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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及其启示

2018-10-16张璟李龙飞

行政与法 2018年9期
关键词:核废料能源部废物

张璟 李龙飞

摘 要: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美国对核废料运输的法律规制已趋近成熟。本文梳理了美国核废料运输立法的发展、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变迁以及美国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的实践,介绍了美国对核废料运输的规制和管理机制,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对核废料运输规制存在的不足,进而建议我国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规制核废料运输,以加强对核废料运输的管理。

关 键 词: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监管体制;废物隔离试验工厂

中图分类号:TL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9-0074-09

收稿日期:2018-03-11

作者简介:张璟(1981—),女,甘肃张掖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河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李龙飞(1993—),男,山东滨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美国有关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经历了1970年的《联邦铁路安全法》、1975的《危险品运输法》、1980年的《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1990年的《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以及2007年的《911委员会法案》等多部法律的更迭。随着美国有关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核废料运输的监管机构也由最初国会指定的原子能委员会负责监管调整为美国核管制委员会、能源部、运输部三个部门共同监管。[1]

一、美国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变迁

(一)1970年的《联邦铁路安全法》

美国的《联邦铁路安全法》(FRSA)授予运输部铁路运输权。运输部有“制定与铁路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法规、命令……和全国统一标准”的权力以及“减少伤亡……减少任何涉及危险材料运输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权力。[2]在此之前,与铁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并不在运输部的权限之内,在《联邦铁路安全法》颁布后,一旦运输部就铁路安全出台某项规定,各州法律就要制定比运输部的规定更加严格或者需要附加额外的要求。但各州法律唯一的例外是“必要的,以消除或减少本质上的地方隐患”,而且需要提供与运输部的法规不相冲突的证明或者提交州际贸易上已经造成了不当负担的证明。[3]

(二)1975年的《危险品运输法》

为解决公路运输混乱的交通风险问题,美国国会制定了《危险品运输法》,以巩固联邦监管机构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权。在《危险品运输法》的引导下,运输部被授权决定区分“对健康、财产或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危险品,特别将放射性物质列入危险品之中。[4]运输部有权制定“与有害物质安全运输有关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质的包装、再包装、标签、标识、张贴布告和线路等事项”以及规定运输危险品需要使用的集装箱的“制造、加工、维修、翻新、修复标志和测试”等事项。[5]《危险品运输法》授权运输部的风险规制范围并不包括卡车运输危险品的路线问题,该规定使各州和地方机构均有权制定自己相应的卡车线路规则。所以,在纽约及其他地区对放射性物质的公路运输加以封锁和限制后,运输部开始加大对卡车运输路线的关注。1981年,运输部颁布了卡车公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线路的最终规则。此后,放射性物质可以在州际公路上运输,各州也被允许使用替代性路线。

(三)1980年的《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

198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并于1985年通过了该法令的修正案,为各州开发新设施处理低放射性废物建立了一个州际契约体系。该法令承认了各州在规范低放射性废物运输中起到的作用:“对于任何契约委员会或州来说可以建构任何新的权利……以一种与美国核管制委员会或运输部不尽相同的方式来规范包装、生成、护理、存贮、处理或者运输低放射性废物”,[6]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区分国家与各地方监管的不同作用。

(四)1990年的《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

1990年,美国国会试图通过制定《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来解决持续不断的危险品运输问题。美国国会在调查结果中声明:“许多地方和州制定的关于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与联邦法律法规并不相同,这给其它司法管辖区创造了不合理的危险,也使托运人和承运人产生了迷惑,他们试图达到符合多个相互冲突的注册、许可、路线、通知及其它监管要求”。[7]《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赋予了运输部包括核废料在内的所有核材料运输的法规制定权,并要求运输部应为卡车运输核废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制定法规。同时,《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涉及到放射性废物在内的危险物质的高速运输路线问题。这使各州有制定和实施公路运输危险物质具体路线的权力,但其要受联邦条件和标准的制约以及运输部的监督。在制定公路线路时,各州被要求必须符合运输部提出的标准,这将使其有义务去考虑公众安全、公众参与、跨地域运输路线的确定、指定路线上的燃料供应以及运输的始发和到达地点等问题。[8]在此基础上,各州还应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运输线路沿线的人口密度、运输危险物质的种类、应急响应能力、地形以及对商业的影响。《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作用,联邦和各州的法规允许其选择运输路线,以确保承运人和托运人选择的路线和运输方式有利于公众健康。

(五)2007年的《911委员会法案》

2007年,美国国会在《911委员会法案》的实施建议中解决了放射性物质的铁路运输问题,提出了應对恐怖袭击的风险问题。美国国会指示国土安全部会同运输部,指定某些潜在被恐怖分子利用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物质为安全敏感物质。2008年11月,运输部对核废料及其他危险性物质的铁路运输作了实施要求。同时,《911委员会法案》也指示运输部要求铁路运营商在运输安全敏感物质时根据年度生产安全风险分析使用最安全和最有把握的路线。

二、美国核废料运输风险监管机构及其权责

负责监管美国核废料运输的主要联邦机构是核管制委员会、运输部和能源部。他们与各州、地方机构以及区域交通规划委员会紧密合作,但各个部门对于核废料的运输监管有其不同的规定。

(一)核管制委员会对核废料包装的监管

核管制委员会负责核废料包装及其它与核废料相关事项,如包装标签、升降操作程序、保证运输过程中工作人员安全、公众免受辐射的危险以及在交付时开启包装等事项。从《美国联邦法规》第10章第20条第71款和第73款中可以看出,这些标准规定了职业人员和公众在运输过程中可接受的辐射量,设置了包装所必须经过的测试程序,提供了包装设计认证标准和其它程序。如在卡车或铁路装载时为检测和防止未经授权接近包装所采取的措施;在运输核废料之前,要保证运输过程中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废物本身及包装的安全问题。《美国联邦法规》第10章第20条第71款G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设置了操作控制和程序,包括在初次使用包装时的初步检查、物理条件下包装的检查和开封指示等,并要求承运人和托运人允许核管制委员会对物质、包装及设施进行检查和实验。第10章第20条第73款不仅包含了对运输中废物的保护要求(包括威胁评估的要求、训练有素的保安护送要求及通知核管制委员会的要求),还规定了承运人应事先获得核管制委员会关于运输核废料的公路或铁路路线的批准。

(二)运输部对核废料运输方式的监管

在《美国联邦法规》第49章第107条中,运输部关于危险物质的规定主要分为张贴警告、运输车辆的信息牌、进行检查及确认认证的运输方四个部分。[9]《美国联邦法规》第49章第110条规定,运输部可以授权各州和地方商业机构对危险物质运输应急人员的培训程序进行规定。《美国联邦法规》第49章第172条第1款及附录D部分规定,运输部的规则应当要求铁路运营商确定并使用最安全可靠的运输路线,并不断改进核废料运输的安全计划方案。《美国联邦法规》第49章第397条D款规定,放射性物质的承运人要遵循“首选路线”,只允许在接近提货点和交货点时才可以偏离“首选路线”,并且必须以物品、燃料、维修站的紧急供应为前提。当几个首选路线共存时,承运人必须综合考虑包括沿线事故发生率、运输时间、人口密度等因素,并以此选择最小危险的路线。[10]

《美国联邦法规》第49章第397条D款承认“任何州际公路”都可以作为卡车运输危险物质的优选路线,除非各州在与运输部制定的危险物质运输质量控制优选路线指导方案相符合的情况下,选择其特殊的可替换性路线。运输部的指导方案是以《危险品运输统一安全法》的线路要求为基础,提出了各州在设计可替代性路线时需要考虑的三个主要因素和四个次要因素。其中,三个主要因素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暴露的潜在辐射,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的健康危险以及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对经济的损害;四个次要因素包括应急反应能力、特殊设施的选址(如学校和医院)、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中的疏散能力、与货物性质无关但与运输活动增加相关的交通伤亡预期。另外,各州在有效实施其选择的可替代性路线之前要事先通知运输部。

(三)能源部对核废料运输线路的监管

作为处置超铀废物、核废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权威机构,能源部有权确定运输核废料到储存库和联邦检索监控存储设备的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当其选择铁路运输时,就要选择铁路运输应使用的线路。能源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运输选择权进行仔细审查,如果在决策记录中选择了铁路运输,能源部将准备另外一套铁路线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供使用。如果选擇了卡车运输,能源部将同运输部根据最优路线确定线路一样来识别路线。然而,如前所述,在最终选择高速公路路线时,各州和承运人还是要服从于运输部的规定。与此同时,能源部与各州交通主管部门就卡车路线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在与承运人、各州商议后,选择了铁路路线来运输核废料和高放射性废物。[11]在符合路线规则的情况下,能源部运输承运人有权选择低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路线。对于与放射性物质运输相关的运输事项,能源部还提供了国家和地方基金等资助,包括对卡车运输废料时改善道路的预期状况、事故预案、紧急情况响应和交通事故检测等事项的资助。

三、美国核废料运输的实践

为更加详细了解美国核废料的包装方法、运输方式及能源部与各方的运输合作,清楚认识核废料运输中可能产生的运输问题,笔者以美国废物隔离试验工厂(WIPP)核废料运输为例,从能源部新墨西哥协议下的运输问题、铁路运输与卡车运输的运输抉择、超铀废物包装以及西部州长协会与能源部的运输合作四个方面分别介绍美国核废料运输的实践。

(一)能源部新墨西哥协议下的运输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新墨西哥州通过法律、公共关系等政策手段来获取充足的影响力,促使能源部加入到与美国废物隔离试验工厂储存室有关的一系列协议中。如1981年拟定协议规定能源部将帮助新墨西哥州获得升级道路的新基金以便超铀废物运输。

1982年的补充规定协议更加广泛详细地解决了交通运输问题。能源部要承担与废物隔离试验工厂运输事故相关的清洁费用,这赋予了新墨西哥州对核废料运输以及对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独立的监管权,使得国家可以重新审查交通运输记录,并允许各州对进入新墨西哥州的废物运输源头实施检查,其中就包括超铀废物运输。在该协议下,能源部要负担废物隔离试验工厂运输的设备费用及科研人员的工资,并且要在运输废物前通知各州。补充协议规定能源部将资助新墨西哥州获取联邦政府基金以便于高速公路指定路线的升级,同时,明确规定废物隔离试验工厂在未来开发升级现存公路以及建造新的公路时国家责任豁免的情形。在1987年的协商与合作协议第二修正案中,为符合向废物隔离试验工厂运输核废料和核管制委员会证实的所有废物运输包装问题,能源部同意遵守运输部和核管制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该修正案前,能源部既没有任何遵守核管制委员会关于包装和运输事项的法律义务,也没有遵循运输部安全运输法规的义务。1992年,废物隔离试验工厂《土地回收法案》第16部分包含了与运输相关的条款,能源部与新墨西哥州的协议使其背负了许多管制要求,包括核管制委员会证实的运往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的监管者要求、在运输废物之前能源部的事先通知要求、能源部资助交通事故安全预警和紧急情况事前准备的要求。

在这些不同的协议之下,能源部帮助新墨西哥州在废物隔离试验工厂运输相关事项上获得了联邦基金的保障。《土地回收法案》第15部分最终规定的基金,使得新墨西哥州在15年内每年可以无条件获取联邦政府2千万美元的资助。因而,州政府官员称该基金为“新墨西哥州的商业成本”。[12]

(二)铁路运输与卡车运输的抉择

虽然新墨西哥州有效地运用这些协议消除了国家对于包括核废料运输在内的有关重大问题的担忧,但能源部在铁路运输与卡车运输两种运输方式上一直犹豫不决。1980年11月,能源部在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的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中计划75%使用火车,25%使用卡车的运输体制。[13]然而,在1989年起草环境影响报告时,能源部改进了起初的想法,制定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全部使用卡车运输,二是对于所有来自设施的超铀废物都使用火车通过铁路运输。在这种可选择的机制下,缺少铁路轨道的洛杉矶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和内华达州实验室的废物将用卡车运输。[14]

尽管铁路运输的风险总体来说较小,能源部在最终的环境影响报告里还是优先选择卡车运输作为废物的运输方式,但也保留了未来使用铁路运输的可能性。能源部认为,铁路运输较卡车运输来说缺少合理的因素,原因是运输超铀废物时铁路承运人的利益限制、鐵路运输事业的高成本(铁路运输下所需要的超铀废物包装容器是卡车的三倍)。在核管制委员会的规定下,装载超铀废物的容器应该在6天之内运输和启封,而能源部无法保证铁路承运人预期的和未来的安全。

基于能源部的规定,新墨西哥州公路运输部在能源部的帮助下选择了卡车运输路线,来自全国范围内的储存超铀废物的设施到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的州际运输路线也被确定。使用的路线是由能源部根据其最终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确定因素包括事故发生率、交通状况、公路段的长度、交通工具的速度、人口分布和附近土地的使用状况。

(三)超铀废物包装

随着核废料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的确定,核废料的包装问题又成了广为关注的话题,能源部对于核废料的包装设计、包装风险预估都有其独到考虑。从1980年到1999年,经过20年的探索与实践,第二超铀废物包装设计终于得到了核管制委员会的支持。

由能源部建议的处理超铀废物的初始包装被称为超铀废物包装。1980年,美国众议院运输小组委员会表达了超铀废物包装不受能源部任何独立机构审查的担忧。[15]超铀废物的包装容器也因技术问题而被质疑,包括由于氢气的积累引发的潜在爆炸问题。桑迪亚国家实验室的科学家们建议增加通风设施,而新墨西哥州强烈反对这一建议并受到了环境评价组(EEG)的支持,该小组是由新墨西哥州在能源部基金的帮助下设立的独立专家咨询小组。[16]为得到核管制委员会的支持及升级第二超铀废物容器的设计,能源部在1987年同意将超铀废物包装设计提交核管制委员会。第二超铀废物包装设计使用了双外壳以便于高负荷的实验,包括暴露于大火中的实验及一系列跌落实验,核管制委员会于1999年支持了第二超铀废物包装设计。

(四)西部州长协会与能源部的运输合作

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的放射性物质最初仅由新墨西哥州和能源部共同管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放射性废物的运输问题被广泛关注,各州和地方也不断参与到与能源部的放射性废物运输合作中,其中,西部州长协会与能源部的运输合作是最为成功的。

1989年,西部州长会议最新成立的安全运输技术建议小组会见了能源部和运输部,并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个报告来解释其核废料运输安排。为了保障这些报告的实施,能源部启动了一项与西部州长协会的合作协议来开发一项废物隔离试验工厂的混合计划,进而与地方政府展开合作。美国国会在1992年的废物隔离实验室《土地回收法案》中编纂了一个协同方式,要求能源部与各州合作开发出一种废物隔离实验室的运输计划。为达到这些要求,该法案还为各州提供了基金支持。1995年,能源部与西部州长协会在执行协议中承诺双方将坚持反复修订西部州长协会废物隔离实验工厂安全运输计划实施指南,该废物隔离实验室指南解决了运输安全、运输路线设计、公众信息和事故预防及预警反应等问题。

四、美国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启示

(一)我国现行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及不足

⒈我国现行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我国关于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法律条文较少,主要体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

⑴我国法律对核废料运输风险的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13条规定:“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材料运输途中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核材料运输保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托运单位负责运输保卫,应会同运输、产品、安防和保卫等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一级及二级核材料运输保卫措施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二)除主管运输部门另有规定之外,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三)一级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派武装押运;(四)对参加运输人员和保卫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卫教育,提出明确的保卫要求,途中不准会客和私人通讯;(五)运输工具要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起运,严禁非运输人员搭乘;(六)运输路线、时间、始发和到达地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申报运输计划、填报货运单据一律使用核材料代号。”

⑵我国法律对核废料运输风险的间接规定。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⒉我国现行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不足。目前,我国对于核废料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以危险物质的几大类被规定在各个法律之中,相较于美国的核废料运输来说,我国核废料运输的法律规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全面,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则与实施细则。以美国为例,其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法比较全面,既有铁路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且各个法律规定比较具体详细。相比之下,我国对于核废料运输的法律规定显得单一有限。二是主管部门不够明确,权责无具体规定。我国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对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主体做了简要的授权性规定,对于其职责、主管内容等问题并无相关规定。与美国核废料运输的三个明确的主管部门相比,我国核废料运输的主管部门还不够明确,主管内容也不够具体。三是法律条文单一,运输要求不够全面。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的相关条文并不多,与核废料运输要求相关的条文更是屈指可数,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一个条文里列举了六项具体要求,这与美国核废料运输繁杂具体的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要想避免核废料运输中的风险,确保核废料运输的安全性,我国的法律必须对核废料运输的相关要求作出更加具体全面的规定。四是处罚力度较小,威慑力不足。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违反核安全的处罚措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19条中有所规定,但该条所列举的处罚措施大多为非金钱的处罚措施,对于如此危险的核废料运输来说,这些处罚措施显然不足以达到震慑的作用,也不足以保护核废料的运输安全。五是技术革新较慢,实践能力有待提高。我国对于核废料运输的实践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技术及处理设施与美国等经验丰富的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相关人员经验不足,技术革新相对较慢。

(二)美国核废料运输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为保证核废料的运输安全,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借鉴美国核废料运输的实践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核废料运输的法律体系,制定具体可行的应对策略。

⒈健全核废料运输的法律体系。美国关于核废料运输的法律法规较为详细全面,已形成了核废料运输的法律体系,其对于核废料的运输监管,不管是在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層面都趋于完善。美国结合自身的国情,对国际规则作了差异性的修改,核废料运输的相关规则甚至比国际规则更为严格。相比美国的核废料运输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核废料运输规定只散见于各个法律规定之中,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中。核废料作为危险程度很高的危险物质,应该由专门的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加以规定,以体现国家对核废料运输的重视程度。对此,笔者建议,应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核废料运输法律法规,以形成系统全面的核废料运输法律体系。

⒉明确核废料管理部门的管理权责。美国核废料运输由美国核管制委员会、能源部、运输部共同负责。美国核废料监管机构对于核废料运输的监管各不相同、各有分工,在一定事项上有所制约,对美国核废料的运输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只是单纯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对核废料的道路交通监管工作并没有相关规定,核废料运输的路线选择、道路安全评估、道路事故应急等具体事项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使得核废料在运输过程中缺乏法定的监管机构。除运输监管机构外,核废料运输的各项运输细则的监管权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核废料运输过程中监管无门,极易发生核废料运输事故。笔者建议,我国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应明确核废料运输的监管机构,使核废料运输有其法定的监管部门,保证核废料的运输更加稳定安全,在发生相应的核废料运输事故后确保得到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与救济。

⒊完善核废料运输实施细则。我国关于核废料运输的规定仅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中,而美国就核废料运输规定了批准机制、托运人、承运人、应急对策以及强制培训等事项。我国对于核废料的运输要求应该更加具体化,如核废料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人员资质要求、运输事故应急系统、运输事故救济机制等事项都应有详细规定。对于核废料运输标准也应作精细化规定,如危险物质的包装、再包装、标签、标识等事项,运输核废料所使用的集装箱的制造、加工、维修、翻新、修复和测试等事项,制定运输线路时应考虑公众安全、确保指定的路线燃料供给、车辆修理以及运输的起始点等问题,职业人员和公众在运输过程中可接受的辐射量、运输路线沿线的人口密度、运输危险物质的种类、应急响应能力、可替代性运输路线都应考虑在内,生产安全风险分析也不可或缺。总而言之,核废料运输的运输要求及运输标准应该具体到各项运输实施细则中去,以便加强对核废料运输的监管力度,保证核废料运输的安全性。

⒋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惩罚力度。美国对违反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企业或个人,轻者处以250美元到5万美元的罚款,重者处以最多10万美元的罚款。相比之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19条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对于核废料运输中造成的事故处罚仅规定了处罚种类,没有相应的数额要求,即使有罚款数额,但一般数额较小,无法制止核废料运输所造成的危害,达不到惩戒与威慑效果。因此,为加强核废料运输的安全监管,我国在今后的核废料立法中应该适度加大对违反核废料运输安全要求人员的惩罚力度,同时,应加强对核废料运输的行政管理,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行政管理方面都应实施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核废料运输更加规范有序,以保障核废料的安全运输。

⒌加强信息交流。现阶段,我国核废料运输法律规制并不完善,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国内外核废料运输交流的机会,充分学习与提高核废料运输机制与标准,汲取国外核废料运输的先进经验,加大高等人才在核废料运输方面的输出与引进力度,加强与其他核废料运输经验丰富及技术先进的国家进行信息交流与培训合作,加快我国核废料运输的发展进程,确保我国核废料运输的安全性。

綜上,美国已建立了较成熟的包括联邦监管机构、各州及私人承运人三方主体在内的核废料运输监管体制,对我国核废料运输各方面的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核废料运输在借鉴美国运输经验的同时,应立足于本国实际,加强对核废料运输的法律规制,明确核废料运输的监管部门及其义务,制定更加具体精细的运输细则及其安全标准,加大对于运输事故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核废料运输的监管与立法保护,以确保我国核废料运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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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unton,Don,ed.Hazardous Waste Siting and Democratic Choice[M].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6.

(责任编辑:苗政军)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the legal regulation of nuclear waste transpor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relatively mature.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the Ministry of Energy are jointly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nuclear waste transportation.The three departments have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clear division of labor.This paper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nuclear waste transportation legislation nuclear waste transportation risk,and introduces the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waste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mechanism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te isolation pilot plant,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evant system,analysis of problems in China's existing laws on nuclear waste transport regulation,that China's future should be the 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 and punishment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regulation of nuclear waste transport.

Key words:nuclear waste transportation;risk regulation;regulation system;the Waste Isolation Pilot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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