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筹资模式的日本经验与借鉴
2018-10-08朱杰
文|朱杰
近年来,杭州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3年间,净增长数超过1000家,其中绝大多数是民间社会组织。杭州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以此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面对数量高增长,范围大扩展,发展国际化的挑战,破解资金难题已经成为摆在所有社会组织面前的当务之急,邻国日本在多年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情况
在日本,通常以NPO或NGO来指代社会组织,意为致力于解决人权、发展、环境、和平、自然灾害等全球问题的非营利组织。其中,又分为登记法人组织与非登记法人组织。前者经政府登记,享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与一些活动开展便利。登记法人中,大致可以分为五类:①公益法人,包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②特别法人,如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医疗法人等;③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NPO法人);④中间法人,如同学会、同好会、互助会等;⑤其他法人类型,如公益信托法人、劳动组合法人、公寓管理组合法人等。
另外,日本政府规定NPO组织必须遵循以下三点:
服务内容上,必须以20个特定非营利活动领域为主要服务内容,不得从事宗教、政治或犯罪活动。
经营性质上,强调“非营利目的”。一是不得向组织成员进行利益分配和资产返还;二是当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时,其获得的收益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性活动。
成员组成上,成员资格的得失不得附带任何不合理条件,带薪成员不得超过全体成员数的1/3,NPO法人成员不少于10人。
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筹资模式
在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筹资模式有很多种,主要可分为:会费、寄附金、辅助金·助成金、事业收入、融资及其他收益。此外,日本政府通过为符合条件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减免税务的方式,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发展。
(一)会费
会费是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种比较普遍的筹资方式,虽然金额不多,但却是组织正常开展活动和启动服务的重要保障。以NPO法人EDEN为例,其会员分为正式、活动、一般、赞助会员四档,并对应金额不等的入会费与年会费。
(二)寄附金
寄附金就是捐赠,捐赠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内容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场地或物品等;方式有街头募集、捐款箱、银行汇款、现金、信用卡划款、捐赠物销售等。根据《平成29年度(2017年)关于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实态调查报告》,在登记法人组织中,捐赠仅次于事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15.9%,属于重要资金来源。即使在非登记法人组织中,存在不能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的限制,捐赠仍占2.1%。
相比于欧美,日本存在个人捐赠少,企业团体捐赠多的特点。究其原因,一是东西方文化、宗教、社会、税收制度不同,导致个人对捐赠的意愿及认识不同;二是法律层面英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体系下,凡是法律未做规定的即不可存在。相反在普通法体系国家中,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各种组织,都可以成立。因此,英美国家中非营利组织能够开展的募捐活动形式更为自由多样;三是“企业的社会责任”(CSR)的推行。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将其定义为:企业自发性地发掘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充分利用企业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在不追求短期直接回报的前提下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发起成立了“1%俱乐部”,将企业收入的1%,个人所得的1%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于提供社会服务。CRS理念已经被日本企业所接纳和认同,并大量参与其中。
(三)辅助金·助成金
辅助金和助成金类似于我国的资助和补贴。辅助金多由政府或公共部门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而助成金则多由企业或民间财团向非营利组织提供。与捐赠不同的是,辅助金和助成金对资金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只能用于促进特定事业的发展,且属于特定事业的补贴性质,金额不足以完成全部的某一项特定活动。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辅助金和助成金通常是单年度提供,下一年度不能确保资金的持续供应,并且还需提供详细的资金运用报告。
(四)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渠道。根据资金的来源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将一些事业委托于非营利组织,从而获得的收入,类似于政府购买项目或基金会创投项目;另一类是非营利组织通过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从而获得的收益。为了与营利的企业进行区别,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部分收益有一定的限制,其金额不得超过组织年度总收入的50%,且必须采用不同的会计结算方式。
(五)融资与其他收益
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融资难问题,日本的一些地区政府牵头地区金融机构,设立了专门的信贷产品。如2005年4月,宫城县政府就与东北劳动金库联合,成立了宫城NPO支持贷款,为承接政府项目的非营利组织提供1年以内的仅用于过渡资金的短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额,利息为1.7%。又如群马县政府与县内的银行、信用社等联合发起了NPO活动支援整备资金,为辖区内缴税并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2000万日元以内的设备贷款或500万日元以内的运营资金贷款,年利率为1.9%。根据日本内阁府统计,现共有14个地方政府发起成立了22个面向非营利组织的金融贷款产品。
其他收益则多为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临时性收入,如利息、奖励等。多为偶发,且不可预测的小额收入,并不作为主要资金渠道。
(六)税费优惠
在税收优惠上,日本政府基本遵循两个原则:“非课税原则”与“非营利事业免税,营利事业减税原则”。即对于非营利法人组织原则上不课税,如会费、捐款、开展非营利活动;但非营利法人从事物品销售、不动产销售、美容、游览场所运营等34种行业的,仍需缴税。相对于营利法人30%的税率,非营利法人的税率降低为22%,并允许营利事业收入的20%可视同捐赠,予以免税。
对杭州民间社会组织建设的借鉴意义
杭州和日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文明程度及公益意识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能照搬日本经验。但是,其筹资模式与经验作法,对杭州民间社会组织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建立信任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加强民间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是化解社会组织资金难题最根本的方法。通过“信任展示”,倒逼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自身相关信息;又如由政府管理部门牵头,收集、审核、发布社会组织公信力指数,可以在星级组织中先行试点,要求注册型组织积极参加,备案型组织可自愿参加。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定期对民间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调查,把握趋势、发现问题。
强化顶层设计,营造社会组织发展氛围。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对政府购买项目进行分层分类,市级层面向专业化、跨区域化发展,走“横向发展”,区、街道层面,推共建共治共享,挖“纵深发展”;二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注册与退出流程,消减“僵尸组织”,将资金集中引流到具有活力的社会组织中去。
吸引多方参与,打造杭州版“1%俱乐部”。宣传推动企业社会责任(CSR),鼓励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参与社会回馈。一是特色小镇模式,由基金小镇、文创小镇等与所在区、街道联合,发起成立“1%俱乐部”,号召企业将收入的1%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区、街道的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与资源支持;二是企业协会模式,由街道与属地内的大企业联合发起,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参与,为辖区内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与资源支持;三是基金会模式,即由政府牵头,与大企业联合,吸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参与,发起成立“1%公益基金”,负责企业CSR的实施与宣传。
加强研究分析,创新社会组织信贷产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组织的发展不缺乏年轻力量和创新思维,短板在于金融支持。因此,创新搭建专项低息贷款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在组织构架上,由地方政府牵头,金融机构、银行参与。在风险防控上,对注册年限、社会组织评级、申请金额、使用目的、担保内容等设定条件。对大学生创办社会组织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应加强宣传、简化操作,确保专项贷款的有效使用。
通过对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筹资模式的分析,挖掘并借鉴日本经验和作法,解决社会民间组织筹资难问题,推动杭州民间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杭州市社会治理创新与国际化发展增添新的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