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规范探析
2018-09-26杨立
[摘 要]非遗档案管理是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手段之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非遗保护机构也深刻认识到非遗档案的重要性,但因至今没有非遗档案收集、建档、整理、管理和数字化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如何做好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是非遗保护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非遗档案特点,剖析非遗档案管理面临问题,提出非遗档案管理规范建议,期冀推进非遗保护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非遗档案;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
自2005年以来,从国办通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明确指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下简称非遗档案)和数据库,许多省份出台的非遗保护条例、规定、制度也明确要加强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国家档案局2011年把非遗档案列为第一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要求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档案局编制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文化部办公厅2013年组织开展了非遗档案摸底调查工作,可见国家对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但至今,国家相关部委并未出台非遗档案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相关制度,各地在非遗档案收集、立档和建档过程中没有参考标准。目前,仍有非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出现。
一、非遗档案特点分析
(一)地域性特点较为突出。民族性、地域性是非遗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也决定了非遗档案具有区域性特质,地域独特的文化特征决定非遗档案的文化指向性不同于一般的文化档案。以非遗代表性项目为例,不仅是一项文化活动,更主要是通过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呈现一个区域或一个族群的文化特征。因此,非遗的区域特色决定非遗档案不仅是一个项目、一位传承人、一个基地的档案,既可以通过非遗档案了解地方文化独特性,更是非遗研究、地方志和文化志的撰写最有力的证明、重要资料和研究佐证材料。
(二)归档复杂性比较明显。目前,非遗档案既有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档案,还有研修研习、图书、文书、振兴传统工艺工作站等相关档案资料。仅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就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10大类,每一个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档案中不但有申报文本、申报片等传统的纸质文字记载材料,还有许多照片、光盘等声像资料。在非遗普查和后续非遗保护工作中形成许多普查成果、资料汇编、书籍、图典等纸质档案材料,还保留大量的胶片、磁带、录像带、磁盘等录音、影像记录和数字化多媒体的声像档案、多媒体档案,更有许多与项目和传承人有关实物档案。这些非遗档案体现了人类社会各民族、地域性的多元文化,记录着区域性文化空间,承载着人类文明,非遗档案复杂、多元非同凡想。
二、非遗档案管理面临问题
(一)非遗档案意识有欠缺。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体系下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骄人成绩,但至今仍有省、市、县没有独立的非遗处(科、股)、非遗保护中心,许多档案管理部门对非遗认知一知半解,存在没有专人管理非遗档案、没有专门的非遗档案场所现象,认知偏差和档案管理意识有欠缺导致一些部门和单位忽视了非遗档案的管理,加之参与活态传承的群众意识不到非遗档案的重要性、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许多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实物、资料、档案被抛弃、被破坏和毁灭。加上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制约,思想重视行动缺位、非遗档案管理被边缘化。因此,非遗档案迫切需要政府管理者高度重视并下拨专项资金,更需要提高群众的档案意识,全社会参与保护非遗档案。
(二)系统完整保护有难度。多样性和区域性是非遗本源特征,这就注定了非遗档案来源较为复杂、种类繁多、内容丰富,许多非遗相关文件、资料、实物被存放在不同机关或者个人手中,系列因素导致非遗档案、资料保存零星、散落。同时,因为非遗来源于民间,许多一手实物、档案、材料流落在民间,非遗档案、实物等分布分散,给收集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加之地方保护意识不强、经费紧张、多头管理、管理散乱等原因导致很多珍贵档案被损坏或者下落不明,所以,非遗档案具有地方特色和分散保管特点,导致系统完整性保护非遗档案难度增大。
(三)法律法规制度有缺位。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非遗档案立档、归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导致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许多无法可依的困境,阻碍了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更可怕的是还有个别不法分子买卖非遗档案,利用非遗档案、资料谋取商业利益。亟待有关部门出台非遗档案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非遗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三、非遗档案管理规范建议
(一)批次立档、按类编目、分项建卷。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成效影响非遗保护工作的成效,因非遗档案涉及类别较多,所以,本文认为非遗档案建档要按照“批次立档、按类编目、分项建卷”思路建设。批次立档是指根据公布文批次依次建档,例如XX省级第一批代表性项目档案,档案卷宗要按照公布文顺序立档,立档时以正式公布文为基础,如遇到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保护单位等后期调整规范的,需将原始档案复印补充到调整后类别中。按类编目是指在“文化遗产”类中分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次级类目,再根据非遗管理分类管理取得的成果分十大类进行分档。分享建卷是指分档后要对每一类进行细化建卷,再分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卷,比如民间文学档案下分民间文学代表行项目档案卷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卷。
(二)整体管理、客体全宗、详细标注。第一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中,非遗档案列为“文化”类中与“艺术档案”并列。从现有资料来看,非遗档案相关资料年代久远、主体分散、涉及面广,既有文书档案还有业务档案,仅业务档案又包含很多的档案材料,比如,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既有申报书(文本)、照片、申报片,还有代表性传承人相关的作证材料,有的光佐证材料就几本甚至十几本书籍,较全面反映一个人在申报领域的成绩,整理档案时必须系统全面。因非遗档案是以项目、传承人为主体,所以非遗档案不能按照主体立档,需以每一个项目作为独立的客体卷宗,作为第一层级分类管理单元。分项建档要注重建卷时详细标注保护级别、地区、名称、类别、载体、事由、责任者、日期、保管期限等信息,科學系统的整理、建档呈现非遗档案层次性和整体性,方便非遗档案管理、检索、研究、开发和利用,形成条理化的非遗档案体系,客观地反映出非遗的面貌,维护文化体系、保护文化完整性。
(三)三级联动、系统记录、数据保存。目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是各级文化部门负责,执行具体事务性工作既有行政机关内部处室,还有当地文化(群艺)馆、非遗保护中心等文化事业单位。省市县(区)三级文化部门所属的档案管理科室大多及时按照机关文书档案和文化艺术档的归档要求和范围,将非遗相关文件材料收集与管理,各地非遗文书档案管理较为完善。但因实行四级申报评审管理制,许多档案分散在省市县三级文化主管部门或业务执行部门,而且许多非遗保护执行的文化事业单位缺少专业人员执行和业务监督与指导,占非遗档案主要权重的申报、基地建设等业务档案较薄弱,加之不少档案又分散保存在不同执行单位、团体或个人手中,非遗档案被边缘化。又因根植于民间许多非遗是口口相传、活态传承,传承人和传播者因年龄、疾病、情感等因素导致记忆能力减退和语言表述不准确,很难保证所述非遗内容真实完整。各地要借鉴国家级非物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经验启动非遗记录工程,将60岁以上省市县三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资料等记录保存,大量的非遗资源信息、音视频档案有利于非遗档案整体性保护。因此,要建立非遗档案省市县(区)联动机制,实行以省非遗档案管理为总牵头,市县(区)分级管理,并将纸质和相关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在省非遗档案管理部门总备份,形成“省-市-县(区)”三级非遗档案管理联动机制,省里统揽市县(区)非遗档案建设工作。
(四)依法管档、制度保障、分级保密。非遗档案管理是一项全新、重要、复杂的新生档案管理工作,非遗档案涉及领域较多,不但涉及文化旅游、宗教信仰、民族禁忌、文物建筑等领域,还牵连较多单位、组织和个人,更有复杂的档案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保密问题等权责事项。许多非遗档案涉及技术保密性问题,传统技艺类、传统医药类独特的技艺流程、工艺配方等需要列为高级别保密等级。与此同时,现行四级分级非遗保护工作制度,既是非遗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更是非遗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这就要求非遗档案管理必须依法管档、密级保护。要求非遗档案不但要科学划定密级,保护档案内容安全,维护知识产权,妥善解决好保密与信息共享的关系。所以,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规定,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非遗档案管理部门及时与文物、法律、版权、知识产权等界专业人士交流沟通、跨界合作,共同探讨这些法律问题,完善非遗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制定健全的制度保障非遗档案安全,依法开展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非遗档案传播、传授和利用时安全,保障非遗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法律政策背景研究.中国档案,2012(12):P32-33;
[2]魏会玲,张燕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研究及其启示——以地区分布和年龄分布为角度.档案与建设,2012(1):P30-33;
[3]郑美云.试论潍坊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3。
作者簡介:杨立(1976--),男,公共管理硕士,馆员,现任职广东省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