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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顾客违法犯罪,宾馆也不能在房间内安装摄像头

2018-09-26廖春梅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私生活行为人隐私权

廖春梅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因出差外地并入住到一家宾馆时,并不知道房间里秘密安装了摄像头,宾馆用于控制的电脑对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语都一览无遗,甚至我赤身裸体的形象也在别人面前被暴露无余。我无意中发现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已经住院医治。而面对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宾馆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预防顾客在房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掌握顾客万一受到不同伤害的证据等。请问:宾馆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古小芳

古小芳读者:

宾馆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而且四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与之对应,判断宾馆是否侵犯你的隐私权,同样必须结合四个要素来进行考量,而结果恰恰表明,本案具备对应要件:一方面,你具有隐私被侵犯的事实,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与隐私相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非经法定程序或许可,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你与宾馆达成服务协议并入住房间后,房间便成了你的私人空间,你在其中的一举一动都属于你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在你不愿意为人所知也不愿意公开的情况下,宾馆未经你许可通过摄像头获取,无疑是对你隐私的侵犯。更何况你因裸体形象已在别人面前被暴露无遗而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甚至已经住院医治。另一方面,宾馆的行为违法。《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条在肯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同时,又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虽然宾馆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具有预防违法犯罪、掌握顾客受到伤害证据的因素,但这并不等于其通过摄像头获取、传输你含有隐私信息的行为便随之合法化。再一方面,宾馆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包括你在内的顾客隐私,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甚至听之任之。第四,你的隐私损害与宾馆安装摄像头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前者为后者所引起,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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