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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式研究

2018-09-27李晓敏

大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管理

李晓敏

【摘 要】 近年来,广州市流浪乞讨现象无处不在,在火车站、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有增无减,甚至出现了乞丐职业化现象。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代,面对重生的社会问题,社会救助系统的摸索、完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因此,笔者对广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模式进行了研究,着重探讨了救助主体在救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社会管理

乞讨现象古而有之,本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界定采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一、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

笔者通过观察发现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分为五类:一是生活确有困难的乞讨者,即贫困或不满足现实生活现状和遇到特殊困难的乞讨人员;二是精神病流浪者,包括遭家庭遗弃的顽固精神病人和轻微精神病人;三是被幕后团伙操纵的老人儿童或残疾人,他们被组织起来乞讨,成为操纵者赚钱的工具;四是算命、看相、驯导动物或其他以流浪为理想的歌手艺人等变相乞讨;五是闲杂人员的“职业”乞讨,即以乞讨为业的职业乞丐;六是以乞讨做掩饰的犯罪分子。笔者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一个分类并非基于科学分类方法,对这个群体进行一个分类主要是为了获得总体上的了解。

二、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式及社会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式

现在广州市民政部门主导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主要是以《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通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社会救助网络。广州市救助站遵循分类救助、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和讲求平等的原则,基本采取类似分类救助的模式。

分类救助具体可以分为五大类不同的救助:一是常规性救助。常规性的救助主要包括加强救助设施建设,提供全天候救助服务;管理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流浪人员档案,防止重复救助等。二是流动性救助。流动性救助是由广州维稳及综治办牵头成立的流浪救助服务队,配备流浪救助服务专车,劝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进行救助。三是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各救助站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和“积极救治、协助返乡”的原则,努力使滞留的流浪危重病人得到及时治疗,妥善安置。四是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在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过程中,遵循“先监护、后甄别”和“分类管理、自愿无偿”的原则,着重抓好救治和接回工作。五是流浪未年人救助。主要是尽量把其送到家人或单位,无法联络到家人单位或拒不接收的,送归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二)社会救助模式中救助主体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其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化,尽管广州市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并实施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但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式仍然不够完善,特别是救助主体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1、资金缺乏且来源单一。政府的财政拨款一直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唯一资金来源,加上近年来,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增多,救助成本加大,财政也越来越难以负担。而且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采取无偿救助的方式,救助资金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数量的增加变得越来越紧张。救助主体的救助资金不足这也直接导致救助程度不足,也是城市乞讨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

2、救助主体缺乏管理手段。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中,政府无疑是社会救助中的主体,但以广州市民政局为主导的社会救助系统却存在缺乏管理手段的问题。一是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难以甄别,缺乏相关的技术以及政策规范,往往只能靠经验来进行甄别。二是救助审核程序过于简单。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模式采取自愿求助的方式,救助仅仅是填写一张表格就可以获得救助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骗助者”的产生,资源浪费严重。

3、救助主体宣传不到位。《救助管理办法》和《實施细则》都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也就是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政府是不会对他进行社会救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如果不知道救助制度或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得不到社会救助的,虽然救助站不断进行宣传,积极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入站,但社会救助效果不明显。

三、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式的完善

针对救助主体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就如何解决救助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

1、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政府的财政拨款一直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唯一资金来源,随着救助客体数量的不断增加,财政负担越来越来大。政府应该参照国外经验,引入非营利组织,整合社会力量,不断拓宽资金来源,降低社会救助资金融资难的程度,在政策上吸引非营利组织主动加入救助,呼吁社会各界富有爱心的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中,壮大社会救助实力。

2、完善广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法律法规。《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通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三部法律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界定过于笼统,对于出现新的乞讨情况都无法进行规定,对真正需要的流浪乞讨人员无法给予切实的帮助。同时把分类救助的办法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分类办法以及各类人员的定义给予明确的说明。

3、救助主体要扩大宣传面。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模式采取分类救助和自愿救助的方式,它依赖于流浪乞讨人员主动的申请和自愿的接受,救助主体才可以对他们进行救助。但救助主体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真正有需要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根本不知道社会救助方式是怎么样的,因此救助主体要扩大宣传面,积极引导有需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进入社会救助站进行救助。

【参考文献】

[1] 孟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问题研究一以成都市为例[J].2010(09).

[2] 崔素芳.广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研究[J].中山大学.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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