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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视阈下网约车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2018-09-25张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网约车法治化

张羽

摘要文章以网约车的法律监管为出发点,通过调研发现网约车法律监管存在法律监管明显落后、网约车行业灵活性高、网约车平台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政府、网约车平台、立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关键词网约车 法律监管 法治化

一、网约车法律监管的现状分析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用滴滴、优步等打车软件预约的出租车。在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在大力推行优惠措施增加其使用量的同时,网约车司机资质较低,乘客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频繁出现,为进一步了解网约车的使用现状及法律监管要求,我们特在黄石及其周边进行调研,针对网约车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此次调查在基本原则上主要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方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将问卷法、访谈法和观察法并用再辅之以文献法,整个调查过程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显得有理有据。本次关于网约车法律监管的调研共发放了250份问卷,做了58份访谈,其中回收的有效问卷数为246,有效率为98.4%,最后对回收数据运用SPSS软件进行了细致分析。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访谈所获取的结果,与所查阅的资料和当前的政策方针对比来看,目前,网约车的法律监管存在网约车市场形势变化快,法律监管明显落后;网约车行业的灵活性高,平台监管难度大、现行《暂行办法》不完善三方面的问题。

二、网约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形势变化较快,法律监管明显滞后

从网约车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其最初的市场准入主体是出租车司机,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市场内部的激烈竞争,网约车平台引入了大量私家车,针对此种变化,网约车的法律监管显然是稍显滞后的。

1.忽视网约车准入主体的资质考察

在市场管理方面,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要显得更加散漫。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上的网约车主要来源于出租车或私家车,网约车司机多为收入不高的群体。同时,现有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网约车的服务质量难以保障。鉴于这一系列的问题,当面对突发不测事件时,网约车便缺乏可行的预警机制和合理的补救方法,由此,不难发现,网约车法律监管规制的不完善使得市场上网约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尚存在很大的漏洞,这也是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2.相关立法缺位,配套法规滞后

目前,与网约车法律监管相关的法律仅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辆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但在法律实施中,没有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的详细实施办法,当出现具体的网约车监管问题时,无法可依,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跟踪检验并完善相关立法。

3.法律定位与法条适用模糊

关于网约车的法律定位,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可知:网约车虽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具有创新意义的新事物,但其本质上依然是“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因此,应依法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事实上,尽管我国具备一定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一些法条的適用模糊,执法机关在操作层面为保持市场经济的活力,往往对一些新事物具有一定的宽容度,这对网约车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

(二)行业灵活度高,平台监管困难

在调研中发现,高达42.6%的受访者在乘坐网约车时会遇到司机故意绕远的问题,40.2%的受访者认为司机服务态度差,27.3%和20.7%的受访者发现司机身份或车辆信息不一致,有时甚至会出现车内有陌生人等其他情况。已有的《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准入主体设定了相对严格的准入条件,但由于网约车的网上情况与现实情景难以统一,经常有非网约车拉客送货,人车不符的情况,甚至有时还会出现用朋友账号接单的新手驾驶员,在实际中,已经成为网约车市场准入主体的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故意绕远行驶的现象,甚至还有的司机用套牌车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并承接业务。在缺乏法律监管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的这种利用法律灰色区域进行盈利,不仅削弱了法律法规的功能,也使得政府的监管难度增大。

(三)现行《暂行办法》的监管不足

1.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40.6%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在监管方面存在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的问题,在网约车诸多法律隐患中,保险问题是最大问题之一,不仅是黄石,在各地都有网约车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当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如何保障消费者即乘客的权益便成为一大难题。通过对已有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中通常会认为网约车司机是接受网约车平台的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司机在网约车服务的法律关系中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会随着车辆的使用性质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并不是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仍然需要对乘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如果有合法的免责理由,就难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投诉及反馈机制不健全

36.2%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在监管方面存在投诉及反馈机制不完善,网约车平台的监督、投诉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内部没有形成合理的监管方法,对其平台下车辆管控不严,乘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尚未建立合适的投诉反馈机制,没有明确对乘客投诉处理的反馈时间期限。目前,一些网约车平台虽然有人车不符投诉等功能,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未科学落实投诉。

3.侵权责任分配不明确

20.3%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在监管方面存在侵权责任分配不明确的问题。在网约车的侵权责任中,侵权责任分配存在以下问题: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是否应该由网约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倘若司机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那么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果保险公司理赔,此后,对于损失不足以赔偿的部分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再者,乘客的个人信息在网约车平台遭到泄露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过错补充责任,这些侵权责任分配的问题在目前的《暂行办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网约车法律监管的基本构想

从《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到《网约车新规》的公布与实施,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政府对网约车的态度改变,但就目前的工作而言,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据调查发现与相关材料梳理研究,对当前网约车法律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监管

确定网约车行业的法律地位。对网约车的法律监管,如果以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会出现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等不合理的市场现象,如此一来,便会导致网约车监管模式强化,延缓网约车行业的变革与创新的进程,同时政府监管也不能一味放任,任其行业约束、自我发展,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网约车仍然要符合我国对公共交通的管制。网约式出租车平台的性质应该由市场决定,让网约车公司和乘客自主选择,从而让网约车服务市场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应该起到促进市场竞争和增强法律规制的作用。在目前和今后的网约车行业监管中,要加大对网约车运营平台的惩罚力度,增强防范意识。

(二)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

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之间必需经过网约平台建立联系,乘客和驾驶员只能通过平台发布的彼此的信息选择下单和接单。怎样能使两者之间快速产生信息互换做出选择呢?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有责任建立起服务评价系统、明确乘客投诉渠道、设立乘客黑名单。

首先,制定网约车司机及平台的服务评价系统。在信息流通极快的现代人们已经习惯消费前在网上寻找相关地点的评价和咨询,从而达到足不出户,货比三家的目的。在网约车的选择上网约车平台的服务评价打分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约车平台应做好乘客的反馈工作使驾驶员为取得更高星级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样既宣传了网约车的良好形象也便于其他乘客的选择。

其次,明确乘客对网约车司机和平台投诉渠道。乘客在乘车过程中与驾驶员发生矛盾后,可以经网约车平台的投诉渠道投诉,由平台进行查证后对驾驶员进行处罚,避免个别驾驶员的不正当行为影响整个行业发展。根据乘客投诉对有问题的驾驶员及时查处,从而整顿行业风气,带动行业整体评价上升,让乘客敢坐,惯坐网约车。

其次,設立网络预约出租车乘客的黑名单制度。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如果故意下错单,恶意挑衅驾驶员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黄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的若干规定的,可以由平台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在该平台上进行网约车协议。

最后,加强网约车网络平台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鉴于网约车网络平台的乱象,可以对平台的运行实行责任制,明确其地位和作用,理清其责任和义务。在网约车平台的准入方面,应当先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经营许可,然后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网约车平台服务信息的登记备案。在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安全方面,要采用一系列先进技术,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三)理清行政监管职能

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从事网约服务的私家车,它们的存在我们不可全盘否定,可以在方便管理方面进行要求,比如统一在政府部门登记。同时,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也可以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信息在平台可查。进行备案登记不仅可以使用网约车的市民安心出行,降低顾虑,而且也可以使司机能意识到自己是处在政府的监管下,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网约车行业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方利益体的摩擦,在黄石这样一个经济和市民素质都不甚发达的地区,政府更应该制定登记准入制度,防患于未然。

(四)完善立法规制

网约车是一种新生事物,须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合理的立法可以协调社会关系,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在立法方面,关于网约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空白,其法律建设存有漏洞,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同时,在已有法律的适用上,网约车的监管不尽统一,相关的监管部门屡屡出现未按规定执法的现象,甚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仍未有结果。因此,亟需加强网约车行业整体立法以消除各地立法的弊端,从而加快各部门在网约车监管方面的立法,更好地探索网约车的发展趋势与监管模式。

为了解网约车的法律监管的状况,我们特开展了此次调查研究,主要采用问卷法、访谈法及文献法,根据具体的问卷数据及访谈得出具体的记录,并联系社会当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比较,最后总结出了以上的网约车法律监管现状和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政府、网约车平台、立法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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