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形成的历史基础与发展演进
2018-10-15李佳轩
李佳轩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史学科也日趋完善。对于外国的法制史学科也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外国的法制史学科是一项创新型学科,主要研究了当前世界上各种各样不同类型同时又具备代表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其对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推动性作用。外国的法制史学科自从建立直至今日还不到一个世纪,在我国已经经历了六十多年的演变与发展,不过,外国的法制史学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在当下世界范围之内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是非常的久远,追寻该学科的最早诞生时期能够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古希腊以及罗马时代,本文针对于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学科;外国法制史;发展;历史基础;演进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以及国民生活品质的快速提高,我国的法制事业也逐渐的发展起来,与此同时,法制事业当中外国的法制史学科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建该学科的好与坏能够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事业的质量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该学科的历史基础以及发展变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制学科的成熟程度,因此,只有认真的研究外国的法制史学科其历史基础以及以往的发展变迁,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制领域的稳健发展。
一、外国的法制史学科其形成之初的历史基础
外国的法制史可以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宏观的视角观察,外国的法制史学科是一项创新型学科,主要研究了当前世界上各种各样不同类型同时又具备代表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律体系,该学科自从正式确立直至今日还不到一百多年的历史,主要是在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由苏联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苏维埃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法制史学科已经经历了六十多年的演变与发展。追溯以往的历史,主要可以追寻至公元前427年至公元前的347年,即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其编写了当前西方历史以来第一部有关法学的专著,即《法律》,该部著作共长达十二卷的对话体,主要内容深刻的讨论了法律概念的渊源、法律的制定问题以及法律和该国家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的诸多问题,在该部著作当中明确了法律所提及的有关“正义”的理论。随后,古罗马的法学家研究古希腊有关法律理论成果以及传承与发展的相关基础之上,法学家不但创办了体制比较完善的羅马国家私法体系,准确的解释了法理学有关的研究以及法学相关的诸多概念,同时还发展出了法学家的阶层,为后世延续了诸多流传于世的法学著作,尤其是优士丁尼编写的巨作《国法大全》,可以说是古代法律有关历学方面上的一个重大的奇迹,如今已经发展为我们人类古往今来法律学科发展当中最被人们所关注的法律财富。发展到近代时候,西方的许多学者开始逐渐着手研究外国的法制史学,尽管涉及相对比较多的就是罗马的法律,不过研究的视角却逐渐变得越来越明朗,另外还努力在研究当中探究法律史学科以往发展的主要线索与基本规律。例如,西方法国的人文主义方面的法学派,学者在研究罗马法的同时,也逐渐开始关注并探究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不过,这些著名的法学作品还都没有能够确立一个相对比较能够表明外国创建的法制史学科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与本质。
二、外国的法制史学科其建立和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通过历史的唯物主义方式来探索外国的法制史,可以解释出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其自身的发展情况、本质、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演变的基础准则,同时使外国的法制史学科能够成为一门独特的学科体系,另外还要具备历史环节性以及鲜明阶段的特性,主要是在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由苏联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苏维埃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苏联国家的部分学校已经正式建立了《国家与法权通史》的课程,苏联学校开办的这个课程可以把国家的有关制度和法律的制度一同结合起来,可以解释为将法律的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进国家的制度当中,以此来表明国家与法律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学科课程的主要体系能够分为:封建体制的国家和法权;奴隶体制的国家和法权;资产阶级时代的革命阶段国家和法权;西方巴黎公社以及帝国主义时代各个资产阶级时期的国家和法权。五十年代之初,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学开始建立,中国许多高等学校开始依据苏联的模式设立了一些法制史的课程,其中中国人民大学被选为该法制史学科研究和授课的重要基地。六十年代之初,人民大学中从事于外国的法制史研究学者逐渐开始不再按照苏联的模式,而是建立起符合我国的具体特点以及需要尝试的创新学科体系。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民主逐渐步入正轨,法制史学科获得了新的发展,得到了开国至今从来没有过的一个重大进展。总而言之,改革开放以来,外国的法制史学科正式诞生于我国,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前期的三十年发展之路可以说是相对比较困难,而后期的三十年却得到了重建的机会,发展得颇为明显。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无形中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合理的规则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民生之本,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的事业,探索外国的法制史学科其历史基础以及以往的发展变迁,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制领域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