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防控研究
2018-09-28邸天利刘伦欢
邸天利,刘伦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济南 250014)
据我国国家禁毒委消息,5年来,我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万名,缴获毒品459吨、易制毒化学品2万吨[1]。对于毒品犯罪,我国历来采取严惩不贷的态度可追根溯源至鸦片战争,鸦片曾给国民带来切肤之痛。面对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巨额利润,多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面对吸食毒品的高昂成本,多少吸毒人员家破人亡。目前尽管我国在立法层面设置低门槛的毒品犯罪入罪标准,毒品再犯等制度,在司法层面、刑事政策方面更是倾向于从严处罚,然而,在司法实际中,毒品犯罪的数量却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严重,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恶劣;尤其是在我国坚持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却反而出现未成年人这部分群体毒患现象“不降反升”,蔓延之势明显,防控效果不彰,形势越发严峻。
通过采取网络大数据统计等方式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进行系统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一方面秉持“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又在司法实践中支持未成年人毒品再犯制度的适用,这两个刑事理念显然背道而驰。为此,应当采取强有力的防治对策,为削弱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象,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滋长与蔓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毒品犯罪早在1997年就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在总则“累犯”制度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了“毒品再犯制度”,旨在表明对毒品犯罪有较于其他种类犯罪更为严苛的处罚态度,且该“毒品再犯制度”在现行《刑法》第365条中仍被援引——“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且该制度对未成年人同样适用。
放眼全球,在日本,毒品犯罪中处罚最重的只有10年惩役[2];德国最重15年自由刑;美国也不过30年监禁刑。且均没有在刑法中设置严苛的“未成年人毒品再犯制度”。显然,我国对毒品犯罪从严处罚的态度始终坚定不移,且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惩处力度。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大数据报告
根据“中国禁毒网”近6年来发布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以及《裁判文书网》数据可知:2012-2017年,全国范围内的毒品犯罪案件、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毒品案件占全部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的比例总体虽呈增长趋势,且于2015年创历史新高,但此后因我国对毒品犯罪保持从严惩治的态度,加大监管与防控力度,实现了2015-2017年毒品犯罪数量的递减。即便如此,近5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平均增长速度仍是全国一审刑事案件增长速度的4.2倍[3]。
图1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判决数量(件)
此外,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中2013.1.1-2018.1.1期间判决的刑事案件形成图1,44342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判决案件中,毒品犯罪数量达8531份:其中2013年共计324份,2014年1467份,2015年2203份,2016年2207份,2017年1740份。可见,司法实践过程中受审判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虽然于2017年有所削弱,但总量仍然居高不下。
而当前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其中,不满18岁2.2万名,占0.9%[4]。可见,当前防控未成年人涉毒亟待解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基本特征
1.犯罪罪名相对集中
图2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各罪名所占比例
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法院自2014.1.1到2018.1.1审结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共计4148件。我们发现:第一,判决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有322余件,占比7.8%;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1213件,占比29.2%;而判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2215,占比53.4%;第二,涉及未成年人多次毒品犯罪的判决文书共计16份,其中7份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上述时间段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5030件,而毒品犯罪占其27.6%。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所占比例偏高;而毒品犯罪案件中,案件数量与多次犯罪数量尤为突出的都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未成年人毒品滥用形势严峻
《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有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在新发现的53.1万吸毒人员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占17.4%,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占14.6%,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80.5%”[5]。
《国家药物滥用检测年度报告》:“男性、35岁以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无业者是药物滥用的高危人群,其中初中及以下低学历者占全部监测数据的81.5%,占新发生滥用人群的79.4%。在我国现有的234.5万名吸毒人员当中,不满18周岁的有4.3万人,所占比例1.8%”[6]。
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的快速流动,都给未成年人接触五花八门毒品类型制造了现实可能的机会。况且,新型合成毒品能使得一般成年人在吸食快感的麻痹下难以识别自身处境,更何况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已经对我国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威胁。
为此,如何防控新型毒品的制造、堵截其流通成为控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高发率的另一困境,其显然比防控传统毒品犯罪要难得多。
3.受教育程度低的现象明显
据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判决文书记载,该部分群体大多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主要从网络学习毒品制作工艺或者网络联系毒品销售渠道。事实上,很多犯罪行为人因为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其对毒品及毒品犯罪的认知相对模糊,面对高额犯罪所得带来的诱惑,不惜置法律于不顾。
加之,新型毒品的层出不穷,涉毒人员的多元化,接触毒品的途径愈加广泛,势必导致该部分未成年人在缺乏认知与自制力的情况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4.毒品交易场所隐蔽、手段现代化
在毒品犯罪总量骤增的司法现状下,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在此类大案要案的犯罪集团中往往被处于“线下马仔”的地位,他们凭借“年龄小、看似无辜、难以被侦查机关怀疑”等特点出入于犯罪场所。
显然,毒品犯罪的交易场所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娱乐场所,日趋多样化及隐秘化。其逐步遍布于出租屋、私家车、宾馆、会所等临时性场所,“四处流动、操纵马仔、线上交易、遥控指挥、人货分离”成为现在毒品交易的新形势。而小范围固定成员之间的吸毒、交易等行为则更为隐蔽、长久,毒贩与瘾君子之间的交易也朝着网络化、现代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国内外的毒贩们通过网络等一系列高科技手段相互勾结,形成固定的地下贩毒网络,导致作为案件定性的实物证据(毒品)更难以获取,“攻守联盟”更难以突破。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当地政府管理缺位
首先,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是社会闲散人员,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倘若当地公安机关对该部分社会流动人口的管理仅仅流于形式,而非实质尽到管理者的责任,则必然给该部分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社会成员,甚至实施犯罪提供契机。
其次,如下图所示,在笔者查阅的2014.1.1-2018.1.1期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2215份判决文书中,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系小学文化程度的有286份,初中文化程度的有817份,技校文化程度的有91份,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5份。且未成年人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的,户籍地多在农村地区。
图5 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情况
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数年,但上述中小学毕业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数据显示,九年义务教育方针实质上贯彻得并不彻底,农村地区则尤为突出。文化教育部门的管理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教育,社会认知能力、自我认知能力相对偏低,为走向犯罪埋下隐患。
再者,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机构,倘若没有让经济确实困难的家庭获得帮助,甚至在国家扶贫项目中弄虚作假,将促使该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提前步入社会,以期赚取金钱帮助父母改善家庭状况,这也是其后实施毒品犯罪的动机之一。
最后,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难免有失偏颇。具体表现在:其一,对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虽然不适用“累犯制度”从重处罚,但适用“毒品再犯”制度的司法判例并不鲜见;其二,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现象表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虽然秉承刑罚的轻缓化,但却忽视了对其教育改造。当其回归社会,回到熟悉的生存环境,此前的种种恶习原形毕露,甚至变本加厉。
(二)家庭环境有失和睦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载体,社会的组成单元,系连接二者的主要桥梁,其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家庭环境的不和睦也是导致未成年人性格缺陷,走向犯罪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其一,单亲家庭问题突出:父母离异、父母一方身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结构缺乏完整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未成年人情感缺失、性格缺陷,缺乏安全感;其二,家庭成员沟通障碍:“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行为老师”,这里的“父母”不单单指遗传学上的“父母”,还应包括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及其他家庭成员。倘若他们之间沟通方式简单粗暴,甚至拳脚相加,势必导致未成年人对此种家庭环境缺乏依赖。
未成年人正值情感教育的重要时期,在该阶段的情感缺失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与难以弥补性。无法在家庭中找到温暖与安全感的他们更加容易走向社会,在同龄社会青年中寻求共性,这为其接触毒品犯罪埋下了伏笔。
(三)“互联网+”时代的便利条件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其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便利涉及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物流运输、获取信息等诸多领域。与此同时,青少年乃至未成年人系互联网的广大使用群体已然成为常态,他们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工具接收外界信息。
毒品的新型交易方式——线上交易即是在发挥“互联网+”平台有利优势的基础上,借助网络交易的隐蔽性,通讯信息的广泛性、社交网络管理的不规范性、物流信息的便捷性以及资金支付方式的灵活性愈发泛滥。
就毒品犯罪网络信息而言,青少年乃至未成年人群体作为互联网信息的接收群体则深受其害:他们即便身陷毒品犯罪的囹圄也难以识别;而当其发现自己接触的是正是毒品时又迫于毒瘾难以脱身,甚至从事以贩养吸活动。
(四)食髓知味的个体依赖
若好奇心、无知、寻求刺激是首次接触毒品的原因,那么,毒品本身能够使人精神振奋、飘飘欲仙、如梦如痴,忘却现实生活的不如意,宛如进入梦寐以求的理想乐园或许是吸毒者成瘾、戒毒者复吸的首要因素。
就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其之所以涉毒,除了归因于自身涉世未深、新型毒品种类繁多难以识别之外,未成年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普遍不易受到缉毒警察的警惕系另一原因。
沾染毒品者身体力行、现身说法地在其交际圈展现着其在吸毒后精神世界的奇妙感受。于是,就会有一部分心智不坚、性情相投的人受到蛊惑,蠢蠢欲动,吸毒人员的队伍在如此循环往复中不断壮大,四散蔓延。
(五)难以抗拒的经济利益
暴利系财产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巨大动力之一,基于国内各地区毒品价格相差悬殊,毒品犯罪分子绞尽脑汁地运输毒品,实现高价转售。
举例而言,山东地区贩毒人员从广东等地区往往可以以每克20余元的价格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转手在山东各地区可以以每克4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零包散卖”,利润之高,令人咂舌。
而未成年毒品犯罪分子大多基于家庭收入不佳渴望金钱。其由于长期受到贫穷的困扰,面对“暴利”,不惜铤而走险,步入犯罪的深渊。
三、防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三位一体”的毒品预防教育模式
我国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以个体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为主要形式。
其中,个体预防是根本——只有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培养自己坚定的意志力,增强自己的认知判断能力,才能面对毒品的诱惑时发自内心地选择远离。
学校预防则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防火墙之一。其作为授予学生科学知识的社会机构,同时也承担着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三观的职责。因此,把远离毒品犯罪作为法制教育课程的主题系我国倡导的方式之一。
社会预防则统领上述两种教育模式共同发展。其整合社会各项资源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毒品防治工作,其中最常见的如禁毒宣传工作,旨在切实提高全民对毒品的认知与防控能力。
测试样本向量u在字典样本矩阵H中的稀疏表示系数x,即用正交匹配追踪算法求解最小化问题,其中,φ为允许最小的迭代误差。
如上“个体-学校-社会” 三位一体的预防教育模式看似周全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毒品知识的教育,但仍存在弊端:我国的教育模式仅仅停留于书本、法律知识的口头宣传,显然尚未摆脱课本的教条主义,如是,即便未成年人了解的再多,其始终不明白“毒品究竟长得是什么形状?固体还是液体?接触毒品后又不自知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二) 六字方针与八字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也是紧紧围绕上述方针与原则。
具体表现在:其一,在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量刑时,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危害程度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相结合;其二,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过程中,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三,相较于成年犯罪行为人,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六字方针与八字原则在刑法领域适用数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该方针与原则过于笼统,使得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量过程中难以寻求统一标准。加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是其他类型案件的4.2倍,因此,就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及刑罚措施显有必要。
(三)毒品再犯制度
毒品再犯制度是以贩养吸、团伙性毒品犯罪等问题突出的现状下,于刑事“累犯制度”之外,针对毒品犯罪专章设立的刑罚制度,其旨在强调我国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立场与态度。
基于对《刑法》第365条的直观解读,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即便不适用“累犯制度”从重处罚,但对于“毒品再犯制度”,依然可以适用。
立法者在确立该项制度用以彰显我国对毒品犯罪严惩不贷的态度,用意明确。但就未成年人而言,对其适用该项制度不仅与前文所述的“六字方针、八字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宗旨相左,不仅不利于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更加不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政策要求。
(四)法制教育实践模式
实践模式是美国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法制教育最大的特色。其包含有社区实践模式、学校实践模式以及家庭模式。
其中,社区实践模式的具体方式为:在美国药物滥用研究中心下设置“儿童与青少年工作小组”,该小组通过整合相关资料,研究个体的生活环境与社会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得出每一个体的涉毒有效预防与干预措施,从而达到降低儿童与青少年毒品滥用与犯罪的目的。
学校实践模式中的“D.A.R.E”——“抵制药物滥用”课程最为出名:学校通过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合作,由民警走进课堂实践教学,运用执法经验现身说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辨识毒品、抵制毒品诱惑的技能,而非国内传统课堂的教条主义。
家庭模式则是以家长为媒介,通过传授其预防毒品犯罪的相关知识,间接影响未成年人。甚至,教育部针对当地毒品犯罪风险相对较高的家庭,进行家访,及时沟通的方式给出相关建议,从而达到预防毒品犯罪目的。
这种“三维”立体化的实践模式相较于我国传统的教科书式教育表现出更多的感染力,对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教育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五)刑事责任承担从宽化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兼顾对该特殊群体的保护,针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尽相同,但整体都表现出轻缓化的特征。
例如,德国在《少年法院法》中规定了“缓科”制度,该项制度相较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略有不同,表现为对未成年人确定缓刑考验期的同时,暂不对其确定具体罪责;又如,《意大利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创设了“暂缓执行制度”,该制度规定:不论对犯罪行为人适用“限制自由刑”或者“剥夺自由刑”,均配置有相应的暂缓执行条件,且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四、完善防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建议
(一)确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现政府管理综合到位
政府机构作为肩负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机关,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发挥其自身权能,履行相应义务系其职责所在。政府部门管理职责的缺失是未成年人乃至社会成员犯罪的因素之一,故,综合协同各政府部门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势在必行。
具体建议为:协同禁毒执法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吸毒人员做到“戒毒一名,禁毒一员”,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的涉毒数量;又如,协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于辍学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秉持教育与感化方针,从思想上教导其远离毒品,预防其实施毒品犯罪;又如,协同民政部门切实做好贫困家庭的帮扶工作,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应当避免其因经济条件不允许而难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再如协同教育部门宣传毒品的危害,对家长及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
(二)继续深入推进毒品预防教育工程
通过对美国实践教育模式的借鉴,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不应当仅仅通过说教的方式: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根本,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国际毒潮的影响,国内吸食毒品的人员数量仍在增加,吸毒人员的年龄趋于年轻化,未成年人已经成为毒品的主要受害者。毒品问题也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之一,给青少年自身、家庭、社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让更多的学生接受禁毒教育,使广大学生清楚认识毒品的危害,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这对于全面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最大限度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量刑标准,丰富刑罚措施
“六字方针、八字原则”系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追究刑事责任时的保护措施。但该项方针与原则过于笼统,尤其是面对与之相悖的“毒品再犯制度”时,往往让司法裁判者陷入两难,造成司法判例标准不一。因此,完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丰富刑罚措施具有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
(四)明确“毒品再犯制度”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毒品犯罪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9]。该纪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导,客观上已经给予了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人员的从宽力度;加之最高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均站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制定,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但“毒品再犯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却难免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立法宗旨与前文相悖,为此笔者认为,该项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缺乏依据。
正如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10]将毒品再犯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已经明显弊大于利的情况下,其存在显然缺乏必要性。
五、结语
鸦片战争给我国国民带来的屈辱与灾难,让整个民族中的有识之士面对“毒品”时异常抵触。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虽为普通人所熟知,可当其真正猛地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时,所有人又毫无防备、失去警惕。尤其是新型毒品戴着虚假面具接近再普通不过的我们,大家显然防不胜防。于是,毒品犯罪自首次出现便成为社会疑难杂症,因长期治理不当,演变为历史沉疴。笔者在总结当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找出病灶,提出合理化建议,期望为防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这一棘手问题找到出路,为恢复社会安定、和谐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