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引黄工程主材调差过程与思考
2018-10-15武冬婷
武冬婷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山西 太原 030001)
1 材料调差背景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25标于2012年10月13日开标,11月22日签订合同。合同中标价格2.7679亿元,合同约定工期3.5年。招标文件中限定主要材料的基本价格,同时规定材料投标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d的市场价格。当材料投标预算价格大于(含等于)限定基本价格时,按限定基本价格计算工程单价,超过部分作为材料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单价;当材料投标预算价格小于限定基本价格时,直接计入工程单价。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以下均指水泥、钢筋、碎石、砂、柴油、电及炸药)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涨跌,按合同及谈判纪要约定,当综合价格指数超过±1.05时,以上主要材料需按规定周期进行价格调整。由于业主与承包人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后经专家咨询会商定计算,施工25标主要材料调差相关费用共计-371.592 3万元。
2 材料调差的合同依据及计算操作
2.1 合同依据
合同专用条款16.1.2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式计算”。
2.2 主要材料调差基准价及用量权重的相关约定
合同专用条款16.1.2.1约定“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以投标前28 d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为依据,并考虑市场因素,在合同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谈判纪要确定施工25标主要材料基准价采用《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2012年第4期公布的价格,另因中部引黄工程涉及忻州、吕梁、临汾、晋中4市,工程造价采用群体工程管理模式,所以用4市信息价的平均值。施工25标材料基准价见表1。
表1 材料基准价
主要材料用量权重按投标人的报价计算,结果见表2。
表2 材料用量权重
2.3 主要材料结算期价格确定的相关约定
合同谈判纪要确定“水泥、钢筋、粗细骨料、柴油的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以《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发布的4市信息价平均值为准,施工电价以山西省物价局公布的上网电价为准,炸药以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结合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以上所有价格以一个计算周期(12个月)内的平均值为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
2.4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操作及依据
2.4.1 计算综合价格指数
合同专用条款16.1.2.1约定“根据本工程所需主材价格所占综合权重测算综合价格指数(不包括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当综合价格指数超过±1.05时,启动价格调整,否则不调整”。根据谈判纪要中确定的材料用量权重、主材基准价及主材结算期价格计算各周期的综合价格指数,判定是否启动价格调整。
炸药因政策及行业专管因素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已按《晋中引水务字[2014]12号》暂定办法进行了调差,本次价格调整不再参与,其权重按比例分摊在其他几种主材中。调整后的材料用量权重见表3:
表3 材料用量权重(调整后)
每12个月(6期定额信息)为一个周期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施工25标各周期综合价格指数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需对第3~5个结算周期内的主要材料进行调差。
2.4.2 计算需调差结算周期内的材料用量
合同谈判纪要中明确约定“在材料价格调整(启动价格调整)时,钢筋按监理人签证的量;水泥、粗细骨料用量按承包人进场后经监理人确认的施工配合比计算材料消耗量;施工用电、柴油、炸药以承包人投标单价组成中的消耗量计算;以上计量结果,如果超过按相应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的材料消耗量时,超过部分不予调差”。经过计算和对比,施工25标主要材料单耗量如下:
表4 综合价格指数计算表
钢筋单耗量等于投标单价分析表中每单位工程中的钢筋消耗量,与相应预算定额消耗量一致;水泥、混凝土粗骨料、混凝土细骨料单耗量等于投标单价分析表中每单位工程中的消耗量,与相应预算定额消耗量一致;施工用电、柴油、炸药单耗量等于投标单价分析表中每单位工程中的消耗量。第3~5个结算周期内的主要材料消耗总量见表5~7。
2.4.3 计算需调差结算周期的材料调差价差
根据合同谈判纪要约定,价格调整启动后主要材料以一个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值作为结算期价格,所以综合价格指数计算表中的结算期均价即为主要材料的结算期价格;主材价格变化±0.05范围内的风险双方共担,启动价格调整后,仅对主材价格涨(降)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调差,±5%范围内的风险各自承担,不调差。
主材价格下跌时,主材调差价差=各主材结算期材料价格-各主材基准价格×(1-5%)。
主材价格上涨时,主材调差价差=各主材结算期材料价格-各主材基准价格×(1+5%)。
第3个结算周期主材调差计算表,详见表5。
同理计算第4个及第5个结算周期主材调差,详见表6,表7。
2.4.4 主材价格调整差额总和
合同专用条款16.1.2.2约定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为ΔP=Cn×Bn,其中ΔP为价格调整差额总和;Bn为调差项目12个月价差(各主材结算期材料价格×1.05/0.95-各主材基准价格);Cn为调差项目12个月完成的工程量(各主材12个月完成的工程量);n为需调差的结算期数,施工25标共调整3个结算期(第3~5周期)内的主材价差。
经合计,施工25标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差额总计-371.592 3万元。
表5 第3个结算周期(2014.10-2015.9)主材调差计算表
表6 第4个结算周期(2015.10-2016.9)主材调差计算表
3 结语
合理确定调差周期内主要材料的消耗量和结算期单价,是决定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的关键。承包人认为应采用材料进场发票作为消耗量和结算期单价的依据,考虑到发票制度不健全,监理及业主难辨真伪,同时考虑到材料消耗量会因现场实际情况变化而改变,即采用了经监理人确认的工程消耗量作为调差的依据,同时以预算定额作为总控;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涉及施工标段多,各承包人经营管理、经济实力不同,材料采购时间也不同,业主无法准确掌握该信息,因此采用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期单价,虽然不能体现材料实际采购情况,但基于基准价也采用信息价这点考虑,基准价与结算期单价的比较同样能反映市场情况,并不失公平。
表7 第5个结算周期(2016.10-2017.9)主材调差计算表
承包人认为合同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综合价格指数超过±1.05启动价格调整后,即应按结算期单价计算调差价差,不应扣减(或核增)基准价5%的比例。合同条款虽未明确写出“仅对超过±0.05部分的价差进行调整”的字样,但考虑合同精神,一定范围内的材料价差风险属于双方共担,所以主材价格变化±0.05范围内的风险双方共担,启动价格调整后,仅对主材价格涨(降)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调差,±5%范围内的风险各自承担,不调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在水利工程中经常遇到,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相关条款的用词准确性、严密性,约定明确,减少分歧,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