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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分析

2018-09-27郑素勤

大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风险

郑素勤

【摘 要】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诸多与网络相关的金融类产业得到了良性发展,为人们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提供了便捷性,与此同时,网络新环境为网络银行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考量。网络银行不受地理位置等现实内容的限制,节省了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成本,然而网络当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也使得网络银行法律监管面临着新的风险问题。

【关键词】 网络银行 风险 法律监管

引 言

网络银行在运营的过程当中会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战略、操作、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会成为构成风险的主要因素,加上当前网络环境的复杂性,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应正视这些当前存在其中的问题,通过对法律监管部分的提升网络银行的安全性。

1 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中的问题

如今的科技水平已经为网络银行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打通了道路,提供了全新的发展方向及环境,带动了金融领域的进步。所谓的网络银行,指的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银行服务的一种线上服务系统。这种服务系统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而逐步构建起来的,其安全性依托于网络环境、法律监管及网络银行的安全防范手段,是一种相对而言更加现代、灵活、节约、科学、有效的服务方式。从实际情况看来,网络银行当中存在的风险性大于实体银行,一些诸如窃取客户信息及资金的犯罪行为,即通过科技手段作案的情况,制约着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带来了一定的危险。

1.1监管法律规范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网络银行的发展呈现出了强劲的势头,国家的相关部门随之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为法律监管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是从当前全球范畴的发展局势看来,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管制度当中还存在着有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和提高的部分。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始发于2001年,并在六年之间作为唯一发布的单独门类监管办法被推行和应用。当前所应用的网络银行监管办法主要为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所有银行统一实行的专业、专门的网络银行监管条例,在实践过程当中存在着一定的监督管理漏洞,一些规定还没有足够强的实践操作意义,在执行和使用的过程当中受到主观因素和监管人员的影响,法律法规的边界性和强制性相对不足。

1.2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银行相对较多,金融机构分别经营,为不同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法律监管及其他监管业务也是分开的,一些诸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理性组织在其中发挥着不同的监管作用。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得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中的分业经营及监管模式受到了变革,客户在网络银行当中能够操作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跨越性,这些不同业务之间的交叉或关联涉及到不同银行的分别监管,导致监管的主体存在多样性,监管的内容存在重复或空缺,权责范围不够明晰。这种监管方式导致了监管当中存在着无用功和重复作业,甚至也存在着一些监管的空白领域,是一种对各类资源的无用消耗,严重制约监管的有效性。我国的监管主体相对较多,比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是其中的监管主体,而国家的一些审计、财政、检察机关、信息化等机关部门也具有监管权力。这种划分较为模糊,虽然已经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为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但是这种监管的复杂性必然会使得监管失去全面性和协作性,导致各个监管部门看似各司其职,实际监理的过程当中却十分繁琐而复杂,信息无法及时进行跨区等共享,缺乏实效性,有待调整。

1.3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所采用的制度是核准制,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保证进入网络银行市场主体的质量,对于有效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保障网络银行的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也会使很多主体难以进入网络银行业,造成网络银行业缺乏竞争,进而形成市场垄断,最终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对于网络银行持续健康的发展是很不利的。除此之外,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具有迅捷性、变化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開展网络银行业务必须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而适用普遍性的严格市场准人制度,则可能损害到网络银行业务的创新性、主动性,扼杀竞争和创新,同时还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成本。

2 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2.1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监管的进步来自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就当前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或法律而言,应当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统筹设计,把握我国银行系统当中的特殊性和局限性,逐步摸索能够在不同种类网络银行当中进行统一应用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基础,也是实践过程当中的评判依据,具有不容变更和侵犯的法律效力,能够成为网络银行规范、安全、健康运营的屏障和基础。其实我国在《商业银行法》当中给予了银行的业务活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当前网络银行当中的发展速度及其特殊性有着很多的不同,所以,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还应形成专门的、专业的、具有个性化和实用性的法律监管体系。而且,除此之外,应在行政法规当中加入网络银行相关的行政监管条例,将网络银行当中的监管内容细化,将一些法律规定当中尚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规定和规范,形成监管过程当中能够依照的评判、执行依据。

2.2进一步明确网络银行监管的主体

网络银行当中的监管主要是来自于银行之外的监管组织机构或部门,对于各个银行本身而言,其自发的自我监管水平及能力相对较弱,这种由外向内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当中的界限模糊。应当在依托外力监管的同时,将监管视角进行调整,通过网络银行监管的自律性、自主性、自发性等内在监管意识的提升,来形成内外兼顾的监管样态。对于网络银行当中的综合类服务等具有一定的监管模糊性的内容,应当进行全面的查找和具体的监管领域划分,应明确其中涉及到的监管领域和相关的监管主体,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的分配和处理,减少业务的交叉领域,明确权责的行使范围,保障网络银行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所以,为了形成一个能够进行监管任务分配和日常监管内容处理的统一系统,改善当前的网络银行监管混乱、模糊等现状,建议建立起专门的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2.3完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我国的网络银行采用传统银行的分类方式,将不同银行当中的业务活动进行了分类处理,属于一种传统银行的网络服务,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网络虚拟银行。当前世界当中的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专门的虚拟银行,在线下没有实体银行或并不是为了提供实体银行当中已有的业务而存在的,这种虚拟银行在我国还不具备发展的机遇,与当前的银联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和抵触性,所以网络银行的市场准人制度要规范的主要是分支型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我国当前的分支银行想要进行网络方面的业务拓展,国家仅将其视为一种传统银行业务的网络分支,采用备案制即可,无须审批核准。但是如果为国外的一些银行想要在我国开设网络银行,则需要进行层层审核及批注,避免一些外国银行当中的业务内容对国家的金融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属于一种为了保障金融环境安全的政策手段。这些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控制和把关的内容主要为:我国现有的分支银行,想要在网络银行当中进行非原有业务的拓展;外国的一些实体分支银行想要在我国开设网络银行业务两种,都是出自于安全和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考虑,除此之外都可以进行市场准入方面的放宽限制。

结 语

就当前网络环境的复杂性的不可预判性而言,网络银行风险部分的法律监管工作应当结合情况进行逐步调整。法律监管制度在明确监管的主体,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调整网络环境,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推动网络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吕禹奇. 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2] 龚一菲. 网络银行风险法律防范与化解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4.

[3] 孙国荣. 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9.

[4] 杨加前. 论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监管[D].重庆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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