故意“祸水东引”,有意将自己平台内的严重失信人员介绍给其他网络贷款平台,进一步加大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乱象。

三、从法律层面分析解决P2P网贷平台问题的方法

(一)实施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现在,交易资金的缺少监管是P2P网贷平台状况频发的重要原因,网贷平台所提供的风险担保,通常会设立第三方资金账户作为担保资金的赔付渠道。但如果平台违规操作经营,将第三方资金账户与经营账户合二为一,并没有实际的对担保金进行托管,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大额赔付,网贷平台完全可以卷款倒闭一跑了之,那这样的担保完全没有起到对出借人财产的保护作用。由于缺少监管,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对自身没有支配权的资金进行使用获利。但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出现问题,资金损失,就会对借款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关闭跑路的事件就源于非法制造资金池、使用资金导致的资金损失。想要P2P网贷平台增强自身可信性,得以健康发展,就必须为网贷平台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并由可信的第三方机构托管,这样的可信第三方一般指银行等国家级金融机构。对于P2P网贷平台的非法担保,我国也为此提出了解决策略,我国在2015年6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照其中的第22条,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网贷平台承诺进行借贷担保,例如广告、合同或是口头声明,网贷平台都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 信息共享,限制贷款金额

P2P网贷平台发展面临的一大风险是借款人违约不还款,导致网贷平台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现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普遍规模较小,资金也并不充裕,出现风险很可能导致整个平台的崩盘。有些借款人在进行贷款时,为了增加可信度借到资金,利用网贷监管的不完善,不顾自身的经济实力的进行信息瞒报、伪报,夸大融资项目的前景来骗取大额借款,还会将同一融资项目的名称、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修改,在不同的网贷平台进行重复借款。而信息中介式的网贷平台收入方式是中介佣金,为了使合同尽快成立以获取利润,部分网贷平台就会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隐藏或是造假,隐瞒信用风险甚至于帮助类似同一项目多次借款的人进行借款,以此来诱导出借人投资,从中获取收益。因此,需要限制借款人的借款数额,禁止“大单模式”的高风险经营和欺骗经营,以小额分散借款为原则,各家网络借贷平台信息共通,不仅要限制单个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数额,还要对单个借款人在各家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总额加以限制,防范欺骗性借贷,使网络借贷回归初期“互惠金融”的本质。

(三) 完善借款信息和信用评估制度

现在我国的征信制度正在如火如荼的建立当中,P2P网贷平台也应完善自身的借款信息和信用评估制度。在网贷平台上,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会给出借人和网贷平台造成极大损失,这种坏账人员通常都会被列入“黑名单”防止再次借款。对此,我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网络借贷平台应负起自己居间人的责任,监督借款人在借款时提供个人信息、工作收入等材料,并进行核实,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保证出借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网贷平台不进行审核甚至故意隐瞒,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想要建立完善借款信息信用评估制度,第一,P2P 平台自身要提高借款人信息信用审核力度,发现“问题借款人”并加以排除。第二,“黑名单”数据共通。网贷平台为了共同防范借贷风险,应当将“黑名单”进行公布,企业信息共通,以此来打造良好的行业环境,使恶意借款人失去生存空间,对于故意隐瞒信息将不良借款人介绍给同行来进行恶意竞争的企业,应有制度进行惩戒。最后,网络借贷作为金融服务的创新形式,离不开与银行的配合,在合适的时机,可以将网贷平台的审核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将信用值应用在网络贷款中,提高出借人的财产安全,也保证了网贷平臺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创新的金融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互惠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其存在的意义价值,但由于监管不到位、行业初兴等原因,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缺乏监管、风险经营、信息造假等。对此,应当实施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限制贷款金额、建立借款信用评估制度来解决问题,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好的发展,在“互惠金融领域”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2).

[2]李敏.P2P网络借贷中的民法问题.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5).

[3]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法律适用.2015(5).

[4]陈向聪.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海峡法学.201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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