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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侯受田论

2018-09-26

甘肃农业 2018年18期
关键词:大夫土地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吕后《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研究汉初的名田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史料。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四宅,少上造八十六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酇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1]

从律文看,国家是以二十等爵制为核心授田宅,涉及二十等爵获得者、普通的编户齐民、甚至刑犯隐官、司寇。土地是农业社会最核心的生产手段,但是作为二十等爵之首的列侯却仅有受宅的规定,而没有受田的规定。朱绍侯认为:“这是由于彻侯有封邑,故不受田”[2]。于振波认为:“大概因为彻侯(列侯)已获封土,可以在自己的封地任免官吏、征收赋税,享有很多政治、经济特权,因此无须再另外受田。”[3]杨振红认为“彻侯(列侯)的土地数量简文无载,这是因为汉代对彻侯实行的是食邑制度”[4]。

笔者认为列侯是应当受田的,《户律》中“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藁”[5],证明了列侯是受田的。《汉书·食货志》:“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6]。如淳曰:“名田国中者……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今列侯有不之国者,虽遥食其国租税,复自得田于他县道,公主亦如之,不得过三十顷。”[1]以此可以追溯到汉初,诸侯王与列侯均可以名田。至于具体的数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所受宅地面积推断出列侯的受田数,我们可以将各爵级的受宅数与受田数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其受田数与受宅数在数字上是对应的,关内侯之95顷对应95宅,大庶长之90顷对应90宅,驷车庶长之88顷对应88宅,进而我们据列侯105宅可以推测出列侯的受田数为105顷。汉初的105顷与汉末的30顷均属于国家所认可的列侯占田数,汉末列侯30顷的占田数仅比《二年律令》中五大夫的占田标准略高,尽管限田30顷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但是与汉初105顷的名田标准相对比,对于统治阶层的兼并野心还是有所限制的。

《二年律令·户律》321简:“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322简“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显示了买卖与转让田宅是合法的,但是卖出方、转让方日后却不能再次申请田宅的授予。这为土地兼并的盛行提供了契机。伴随着人口的增长,耕地变得有限,授田严重不足,以土地买卖为渠道,土地从社会下层向社会上层流动,从低爵、无爵者向高爵者集中,土地兼并发生了。除了国家所允许的占田数量,列侯亦在长安、近郊郡县、封国内通过购买、强占、皇帝赐予等手段侵吞占有大量的土地。至汉初,丞相酇侯萧何凭借权势贱买大量关中土地,“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人。”甚至还想侵夺上林苑中的土地,“后何为民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5]

至武帝时,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对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1],土地兼并之势在此后愈演愈烈。武安侯田蚡曾经向汉武帝请求少府属官考工之地,惹得武帝大怒,“尝请考工地益宅,上怒曰:‘遂取武库!’是后乃退。召客饮,坐其兄盖侯北乡,自坐东乡,以为汉相尊,不可以兄故私桡。由此滋骄,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前堂罗钟鼓,立曲旃;后房妇女以百数。诸奏珍物狗马玩好,不可胜数”[5]。田蚡甚至凭势强夺魏其侯窦婴的田地,“后蚡使籍福请婴城南田,婴大望曰:‘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相夺乎!’不许。”乐安侯李蔡侵吞三顷阳陵土地,“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壖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冠军侯霍去病为其父霍中孺购买大量土地,“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安乡侯张禹兼并四百顷泾、渭膏田,“禹为人谨厚,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江阳侯王立勾结南郡太守侵吞草田数百顷,而后又以高价卖给朝廷,“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百数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1]。

《二年律令·户律》中的赐田宅制度

舞阳侯吴汉出征后,其妻在后方购买田产,“汉尝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汉还,让之曰:‘军师在外,吏士不足,何多买田宅乎!’遂尽以分与昆弟外家”。冠军侯窦宪甚至仗势强夺章帝之妹沁水公主园田,“宪恃宫掖声势,遂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主逼畏,不敢计”。缯侯刘敞侵夺封国之内的官民田地,“(公沙穆)后举孝廉,以高第为主事,迁缯相。时缯侯刘敞,东海恭王之后也,所为多不法,废嫡立庶,傲很放恣。穆到官,谒曰:臣始除之日,京师咸谓臣曰‘缯有恶侯’,以吊小相。明侯何因得此丑声之甚也?幸承先人之支体,传茅土之重,不战战兢兢,而违越法度,故朝廷使臣为辅。愿改往修来,自求多福。’乃上没敞所侵官民田地,废其庶子,还立嫡嗣。其苍头儿客犯法,皆收考之。因苦辞谏敞。敞涕泣为谢,多从其所规。”[1]宦者侯张让等侵吞洛阳及周边郡县数百万亩田地,《三国志·魏书·董卓传》裴松之注引《典略》:“各由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张)让等”。两汉土地兼并之势愈演愈烈,列侯无疑成为土地兼并之主力之一,大批的自耕农破产,破坏了土地国有体系与土地私有体系之间的平衡,从经济上瓦解了东汉的统治,产生了严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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