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效性问题
2018-10-15徐向明
徐向明
摘 要:自我国建立刑事诉讼法起,有关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虽然从整体来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效性却未得到根本改善,辩护质量愈发低下,给当事人产生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公平性。作为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有利工具,开展对刑事诉讼中辩护有效性的问题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从有效辩护的具体含义出发,分析它的主要作用,并探讨现阶段出现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保护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问题;措施
当代社会,很多学者都混淆了‘有效辩护与‘辩护有效性的概念,认为两者没有什么不同,其实不然。有效辩护着重强调了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同时也强调嫌疑人所获得的辩护效果;辩护的有效性则指后者。两者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无法等同看待。我国刑事诉讼的变化有效性问题主要包括辩护率低下、质量低下等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制度的缺失和辩护人职业素质的缺乏,只有对这些原因对症下药,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辩护的有效性。
一、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探究
就当前我国的辩护现状来看,社会普及率和有效性都处于较低的水平。有关法律保障制度虽然从浅层次上提高了辩护效率,但刑事辩护有效性的问题却始终是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刑事冤案层出不穷,辩护质量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以下将对辩护的有效性作出具体的解释。
有效辩护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律系,经过引用、完善、适应和发展,有效辩护的概念在我国已经较为成熟,逐渐涵盖了区域性组织、社会矛盾等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效辩护理念存在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系列文件中,对有效辩护这一运用原则和范围也做了详细的叙述,并强调了‘有效的重要性。该法律不仅维护了嫌疑人的权利,也展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即人人都有为自己行为辩解的权利。虽然辩解主体转向了律师,但从本质上来讲,在制定有效辩护这一概念时,充分强调了平等、有效的原则。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理应承担有关法律规定,为嫌疑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也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死刑案件辩护标准》等指南明确了形式诉讼有效辩护的含义和标准:辩护人及其配套服务,辩护质量及其实用性,辩护过程的监督、职业训练培养、筹资和补偿等。辩护律师在代理事件(包括特殊事件如死刑)的过程中,应当提供有效辩护的相关标准,以确保辩护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辩护有效性在刑事诉讼法中,特点体现在辩护人、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有具备充分的交流和协商,即为案件审理做好资料准备,包括责任判定、定罪量刑等一切有利于嫌疑人权利的证据。既要实现实体上的辩护,也要进行程序上的准备。辩护有效性的结果与辩护人的辩护资料、意见和办案机关的采纳有关,只有合法合理的辩护才会被法院接受。从广义上来讲,是一种法律活动,辩护人以‘辩作为手段,达到‘护的目的,是过程、结果的统一化。辩护有效性不仅是形式,更是实质的表现,它注重效果。
二、影响我国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的主要问题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效果远远大于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更能让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很多专家指出,律师辩护是案件公平性的控制者、是无辜者的保护神、也是让嫌疑人得到人性化待遇的保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体现出辩护能力差、专业知识不足、职业素质不高的问题,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标准,难以确保刑事辩护的有效性。中国的刑事辩护水平很低,且律师的质量水平日趋下降,使得很多嫌疑人对律师都产生了不信任感。调查显示,每年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有57%的嫌疑人对自己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不满意,有21%的人认为律师的作用不大,因此拒绝委托律师参与辩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程的不明显
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律师和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并不多,有些嫌疑人甚至将辩护证据的搜集过程全部交由辩护人,自己则只关注辩护结果[1]。律师与嫌疑人的共同参与是保证辩护有效性的重要内容,如果缺少必要的分析、说明和探讨,必然会在辩护过程中发生案件讲解不当、证据不足等状况,影响到法院的判决。两者的会见次数、会见时间、会见内容等都是影响辩护有效性的原因,只有在相互参与的过程,才能让律师发挥应有的辩护作用。从举证的现状来看,律师举证率偏低。在100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案件中,只有43%的律师有举证行为,而有六成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没有举证行为。这说明,由于缺少嫌疑人的监督和参与,辩护律师在搜集案件证据和资料时并没有获得关键性的信息,他们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结果的不理想。从质证的现状来看,质证是维护嫌疑人权益,进行防御和攻击的根本手段,但在实际辩护中,辩护律师能够提供的质证非常少。调查显示,在辩护中提出异议,并拥有充足质证的律师辩护人仅占23.4%,有2/3的律师无法提供质证,并且在有限的质证中,大部分都缺乏合理性,与证据相关的质证更是微乎其微。从辩论的现状来看,虽然在审理中,大部分律师都会针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详细叙述,并提出辩护意见,但大多体现在量刑环节,对于定罪情节并没有作出过多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程序性辩护,几乎没有对定罪的意见展开分析。
(二)结果的不明显
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结果主要体现在辩护证据和意见的采纳率上,在事务中,不同的辩护证据所获得的采纳率也是不同的。当辩护律师进行有罪辩护时,法定从宽的采纳率为82.3%,酌定从宽的采纳率为74%,而罪轻辩护的采纳率为70%。然而,当辩护人在作无罪辩护时,往往会被以‘证据不足的原因而终止,成功率仅为10%左右。与其他辩護形式相比,其采纳率严重低下。因此在实际辩护中,大部分律师都倾向于有罪辩护或量刑辩护,很少有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这对嫌疑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也是刑事诉讼的辩护有效性最为显著的问题。
(三)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缺失
刑事辩护机构是由政府指派或委托的职业,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而依法提供辩护服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对准入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制和确认,以便体现制度的公平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辩护人的资格确认较为轻松,允许除获得律师资格证以外的人员担任辩护人。但目前我国有关刑事案件的保护法中作出了更为严谨的规定,即对辩护律师的资格进行了限定。然而由于制度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使得我国并未建立系统的律师辩护准入制度。作为法律性强的辩护活动,应当只准获得辩护资格的律师从事该项活动,准入制度的缺失让辩护活动缺乏根本的保障制度,社会人员没了准入门槛,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也就无从提起。
三、完善刑事诉讼辩护有效性的措施
(一)完善刑事诉讼辩护制度
现有的刑事诉讼辩护制度已经给予嫌疑人多种辩护权利,但在权利的规定上存在很多空白,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嫌疑人并没有充分享有这些权益[2]。辩护人应当享有正常的案件阅读权、会见权,应当全面杜绝地方司法机构以自身利益作为判定标准实施一切损害嫌疑人和辩护人权益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另外,对于司法院出现的贿赂事件,应当立法明确和细化阅卷条件和内容,杜绝法律漏洞。
(二)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是切实保障辩护有效性的手段之一。这一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和认真态度,对实证的提取也有很大的帮助。加大财政投入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辩护的有关制度,是提高刑事辩护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很多学者主张:如果连刑事诉讼的普及率都无法保证,那么要想提高辩护有效性只是天马行空。但笔者认为,虽然中国现阶段的辩护普及率不高,但也要注重辩护有效性的提升,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9.
[2]顾永忠.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实现条件[J].西部法学评论,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