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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8-09-24李晓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不足改进措施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新的领域也逐渐被纳入法制轨道,所以,近年来,各种新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民事审判历来是法院工作链中较为薄弱的一环。如何通过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也成为审判机关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文章从实际出发,简单分析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足;改进措施

从民事案件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指法院在立案后,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将复杂与简单的案件区别开来以提高审判效率的举措。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此,许多法院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但是,结合实际来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还存在些许不足,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1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

1.1繁简分流标准不明确,操作依据不足

虽然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虽然在立法上有依据,分工上有道理,社会上有需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就“何种案件属于简单案件”所做出的描述非常模糊,法定的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样不甚明确——如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虽然法院可以根据定义法剔除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复杂案件,但是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余下的大量的民事纠纷个案,却没有具体的甄别方法。繁简标准难以掌握,必然会影响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1.2案件整体审判效率不高

虽然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是许多民事案件即便经过繁简分流,其整体审判效率也不高。导致民事案件程序简化但是整体效率不高的原因非常多,主要原因有:当前通行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法有两种,分别是由立案庭法官和辦案法官分别在案件初审期、审判期判断案件的繁简性。这两种方法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依靠的都是人工,这个判断过程本身的工作量就很大,这也等于给法官增加了新的工作。此外,由于简易程序不受民事诉讼法限制,简易案件传唤方式缺少制度保障,所以有时候即便传票能及时送达,但是当事人不配合,下一步的程序就无法开展。再次,部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司法大数据采集和预测功能不完善,也影响了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

2改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足的措施

2.1明确案件繁简划分标准,完善操作依据

明确民事案件繁简划分标准和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推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快速发展的核心。所以,政府要加快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立法,就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给出一个严格、明确、统一的标准,以提高司法效率。如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民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审理准备、开庭审理三个独立阶段的繁简分流划分标准、程序做进一步的探讨,给出特定的规范。又如,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否明确、当事人争议和争议额大不大这几个方面来判定民事案件的繁简。不过,结合当前多发的争议类型,还要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什么情况的民事案件全部按简易程序立案审理,什么案件可以转入普通程序。为了强化简易程序的功效,还要设立专门处理简单案件的审判机构,安排专门的法官,由其来审判简单案件,就民事案件程序转换进行监控。

2.2整合司法资源,形成良好的诉讼格局

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法院要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从以下几方面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流程,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建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甄选机制,统一简单案件、类案、争议案件识别标准,建立智能分案系统,提高诉讼请求识别效率。然后,建立简案速裁机制,将简单民事案件直接分流到速裁团队,为了避免速裁案件回流到普通程序,速裁团队要与普通团队做好衔接,共同打造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平行并列的格局,并借助类案同判提高审判效率。此外,法院还要尽量简化审案程序,如在立案环节,法院还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为了避免因送达而影响审判效率,法院还要设立流程组送达,优化送达程序,并在讼前调和、和解阶段引入调节机制。在审理环节,尽量实现法庭调查笔录和判决文书模板化。在执行环节,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拒不履行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执行局执行。

2.3依托大数据,提高办案效率

如今,人类已经进入了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和信息网络技术也在各行业、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级法院也要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构建网络办案机制,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自动化。如法院可以从公民参与、司法数据录入、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着手,构建民事案件司法数据库,建立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云平台。然后,以案由和标的来进行民事案件分类和存储,并以繁简分流为落脚点进行数据分析。与此同时,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民事简单案件审理智能化。如在一定条件下(征得当事人同意、网络环境良好),将电子手段用到法律文书送达、电子回证、诉讼费用缴付等方面,以提高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效率。

2.4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这里所指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相关人员主要是律师和审判人员,其中,律师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起着引导作用,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态度,则会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法院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要求,与律师做好对接,充分发挥律师的费用杠杆作用,以调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取向。如在简单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案件适用简单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坚持要选择普通程序,可以责令该方承当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在简单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则要积极适应简化程序,并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开展简单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以避免案件超期审结。

3结语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但是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是一蹴而就的。针对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要组建专门的民事案件审判组,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构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惟其如此,才能改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力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宋琼.民事案件审前分流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2]徐永红.“问诊式立案”的探索与思考——从“立案登记制”到“繁简分流”[J].人民法治,2016(10):44-47.

[3]唐克.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探讨[J].管理观察,2017(26):67-68.

作者简介:

李晓琴(1981.07~ ),女,四川宜宾人,大学本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工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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