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无责免赔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议
2018-09-30苗建灵
苗建灵
【摘要】车险中“无责免赔”条款本是保险原则和我国法律制度下的产物,但却因为无责免赔与代位求偿之间制度的冲突,使大家对无责免赔与代位求偿产生误解。这不仅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对保险代位求偿的曲解和滥用。本文通过基于“车辆损失险”中的无责条款视角分析我国代位求偿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无责免赔;代位求偿;保险公司
车险无责免赔条款本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保险原则下的产物,是保险业特殊的理论条款,但被其他大众、媒体错误的解读为霸王条款,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后果。
一、无责免赔与代位求偿的概述
“无责免赔”,又称按责赔偿或比例赔偿,主要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来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发生的事故须是保险事故,造成事故的是第三者,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是赔款后自动获得。
二、案例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案例简介
小明给自己的车辆上了全险。有一次,小明的车在按照秩序排队等进停车场时候,被别的车子碰撞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交警的协调和认定,肇事司机应当负全责,但对方却不愿进行赔偿。小明只好直接联系了对方保险公司。也无功而返。小明想起自己的车子已经投了足额的车损险,继而转向自己投保的公司寻求帮助。但自己投保的公司也用理由进行推脱,表示小明对事故无责,不进行赔偿。
(二)争议焦点
1.无责免赔与代位求偿是否矛盾?
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为被保险人无责就拒赔,以及不行使代位追偿权?
三、案例分析
(一)无责免赔与代位求偿制度不矛盾
首先,无责免赔与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都是在保险理论中是合理合法的,故不存在矛盾之说。其次,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不应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损失。而车险的“无责免赔”仅仅是在无责免赔的理由下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代为索赔。故无责免赔与代位追偿制度并不矛盾,只是在实务中要表明用的哪个理由。在上述案例中,小明向自己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应以代位求偿的方式申请赔偿。但具体的操作,我国还没有规定,这也是保险公司一直拒赔被保险人的原因之一。
(二)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被保险人无责不赔,但必须行使代位追偿权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是不正确的。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2012年保监会下发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中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小明以自己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交给保险公司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
四、完善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議
(一)保险单增加对“无责免赔”条款解释
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匮乏是保险经营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多数人并不了解保险基本原理,保险争议多是保险双方理解存在偏差,而非保险产品本身存在疏漏。所以,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应当对存在较大争泌性和专业化很强的“无责免赔”条款,以附录的形式进行解释,或者规定保险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对“无责免赔”进行解释和事故发生时进行指导。
(二)完善代位求偿的法规
代位求偿的法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必须接受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的请求,被保险人在多长时间之后且提供第三者推脱赔偿或是无力赔偿的资料,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保险公司在多长时间内回复并支付代位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追偿的主体包括哪些等。
(三)完善代位求偿的成本问题
保险公司不愿意行使代位求偿,原因很三个,一方面在精算计算时没有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坏账准备。第三个是诉讼成本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因为代位求偿而增加保费是合理的,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购买有代位求偿的保险还是购买无代位求偿的保险,避免纠纷。
(四)代位求偿所赔偿的保险金应为代位赔偿金
保险公司先赔后追,扮演的角色对于事故来说依旧是没有承担责任,只是对于担任调节者,那么代位求偿的赔偿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保险金的赔偿。如果是保险金,那求偿权是否该不存在呢?笔者认为在被保险人无责时向保险公司请求代位求偿,不应该以赔偿保险金为名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家对于保险公司替第三者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而后保险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误解。如果法律以代位赔偿金规定,保险公司就无理由拒赔。
综上所述,我国代位求偿制度还有很多不足,出现的问题也很多,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希望保监会可以综合各方意见,制定出符合我国保险特征的代位求偿制度,减少诉讼成本。以共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