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策性农业担保优势倾力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8-10-15张洪武
张洪武
摘要:自新世纪以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推进,带来农户资金需求的大幅增加,但农村金融的供需失衡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较为严峻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改变传统财政补助支农方式效力减弱的局面,中央财政创新财政资金支农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兼顾“政策性”与“专业性”、具备“财政+金融”、“政府+市场”双重属性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解决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题。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看人”、“看事”的风险识别、评价管理手段,破解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失效难题;通过担保、保险、期货等多种金融工具的融合运用,打造农村金融风险传导、分散、化解的完整链条和有效路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顶层设计着眼,从供给侧改革入手,力争构建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领域,甚至其他领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农村金融;财政支农;风险管理;农业信贷担保
自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开始由单一小农经营逐步向小农经营与规模经营并存发展转变。为此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过程中凸显出来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转变财政资金支农方式,开始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自农担体系建设以来,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下稱“国家农担公司”)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财政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对全国农担体系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推动做大担保业务规模,积极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农业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正逐步缓解。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顺应农业生产方式变化,创新财政“支农支小”新方式
(一)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传统财政支农方式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推进,带来农户资金需求的大幅增加。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明显的、本质性的变化,由传统的一家一户小规模、小农经济,向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截至2016年末,我国已有近179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98万个规模经营农户、124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约1.6万家省级龙头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扩大的生产规模带来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规模的大幅上升。
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了传统财政补助为主的支农方式效力减弱,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2004年起,国家相继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下称农业“三项补贴”),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但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逐渐减弱,政策边际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减弱。在此背景下,国家需要对财政支农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农村金融供需失衡,需要从供给侧进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
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角度来看,现代农业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与小规模农业经营相比,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量更大,资金使用周期更长,融资需求更加多元,对信贷等金融支持的依赖程度更高,更需要现代金融的大力支持。
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角度来看,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越来越不能满足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第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最为普遍的就是“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二,目前金融服务在期限上、品种上、成本上不能契合农业产业需求,不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农村社会特征。第三,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少、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保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新型经营主体个性化与差异化的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商业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缺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的动力。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农业信贷资金单笔规模相对工商业小,商业银行操作成本高,收益难以覆盖尽调与审批成本,出于商业资本逐利的理性,传统商业银行和商业性担保公司不愿意投入农业。第二,传统金融机构至今仍无法破解农村金融风险管理难题。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质押物,财务信息不够完整、规范,同时面临市场与自然双重风险,无法满足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因此商业银行支持农业项目的意愿较低。截至2016年底,我国有7225家融资担保公司,到2017年底,我国仍然拥有6700多家融资担保公司,但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面临同样的风险管理难题,难以承担起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主力军责任。
(三)坚守农担政策性定位,破解财政补贴效力减弱、传统金融支农动力不足的难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金融服务供需矛盾,对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要在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上下工夫,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李克强总理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传统补贴方式的效力减弱、农村金融供需失衡、传统金融机构支农动力不足,倒逼财政支农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长期以来,我国支农方式或采用财政直接补贴、项目直接投入、行政命令银行降息等纯政策性手段,或采用将之置于市场、任其自由发展的纯市场化策略,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两者均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此种困境要求必须改革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顺应农业生产经营由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本质性变化,改变传统“撒胡椒面”的补贴方式,提高政策导向的精准性。因此,创造性由财政资金出资作为资本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通过中央财政对其进行持续的担保费补助和代偿风险补助维持其政策性属性,是顺应生产方式变化,解决上述困境的有效创新。
2015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由农业“三项补贴”,即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而来)中20%的存量部分,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增量资金,每年230亿元左右用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分三年将690亿元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构建起完整的专门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担保、再担保组织机构体系。其中利用540亿元资本金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向市县延伸业务分支机构,直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利用150亿元资本金组建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机构分险增信。
农担体系兼顾“政策性”与“专业性”,是一个具有“财政+金融”、“政府+市场”属性特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其中“政策性”体现在农担体系的目标任务由政府下达,政策支持由政府提供,通过每年一定水平的财政资金持续补助农业担保业务代偿风险、担保费来支持农担公司的可持续运营;此外,农担体系以现代金融为工具、以市场化、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为手段。从本质上讲,农担体系是较为特殊的金融机构,虽然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但不以赢利为目的,有很强的政策目标。农担体系承担的是财政的工作任务,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是财政工作的另一种方式,是财政伸在市场里的一只手,是财政体系新的工作力量和组成部分。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强调“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进一步明确了农担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中央财政补助是其可持续发展、保持支农力度的关键和基础。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典型特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担保业务,被定义为“准公共产品”。在担保行业难以形成有效盈利方式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情况下,农担体系的建立带有明确政策目标,更应在财政资金支持下,坚守政策性定位。对农担体系的财政补助,实质上是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的调整和创新。以财政资金作为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目的是为了增强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的信心,实际上是将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质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不再是财政的直接补助资金,而是银行的信贷资金。这种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是一种市场化的方式,与财政资金传统使用方式相比有着本质的变化,必须要在市场参与各方自愿和意愿得到满足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和实现。此种方式既要考虑农户的贷款意愿和融资成本,同时也必须考虑银行的贷款本金安全和合理利息收益,调动起银行的放款积极性。此种方式作用效果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不是传统的行政方式,一厢情愿或通过行政命令银行放贷的方式,实践证明都难以见效,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朝一夕达到预期效果、解决预期问题。
由财政直接补贴方式调整为对政策性担保业务提供持续性代偿风险补助,有助于支持农担体系的持续运营,是支持农担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根本政策保障,是财政发挥“四两拨千斤”杠杆撬动作用的支点。由于担保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对其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属性应该是财政政策性资金,而不能是商业资本,商业资本由于其具有趋利性,会影响到担保公司完成带有政府政策性的目标。二是在财政注资形成一定规模本金的担保公司之后,最重要和关键的不再是本金,而是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和完成政策性目标任务过程中客观形成的一定比例的代偿风险,是否有持续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予以政策性补助。如果财政能同时安排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则更有助于担保公司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增强担保公司在银担合作中的主动权和对银行放贷积极性的调动能力。
财政对农担体系政策性补助的缺位或滞后,可能导致农担体系难以坚持政策性定位,被迫向商业模式转变,并带来潜在审计风险。在政策性担保模式下,不以赢利为目的农担机构可以综合考量担保业务的成本、风险等因素,既算经济账,又算政治账、社会账,而不是只考虑公司的成本和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更有利于在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实现政府赋予农担的政策性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专注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服务,更有利于解决“融资难”、“融資贵”问题。否则,农担机构由于自身通过经营形成的风险代偿能力有限,就会为求自保而不得不迅速向商业化担保模式转变,最终影响其完成所承担的解决农业农村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性目标任务,不利于农业农村的发展。全国农担体系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代偿风险,是政策性特征带来的,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同时,对代偿风险等制定明确的财政补助政策,可以有效避免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的连带政府审计责任。
(四)农担的创新,不仅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领域提供宝贵经验,也为探索财政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支持其他领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路径选择。
农担体系的实践表明,财政支农资金可以通过政策性担保的方式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金支持农业与农村发展。从操作逻辑和运转机制来看,除政府机关的纯行政性支出以外,用于农业经济建设等领域的财政资金,应该都可以通过政策性担保的方式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支持和服务相关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
经济建设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高新技术开发等行业也存在一定程度“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述主体和行业或缺乏有效抵质押资产,或面临不稳定的市场环境,或未来收益不确定,与农业行业面临的境遇相似,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顺利获得信贷支持。而上述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关键领域,亟需政策力量的支持。上述领域“融资难”、“融资贵”并非单纯供给不足所致,更多是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因此应该改变纯财政思维或纯金融思维方式,可以创造性地将财政思维与金融思维充分融合,通过财政资金的基础支撑作用实现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金融的协调配合,既尊重市场在各类金融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金融服务供给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又能主动补位,通过财政资金的创新性运用,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的撬动作用,为市场化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领域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供给。
二、推进农担体系建设,持续增强财政支农能力
(一)充分发挥国家农担公司的引领支撑作用,多层次、广覆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基本形成。
国家农担公司作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在国家层面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坚持自身信用和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实行政策性主导、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国家农担公司已建立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搭建起适合业务发展的制度体系框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农担公司通过自身职责的发挥促进体系合力不断增强。一是统一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形成健全、完整、紧密可控的政策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省级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规范指引,研究并指导省级机构开发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和服务,扩大信贷支持农业的覆盖面,目前已研究出台涉及体系建设、业务开展、风险防控、人力资源、財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行政办公等方面21个工作指引,正在拟定的还有10多个;二是为省级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对其符合政策规定的担保业务应保尽保,确定合理的代偿风险分担比例和再担保费率,为省级农担公司分险增信;三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的战略合作,建立适用于国家农担公司和省级机构的银担风险共担机制,为省级农担公司与银行开展银担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扩大信贷支持农业的覆盖面;四是研究建立风险补偿和风险救助机制;五是研发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数据信息系统,建立农担业务大数据平台;六是组织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指导省级机构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农村、熟悉财政和金融、“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队伍。
省级层面初步形成组织严密、上下联动的两级组织结构体系。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已成立省级农担公司(上海、深圳、西藏暂不成立),以分公司、办事处形式为主,设立了431个市县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约590多个主要农业县,占1142个主要农业县(产粮大县、畜牧大县、水产养殖大县)的50%以上,力争2018年底覆盖全部主要农业县,并向其他市县延伸。
(二)担保业务稳步开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始得到缓解,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农担体系成立时间较短,大部分省级农担公司于2016年陆续成立,个别省份甚至2017年年底才成立,但是整体效能却得到迅速释放和发挥。担保业务开始放量,再担保业务全面铺开。截至2017年底,全国33家省级农担公司全部开展担保业务。自2015年7月《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文件下发至2018年3月底,新增担保额576.2亿元,新增项目近15万个。国家农担公司充分发挥分险增信作用,稳步推进对省级农担公司的再担保业务,实现了对符合“双控”标准的在保项目应保尽保。
“融资难”僵局被打破。通过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增信支持,一大批原本无法获得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次获得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实现了贷款额度增加。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轻资产”特点,一些省份创新农业担保产品设计,为农户提供免抵质押物、信用类的担保信贷产品。一些农担公司协调银行等资金提供方为农户开辟担保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灵活还款时间。
“融资贵”得到初步缓解。全国农担体系担保费率一般在1%—1.5%之间,远低于商业性担保公司3%的市场平均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加担保费率)从一般12%—15%甚至更高普遍下降了2至3个百分点。
支农政策的精准性得到大幅提高。农业信贷担保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破资金瓶颈的同时,倒逼其主动适应市场,自觉按市场供需形势和价值规律开展经营。通过担保扶持发展壮大一大批农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解决当地农民就业、脱贫致富和增收的主力军。
(三)政银担合作初创成效,合力支农不断深化。
银担合作稳步推进。目前,国家农担公司与15家银行总行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各银行分支机构迅速落实战略协议,积极支持“三农”领域。双方明确了“风险分担、利率优惠、不缴存保证金”三项基本合作原则,初步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在15家全国性银行之外,省级农担公司还与地方区域性银行、农信社、农商行开展了大量的业务合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逐步下降,贷款手续得到简化,审批时间不断缩短,贷款可得性稳步提高。
政担合作成果显著。目前各省级农担公司大部分与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签订了政担合作协议,由地方财政安排部分少量预算资金,与农担体系共建风险分担机制,为在本区域合作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提供代偿风险准备。同时地方政府积极发挥地缘优势,积极向农担体系推荐符合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经过双方共同的努力,撬动了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到农业农村领域,促进了地方政府支持农业发展这一政策目标更好、更高效地实现。农担体系作为财政伸在“市场”里的一只手,财政体系新的工作力量,通过提供担保这种“准公共产品”,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地方政府与财政部门的工作,促进了解决农业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
多部门依托政策性担保协同支农经验正在形成。农担体系根据国家农发办、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部门的需求,积极探索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旅游产品开发等领域,政策性支农的协同协作效应得到强化。
(四)全国农担业务数据信息系统初步建成。
为实现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线上快速处理,同时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未来农业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农村金融风险研判和预警机制的完善,以及经营风险的降低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家农担公司针对体系成员单位多、业务体量大、业务模式多样复杂的特点,牵头开发完成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数据信息系统原型版本,已选定9家省级农担公司作为首批上线单位,即将实现业务线上处理。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发挥的作用,充分证明,国家通过组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构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来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这一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这条路是走得通的。2017年4月,汪洋同志视察国家农担公司,并在公司召开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个路子可以走得通,可以做得好,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三、创新农村金融顶层设计,着力破解供需失衡难题
农村金融服务供需矛盾由来已久,尚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国已出台诸多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政策,但成效并不明显。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金融服务体系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的内在特点,其最大难点在于如何破解现代金融制度对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失效难题。农业产业特点和農村社会特征是内在的,难以在短期之内实现大的改变,要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供需失衡的难题,须从农村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着眼,从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侧入手,让农村金融制度主动适应农业和农村,建立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不走老路,准确把握农业农村特点,通过“看人”、“看事”的方式,创新解决农村金融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难题。
商业银行现有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体系是针对城市工商业设计的,农业农村 “轻资产”的特征,决定了这套办法在农业农村领域难以适应、“水土不服”。主要表现在:第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风险识别手段主要是依据企业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硬信息”,而农业生产经营既缺乏也难以建立起完整的记账体系,同时因金融服务缺失带来征信记录的“空白”,造成农村金融风险识别的失效。第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依靠容易变现的抵质押物,但现有土地制度和农村经营制度决定了农户必然缺乏有效抵押资产,也造成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失效。因此,必须创新思路另辟蹊径,探索构建适合农业产业特点和农村社会特征的农村金融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方法。
着眼于农业产业特点和农村基本社会特征,紧抓农村金融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这个核心难题,我们提出通过“看人”和“看事”两个方面,准确识别评价风险,有效管理风险,探索创新出既符合金融普遍规律,又符合农业“轻资产”产业特点和农村熟人社会特征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模式。所谓“看人”,就是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特征,发挥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评价农业贷款主体的能力、素质、品行、信用等“软信息”,判断其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确定其还款意愿。所谓“看事”,就是充分发挥农担体系熟悉了解农业产业各领域的优势和全国性机构体系的优势,对农业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贷款主体的资源禀赋和经营管理能力,确定项目的可靠性;全面评估产品及服务的市场前景,以此来判断贷款主体的还款能力,依据其市场前景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彻底改变银行主要依靠抵质押物来决定是否放贷的传统风险管理办法。
理性看待农村金融风险的合理水平。目前农村金融风险实际处于较高的水平。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指标季度情况表(2017年)”,2017年四季度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16%。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实际不良率水平超过了7%。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6号),银监会已放松涉农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2个百分点,因此农担体系也应该考虑适当放松代偿率的容忍度水平,这样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让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担保贷款支持。
(二)形成合力,改变涉农金融工具“单打独斗”局面,打造农村金融风险传导、分散、化解的完整链条和有效路径。
目前各种涉农金融工具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尚未形成合力,难以充分发挥协同协作效应。农担体系的建立,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风险管理,需要银行、担保、保险、期货期权等工具加强协作,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传递、分散、化解链条。政银担合作是农业信贷担保的基础模式,在此基础上引入农业保险形成“险担合作”模式,既为农业保险扩大了业务基数,提高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能力,又通过保单质押等方式将农担体系部分风险传导分散到保险平台。保险产品与农产品场外期权结合,进一步将农业经营市场风险传导至风险耐受力更高的期货(期权)市场,形成完整的“政府、银行、担保、保险、期货期权”五方联动风险传导分散机制。
目前,国家农担公司已与几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意向,近期将加快推动与农业保险公司开展“总对总”战略合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与农业保险两大风险管理工具的合作联动机制,探索搭建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推动省级农担公司通过“险担联动”机制实现业务落地,在支持农业保险扩大覆盖广度、增加保障深度的同时,实现农担业务风险的分散和化解。
调动更多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合力支农。银行机构放贷审批的时间较长、制式要求严格,且在年底额度紧张的情况下,更会惜贷慎贷,延误农时,造成较大影响。互联网金融具有审批流程短、放款速度快、受分支机构物理网点影响小等优势,因此农担体系引入互联网金融等社会资本,扩展资金来源渠道,满足短周期、过桥类及小额等急需性需求,与银行形成有力补充。
目前国家农担公司已与全国性运转合规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签署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近期将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全国农担体系搭建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指导省级农担公司与其开展合作,实现业务实质性落地,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加强与产权流转平台合作,提高农村资产的流动性。农担体系已与安徽黄山江南林权交易所等全国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合作,满足广大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增长的资产流转需求,同时也为农担体系风险处置未雨绸缪,提前布局代偿追偿资产的退出路径。近期将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积极探索完善农村要素市场的评估、流转、抵押和处置等机制,提高农村产权的流动性,丰富农担业务的风险管理手段。
四、近期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担保业务换档提速。
推动农担体系稳步放大倍数,做大业务规模。推动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和农业各细分领域发展实际,设计出更多符合其客观实际需求的担保贷款产品。2018年底力争担保业务规模对资本金放大比例达到2倍,担保规模达到800—1000亿元。充分发挥国家农担公司的“龙头”作用,加强农担体系统筹协调和对省级农担公司的政策指导、工作指引,持续开展再担保业务,实现再担保业务常态化应保尽保。
(二)推动农担体系分支机构建设,实现对主要农业县全覆盖。
进一步推动各省级公司专注农业、深入农村、贴近农民,主要通过分公司、办事处等形式,设立市县级分支机构,并将其作为农业担保业務服务主体,扎实有序推进农担体系建设,力争年底前建成上下联动、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对全国1142个主要农业县机构和业务全覆盖,并逐步覆盖其他县域农村。国家农担公司将加强农担体系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努力锻造一支熟悉财政和金融、“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担工作队伍。
(三)加强统筹协调,支持多种金融工具协同支农。
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的协调作用,在拓展银担合作广度与深度的基础上,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与农业保险、期货(期权)、互联网金融、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和新业态的合作,组合运用,共同发力,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探索长效机制,推动支持政策落地。
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推动担保费补助、代偿风险补助等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到位。提请财政部加快完善中央财政针对农担全体系的代偿风险补偿、担保费补助和系统风险救助等一揽子政策,形成财政支持全国农担体系的基本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研究探索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贴息政策结合,进一步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三农”问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短板和关键,为此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补短板,促发展。全国农担体系承担着依靠政策性担保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伟大使命,解决“钱从哪来”的问题,是顺应农业生产方式变化、破解财政支农难题的重大创新和重要抓手。国家农担公司将与各省级农担公司一道,勇担使命、主动作为,为破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作出有益探索和更大贡献。
(作者系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