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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病后工资1200元”拷问保障之失

2018-09-29

协商论坛 2018年8期
关键词:重病病假最低工资

尤先生是福建厦门一家物流公司的高管,已工作24年,2015年,他被确诊为肝癌,治疗期间,月薪却从2.5万元降至1200元。医疗期满后,尤先生原本打算回去工作,然而公司至今未安排工作岗位。公司方面的答复是,这“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面对尤先生的遭遇,有不少人质疑,用人单位给生病的员工只发1200元的工资,这合法吗?其实这个畸低的病假工资标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用工单位完全可以“依法”支付只有当地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

近年来,劳动者“病不起”的现象屡屡触动社会泪点。2016年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年轻女教师刘伶利,在患癌就医期间,被院方以“旷工”的理由予以开除;同年,北大高材生、华为员工魏延政罹患罕见“透明细胞肉瘤”,就在去世前一个月,华为与他终止了合同……此类事件中,与其自怨自艾,将矛头指向用人单位刻薄寡情,不如追问重大疾病保障之失:遭遇重病之后,我们该如何面对人生的“后半场”?从经营的角度说,企业确实没有义务长期养着身患疾病、不能创造价值的员工,但是这些为企业奉献多年的劳动者该怎么办?中等收入群体正在成为社会中坚,然而这个表面光鲜的群体,一旦遭遇重大疾病,往往没有什么还手之力。

低到最低工资还要打八折的病假工资、最长只有两年的医疗期……这些规定都是20多年前定下的。这20多年里,中国已经走向全面市场经济,但是涉及企业、重病员工重大利益的制度却停在过去。

从魏延政的临终前被“不再续约”到厦门尤先生的1200元月薪,重病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短板急需补上,相关部门不妨修法延长治疗年限,引导公司为职工购买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并由政府提供更可靠的兜底医疗保障等。

“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应该落实在具体劳动保障规定中,让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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