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享经济征税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2018-10-11赵翠玲周霞
赵翠玲 周霞
【摘 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孕育而生的共享经济显示出了势不可挡的趋势,在倡导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里,发展共享经济不仅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拥堵、还能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但共享经济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像怎样平衡监管与创新,如何对其征税,如何正确处理它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公平竞争关系等。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现状分析,明确其纳税必要性,找出现阶段对它征税的难点,并针对不同难点,找出其相对应的有效解决方案。以期正确处理好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业态与传统商业模式的关系,保证税收公平原则,促进共享经济这一产业在我国良性、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税收主体;课税对象
一、对共享经济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征税是减少税收流失、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我们国家的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税款的大量流失是对我们国家的一大损失。而且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意识很淡薄,这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企业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快速的信息获取能力,这让传统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所以为了使市场竞争保持更加公平,我们也应该征税。从共享经济的发展来看,是规范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前共享经济的门槛很低,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加入,这对消费者也存在着隐患,而且在共享经济这个领域内,也没有一些规范性的准则,这也存在着一些安全的隐患,大家也没有依照的标准,这会对行业的发展很不利。
二、共享经济征税面临的挑战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款大量流失
共享经济有很大的融合性,很多都无法明确的指出符合哪种法规。而且纳税主体也很难确定,对于纳税主体的定义是进行税款缴纳的一方当事人,那么结合共享经济来说,它的纳税主体要么在租方,要么就是在借方。可在实际生活问题中。对于纳税主体的界定却经常出现问题。比如滴滴快车,滴滴快车有专车、出租车、顺风车等类型,那么是应该由我们来承担这个税款,还是由司机,还是由司机所在的公司来承担呢?而且现在我们大多数人都是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来支付的,那么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承担吗?由于共享经济和其他的交互性很大,这更加大了我们区分纳税主体的难度。
(二)课税对象难以划分
就共享经济来说,共享经济是作为中介方提供资源还是商品的具体供给者,这很难判断。这让我们难以区分我们需要征税的对象,若是征税对象无法明确地划分,这还会增加我们对纳税科目和税率的区分难度。
(三)适用税率及税目难以确定
当前由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灵活,涉及范围太大,还是很难明确界定其课税对象是提供的商品还是提供的服务。目前,我国税法也未对共享经济相关税目和税率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税目和税率存在界限模糊,不易辨别。以滴滴专车为例,营改增后,明确划分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现代服务业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那么,以北京小桔科有限公司为名注册的滴滴平台究竟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呢?包括美食共享平台“妈妈的菜”,其价格里即包括购买原材料的钱也包括提供劳务的钱,使得很难划分商品与劳务,也难以界定税目和税率。其次85%的网约车司机为专车平台的兼职司机,按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难划分清楚兼职司机所得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最后,网约车所提供的服务其实与传统交通运输服务内容是一致的,目的都是将乘客送到其指定点后收取报酬。而不是单纯提供汽车租赁或是司机代价服务。所以,货物劳动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界定为提供汽车租赁的有形动产租赁或是只包含代驾服务的司机驾驶劳务。目前在这一块税法还没有给出界定标准,处于模糊地带。
(四)税收征管权难以界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关于共享经济,一个企业一部分需要进行税收征管,但另一部分不需要,比如涉及到高新企业的可能不需要进行收税,这样导致税收征管权难以界定。
(五)监督力度不足
从上述总结出来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存在爱钻法律漏洞,逃税漏税的恶性行为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行业法规来约束。同时也是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监督力度不够,对纳税主体没有了约束性,就会导致纳税主体缺少主動交税的意识这就会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以滴滴专车为例,它的主要参与者是滴滴平台和专车司机,但征税主体没有从这两方面分别制定法规来要求它们。没有明确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出现过酒驾、逃逸的没有禁止其在平台上注册。对专车司机的质量没有具体的要求。最少要求专车司机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给平台,平台考量后给其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以上这些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法规来要求他们,这也是监督力度和法律法规制定不明确所出现的问题,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注意到这些方面的问题。
三、对共享经济征税的应对措施
(一)明确纳税主体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涉及的交易主体主要有资源的提供方、共享经济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先,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共享经济平台并非仅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一些共享经济平台本身就是资源的所有者,此类共享经济平台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还有一些经济主体虽然对资源没有控制权,但参与了价格的制定,承担了相应的安全问题,因此从事实上看,此类共享经济平台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从所得税角度来看,由于各个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都获得了合法收益,因此,都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二)明确课税对象
对于共享经济萍来来说,这个课税对象还是比较难以区分。第一,共享经济平台为需要信息的双方提供了资源。共享经济平台作为一个虚拟的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应该按照提供信息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还有增值信息则按增值信息缴纳。第二,一些共享经济平台也提供一些真实的劳务,应按非信息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提供什么服务应视业务性质而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法进行纳税。第三,共享经济平台也提供了我们精神上的满足,这个可以按餐饮方面的相关税目进行缴纳。
(三)明确税率
对于司机为其所在公司所做的工作,按“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如果司机是在下班之后进行劳务,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计算,不同的科目按不同的税率进行纳税,既保持了纳税的公平性,又使纳税人有法可寻,不至于税款交错。而且税法也应该明确规定各种服务是属于工资薪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等。
(四)界定税收征管权
共享经济在需要征收税款的部分要进行征收,在不需要进行征收的部分不进行征收,比如涉及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这五个方面的部分,要进行税收,在其他方面可不进行征收。界定好了税收征管权,大家就可以更好地进行纳税了。
(五)完善现有法规,培养纳税意识
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规,从上述总结出来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存在爱钻法律漏洞,逃税漏税恶性行为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行业法规来约束。就像是网约车对于纳税主体、税目等的确定界限不清楚,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建议网约车行业统一明确自身行业的经营性质,到底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这关系着它是按11%的税率,还是6%的税率进行核算。也能避免网约车开发票时,开的五花八门,开票内容的不一致。方便了税务机关的统一管理。其次,明确从业人员的纳税义务,提高纳税意识。我们还应从纳税源头入手,那就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从业人员。只有将他们的纳税意识培养起来,才能让纳税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于共享经济商业从业人员遍布极广,且受教育水平高低不一,平台应该提供较于培训,使从业人员深切认识到自己收入所得是必须要纳税的,逃税漏税是违法的。最后,要实施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征管。要想真正解决这个征税问题,还是需要政府的帮忙,找到征税主体比较重视的地方,比如说信用,信用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曾经老师给我们讲过一个故事,一个女孩去面试,经过了重重考验,但最后一关没通过,原因是有两次逃票的经历。将共享经济的主体的信用分为几个等级,从而对不同等级的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措施,让大家主动交税,提高大家的自觉性。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参考文献:
[1]马强.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瓶颈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16(10).
[2]薛悅.如何加强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以滴滴专车为例[J].税收征纳,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