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比较
2018-09-27邓方全
邓方全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类型应运而生,不仅对现有的传统金融运作方式带来冲击与变革,同时也影响着广大民众的金融投资活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上的区别与特点,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以及基于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行业的监管创新方向引导,促进具备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的出台。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 监管
一、传统金融行业监管
(一)多元化监管模式
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是传统金融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鉴于传统类型的金融均具备实体,因此金融监管就将立足于机构,并对内实施更加细化的监管行为。监管模式可随着金融行业的特性与不同阶段的发展,采取统一或是分业的管理形式,在监管效果上均体现出不同的优势。
1.分业监管。分业监管模式下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行业均由不同的组织来进行监督管控,并依据业务类型进行专业细化,这也是我国当前常用的管理方式。由于传统金融的实体存在,因此无论监管机构是对机构监管还是对金融功能进行监管,最终都将落实在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上,以此保障金融市场内的稳定。
2.统一监管。统一监管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手段之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交易成本的节约上,主要包括人力、信息以及内部协调等内容的成本。这将更有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金融的创新更富有适应性。由于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上有一定的滞后性,统一监管还可以有效保障涵盖全面的金融业务,科学规避了监管空白区域的产生。因这一突出的优势,统一监管成为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所应用的管控模式。
(二)传统金融基于更加成熟的监管标准
我国传统金融随着金融市场与机构的不断深化改革与完善后,目前金融监管已逐渐趋于成熟。其中,银行、保险与证券机构在充分完全地调研分析国内金融发展状况与走势,并向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借鉴学习,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监管办法。
1.监管量化标准更加明确。传统金融行业的交易主要是基于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相互融通,其行为更多地依托纸质文件来操作与引导规范。作为其中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的运营行为,以及金融相关数据信息将更易于被收集。这一特性为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数据信息提供了便利与条件,使监管行为与监管量化具有更加清晰的标准。
2.相对简单、针对性的监管手段。由于金融行业的杠杆作用,還存在系统性风险与重要的三大金融机构,传统金融监管在市场准入上具备更高的门槛,并规范了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从准入审批上来说,监管的方式体现在对高层管理者、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审查;从检查方法上来说,又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基于对成本收益的考量,若单笔交易金额较大,银行可以利用精细化管理模式实现规模经济,而现场检查可以高效地识别出来,并进行针对性的合规审核。而非现场检查则是基于与金融机构建立起的数据报送系统,并设置完整的数据与报表,实现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规范统一。
(三)传统金融监管本质
传统金融最根本的风险来源于信用风险与高杠杆风险,主要还在于人们的理性不足与投机倾向。因而传统金融监管的本质就是减少与校正人们在机会主义与有限的理性封门,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系统内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传统金融的准入标准较高,尤其是从事高风险投资者的综合素质,传统金融监管则更加倾向于通过控制信贷风险为投资者提供金融安全保障。
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法律监管空白,缺乏统一的管理系统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及较高的创新性使其在运营模式与相关从业组织近年来在数量上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但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范畴而言,却无法对不断衍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全面覆盖,针对于此的管控体系就更难以形成统一的机制。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难以预估性,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措施以关注为主,而并非实际的翔实条例。就当前频频发生风险的P2P行业来说,早在2015年人行就颁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主要明晰地划定了由银监会来主导P2P行业的管理规范工作,但内里详尽的监管措施却一直未公之于众。
(二)传统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不适用
在相对成熟的传统金融的监管上,已出台并实施了较为密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条例,并在执行中发挥着保障传统金融安全与平稳发展的作用,并就金融行业运作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相应的惩治举措以及防范预案均给出了详尽的约束规定。但若直接将这些条款条例复制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则将暴露出许多由于大环境不匹配、不适应而产生的问题。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在营运模式、分类、使用范围与发展环境等方面,随着市场需求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延伸,而金融监管所需要涉及的主体对象等要素均已远远超出了传统金融监管的范围,传统金融在监管的立场上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之下难以适应。尤其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内的结合与重叠交叉上,较相对简单的传统金融更为复杂。这就需要监管机构针对这一新兴的金融类型设定独具特性、全新的管理主体和立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进一步消除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监管空白区域。
(三)互联网监管的力度相较于传统金融更难以准确把控
重要的监管方式即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在互联网金融运营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能够起到一定成效,但通过法律规范来制约管理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主体,这种市场行为将赋予交易机制更高的效率。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监管的实施力度却难以精准把控。让互联网类型金融业在适宜的空间内平稳安全发展,是当前监管机构亟须通过市场响应与反馈事实等数据来深刻钻研的主题。法律监控的力度过大,将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打压与抑制,不利于多样性的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法律管控约束不足,又使金融监管措施失效,使互联网金融在毫无约束的环境下肆意侵蚀,最终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范畴难以界定
互联网是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主要平台,线上的数据交换与传输,使其业务范畴不断扩张变化。当一项互联网业务范围被监管部门界定之后,有更多新变化的互联网业务随之而来,数量之大、种类之多,迫使监管部门不断更新相关法律,出台更多针对性的规范制度。若这种状态下法律监管手段更新的步伐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之间无法达到平衡与跟进,将给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埋下隐患,危及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另外,对于界定一项互联网金融业务或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也显得更加困难。要判定其是否合规合法,就必须有足够有效的交易数据加以佐证,后续还需要一系列的审查与公示行为。但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完整性,在当前的网络技术水平下都难以保障,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判定难度。
三、结语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各自业务开展的媒介平台上,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立足于传统金融的发展足迹之上,充分展示了其透明、开放与分享的特性。利用互联网与移动网络设备,赋予了传统金融行业更多的活力与更高的参与度,在此过程中降低了相关成本,也为金融产品走入更多社会大众的生活提供了便捷的操作平台。无论是传统类型还是新兴的互联网类型金融,在运营中均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约束。不同的是,传统金融的监管侧重于功能性、风险管理,管理机构通过一系列措施進行管控监督,并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互联网金融则以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具备混合特性,应该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采用相适应的金融管控原则与体系。在清晰地认识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后,将更有利于分别从两者的监管需求上实施针对性的管理创新措施,以实现金融体系不断繁荣与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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