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研究
2018-09-26韩树学
韩树学
1.乡镇环境卫生污染状况
1.1 现代农业生产导致面源污染受关注程度低、治理难度大农业面源污染是我国影响范围至大的污染类型。它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的污染,具有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最高,治理难度最大的特点。各类面源污染及其衍生污染,并不局限在农村地区,其可以渗透入水循环、大气循环、食物链等渠道,因此可视为影响最大的农村环境污染。研究表明,造成面源污染的主要因素是化肥、农药和地膜的过度使用。
1.2 乡镇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导致的点源污染是健康危害的直接污染
乡镇企业是农村工业化的主力军,其作为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过去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镇工业,缺乏高技术含量,基本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实现了农村工业化。这种工业化所导致的危害已凸显出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断攀升,占比达50%以上,污染物处理率偏低,这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样,由于禽畜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畜禽养殖场所带来的大量的畜禽粪便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许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与村民的聚居点常处于一个水资源循环系统之中,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往往造成对水源的污染,影响农村居民的健康,因此可以说集约化养殖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并不低于乡镇企业。在珠三角地区有很多乡镇企业都分布在河流附近,由于处理污水成本很高,很多乡镇企业没有建设或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而是直接排入河道之中,造成河流严重污染,甚至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用水安全。
2.乡镇环境卫生污染的影响
乡镇环境卫生污染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安定与否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频发的污染事故导致的群体性冲突充分表明了这种隐患。环境维权群体事件增长迅速,自1996年以来,这类事件以29%的年增速困扰中国,且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影响表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将日趋明显。不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
3.构建系统化的法律规制体系来治理环境污染
3.1 完善乡镇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以实现善治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侧重防治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的环保问题缺乏专门规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应对农业的发展、自然资源的利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规范,对有关污染严重领域方面出台具有可操行的条款,从而对农村环保发挥规范和调节作用,改变农村法律环保立法薄弱的状况。广东省农村出现的一些新环境污染问题没有依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了广东省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因此,在国家出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之前,为满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广东省要先行一步,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本省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这基础上再逐步制定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而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3.2 加强乡镇环保法律知识教育
目前,法律意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不健全,对农村环境污染的了解也不够,更没有对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产生深刻的认识。当出现污染后不能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缺乏法律援助机构,农民也很难得到法律救助。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守法的前提,守法除了要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还要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对农民的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的法律思维方式,让他们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学会使用环保知情权,参与环境问题的监督和决策。按照我国《大气防治法》的规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是基于政府的“事后通报”,公众无法在事发前日常生活中得到环境信息的现状。通过教育普及环境知情权,利于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利益,为农村的环保付出自己的行动。此外,在农村还应设立专门的环境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农民解决由于环境权益而引发的利益纠纷,保障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满足农民维护环境权益的诉求。
3.3 增强环保部门执法的权威
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体系中,各环境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重叠的关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无法实现,甚至监督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和阻挠,地方环保职能部门并不积极履行执法职责,“环保靠口号”是目前体制下环境执法困境的客观写照,另外,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远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难以对企业产生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