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国企监察工作及难点分析
2018-09-25王文俊
王文俊
摘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刚刚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监察法(草案)》,确保了国家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序可循,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察;措施
一、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保护伞、护航舰,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纪检监察的保驾护航。国有企业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为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纪委对于一些具有公权力的非党员经营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调查处理权限,这部分人员处于监督监察的“真空”地带。在异常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国有企业必须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方针指引下,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强化责任担当,着力开展国有企业监察工作,实现对具有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
二、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设置
当前,我国在省市县三级设立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参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我省监察体制改革中优化架构、整合力量、注重内涵发展的一些经验做法,结合企业监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与企业纪委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合署办公实现了纪委监督和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形成反腐败斗争合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落到实处。
三、国有企业如何开展监察工作
国有企业监察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密切结合企业实际,服务好企业生产经营,将监察工作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保证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为企业营造出依纪依规的良好经营氛围,发挥监察工作的政治效应、纪法效应和经济效应。
(一)强化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监察队伍
国有企业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首要是要打造高素质的监察干部队伍,推动监察工作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干部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还要具备所在企业主营业务方面的基础专业技术知识,更要具备深厚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功底。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监察干部必须保持做好做好监察工作的定力、耐力、活力,坚持信念、政治、责任、能力、作风“五个过硬”,深入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讨论”,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能力。国有企业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内部培养与外部优质人才引进相结合,打造高素质监察队伍。
(二)开展纪律教育,培育廉洁自律价值观
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不断筑牢思想堤坝,涵养不想腐的自觉,是监察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日常教育活动中,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反思剖析违纪违法问题的成因,充分认识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危害,发挥案例惩戒作用,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培养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与企业“同生共长”的廉洁自律价值观。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完善监察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纪法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办法,加强对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纪律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深化探索内控机制,逐渐形成“案管、监督、审查、审理”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严防“灯下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察工作。
(四)围绕中心任务,加大监察工作力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也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企业良性发展,才能确保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国有企业监察工作应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对经营活动中涉及三重一大、三项整治等开展专项监察,加强对关键业务和环节的监督,不断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在监察实践中,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存有幻想法不责众、等待拖延、企图蒙混过关的思想的坚决遏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处理,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国有企业监察工作的难点分析
(一)企业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问题
截止2017年3月30日,我省已在省市县三级设立监察委员会,但对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如何设置尚未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未予以明确,国有企业是延续监察部还是重新组建监察委员会需要明确。
(二)企业监察工作的措施权限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里尚未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监察部门可采取的措施权限,在开展监察工作期间能够采用的执纪执法方式数量较少,执法措施力度不够强。监察委员会的12项措施未明确企业监察部门的使用权限,企业只能是比照运用,但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调查违纪违规问题时,运用调取措施在企业内部一般不存在障碍,但在对企业之外人员调查取证时,由于国有企业监察部門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常常面临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三难”问题。
(三)企业监察与司法衔接不畅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企业监察部门与各级监察委员会、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对接机制尚未建立,按照纪法分离、纪在法前的原则,在企业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交上无规可依,涉及重大犯罪的情形,企业通常也是直接报案处置,监察部门往往属于被动介入。
综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将会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监察工作同样也会面临诸多新困难新局面,任重道远。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路去推进国有企业监察工作,实现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科学化,为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保证。
参考文献:
[1]高婷.对新形势下加强商业银行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