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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

2018-10-15杨颍慧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婚姻法对策

杨颍慧

【摘要】婚姻法是与我们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而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家庭经济财富日益增长、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更显得重要。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对策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随着我国人民经济收入、家庭物质财富逐年增多,因此,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一、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二、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夫妻财产的财产权利的形式应进一步扩大:现行《婚姻法》虽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这一制度的内容仍不完善,对于夫妻财产制而言,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财产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即以实物方式的财产,和无形财产主要即以权利等方式存在的财产。当前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认定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比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成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却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然显失公平。

(二)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夫妻财产权利的切实实现: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话:“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数额较少,私人交易行为也极少,因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当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家庭或夫妻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法律仅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稍有提及是远远不够的。完善夫妻财产制要使夫妻充分行使财产权利,使财产所有权表现出不仅仅是静态的占有形式。更重要地是体现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动态权能,目的是要使夫妻财产能最充分、完全的行使。系统的夫妻财产制应该规范夫妻财产中对内的关系,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规范到对外的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婚姻法中实体法的内容,有赖于在程序法中引入公力加以保障。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调整亲属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婚姻法,以实体法内容为主,重在界定亲属主体之间的静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调整这些权利义务的互动和变更关系。因此完善婚姻法应以充实实体法为主。婚姻法中亲属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和变更关系一方面具有当事人自愿的私法自治的特点,但某些方面又必须要有公力介入、干预,以实现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关注。

总之,夫妻财产制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它的完善和实现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如夫妻财产数额的查实是一项很难办到的工作,它有赖于税收制度中公民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因而,夫妻财产制真正执行任重而道远。本文着重论述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如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如何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操作如何进一步规范?限于篇幅,不作更多的探讨。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势必给我国婚姻制度也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因此,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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