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可持续问题
2018-10-14刘艳丽郭京裕
刘艳丽 郭京裕
目前,各地精准扶贫普遍崇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通过政府搭桥,给予合作社资金补助和各种便利,建立起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平台,或吸纳贫困户就业,或让贫困户参股,或帮贫困户营销,让贫困户增收,实现脱贫致富。这种模式好操作,成规模,见效快,看得见,成为亮点。不过,实际效果和持续性可能与规划的愿景有偏差,需要实事求是、客观评价,认真总结,不断完善。
从合作社的类型看,按照与贫困户的经济紧密程度可分为三类:一是股份型。其特征是有实力和信誉的企业(专业户等)为主体,吸纳社员入股,按约定分红。其核心是“分红”,贫困户等社员或以资金入股,或以土地入股,或以实物入股。二是链条型。其特征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实行订单式农业,形成产销一体化产业链。其核心是“价格优待”,企业作技术指导、供种子和资料、包销售,承諾价格优待。这类合作社包括养牛养羊、养鸭养鸡合作社,果茶、蔬菜合作社等。三是分散型。其特征是带头人联合社员,形成规模优势,统一对外,避免恶性竞价。其核心是“避免竞价”,通常由经纪人组织。从三类合作社看,前两类对贫困户有帮扶作用,政府通过扶持有实力的企业、龙头企业,再由企业惠及贫困户。
从扶贫成效看,股份型合作社,一方面,让贫困户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按照合约,合作社每年给社员分红,为了保障贫困户权益,有的乡镇政府还“规定”了年最低分红比率。例如,贫困户把政府补贴购买的扶贫羊、扶贫牛转让给合作社,或将政府补贴建设的蔬菜大棚转让给合作社,委托合作社全权管理运营,贫困户不用学技术、不用操心、不用出力,只在家坐等分钱。另一方面,贫困户可获得劳务收入。政府规定接受财政补助的合作社在招收务工人员时,要优先考虑贫困户。如果有股份的贫困户又被聘请务工,可获得分红、劳务两份收入。链条型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相当于龙头企业,在政府扶持下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原料基地,组织农产品流通或加工。例如,养猪、养羊、养鸡、养鸭合作社(或定点养殖),合作社统一供苗、供料,统一收购。再如蔬菜合作社,菜农按照要求的品种、数量和时间种植,合作社约定价格区间,统一收购。相当于村民给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了生产原材料的场所、劳务,挣了个场地费和辛苦钱。以上两种合作社扶贫类型,贫困户或拿着分红收入,或以高于市场价格获取收入,脸上露出了增收的喜悦,纷纷赞美扶贫好政策。
由此可见,“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可持续的问题。“合作社+贫困户”模式普遍被誉为“造血式”扶贫,是授之以渔。
这种模式的关键在合作社,政府实际把“渔”授予合作社,而非贫困户,“渔”在合作社手里,而不在贫困户手里,凸显了这一模式的脆弱性。按照市场原则,合作社是逐利的,也只有盈利才能生存和助人。如果无利可图,它通常是不会吸纳贫困户的。在精准扶贫中,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关系实际是政府通过对合作社的扶持建立起来的。这会给可持续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利益链的维持。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补助、税费优惠、审批便利、荣誉等,鼓励合作社承担扶贫义务,吸纳或救助贫困户。说得狭隘一点,就是利益交换,政府(部门)与合作社各取所需,如果政府终止对合作社扶持,合作社对贫困户的扶持自然就会中断。而在吸纳贫困户就业方面,合作社招聘的大多是有一定技能、吃苦能干的人员,一般不会招聘老弱病残、懒散等更需就业的人,除非政府定向为这些人购买工作岗位。从中可以看出,贫困户受益的程度、时间与合作社受益于政府的扶持水平、时间直接相关。二是盈利链的维持。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经济扶持是以自己盈利为基础的,通常合作社从政府的获益大于或等于合作社对贫困户的付出。如果因为市场、灾害等原因出现亏损,合作社就自然无法继续扶持或兑现承诺。目前,扶贫类养殖、种植等项目都是市场开放型的、竞争型的,不是政府定价型的、垄断型的,今年可能赚大钱,明后年未必能持续,协议规定的不低于8%或10%比率分红、或按照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就有可能兑现不了。
总之,要正确看待“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模式,关注和重视其不可持续的方面,对症下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让这种模式在精准扶贫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